公安机关协勤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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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协勤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XX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乙方(公安协勤人员):
为了规范我市公安协勤人员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担任甲方公安协勤人员签订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乙方是指已与甲方签订《公安协勤人员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为甲方工作的公安协勤人员。
二、乙方须在甲方的公安民警带领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或交通管理秩序,开展治安检查、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三)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保护案件(事故)现场;
(四)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予以批评、训诫,结合考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所在劳务派遣单位:
(一)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对甲方部署的工作、命令、决定执行不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和标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办事、报警、报案、求助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期间随意脱岗,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五) 旷工2日以下或上班迟到、早退,影响轻微的;
(六)不遵守甲方有关言行举止、环境卫生、公共财物等要求,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其他行为。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并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一)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和标志,被上级部门通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
(四)工作期间接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造成恶劣影响的;协助办理案件中,非法扣押财物,吃拿卡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礼品、钱物等;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干扰正常办案秩序的;
(五)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七)违反《五条禁令》及其他相关规定,参与黄赌毒等活动的,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该参照有关规定对乙方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