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专业化建设情况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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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队伍配备及专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

1、人员相对不足

我市两级公诉部门均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新手多骨干少等状况,而且公诉部门除了办案,还有大量的行政、案外延伸工作(社会综治、帮教)、宣传、调研等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活动等,使得公诉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以湘桥区院为例,近三年来,该院公诉科的受案情况分别是2011年335件590人,2012年355件603人,2013年393件623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该区院受案数量尚处在我市基层院的中游水平。而该院公诉科的人数则从2011年6人减为现在的5人。由于案多人少,平均每名办案干警都必须同时办理多件案件,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干警的身心健康,更严重的是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

2、基层刑事案件单一化

由于基层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存在无辩护人的多、适用简易程序的多、没有旁听群众的多;缺少新类型、高智能、复杂化特点的案件。这种格局使得公诉人缺失许多在庭上锻炼自己的机会,实战技能有所欠缺;出庭公诉时,少了与辩护人的激烈对抗,少了与辩护人针锋相对的历练,一旦遇到复杂、疑难、重大案件,或者遭遇辩护人提出较为冷辟的专业性问题就有紧张情绪,应对答辩水平就会下降。

3、职级待遇落实情况滞后

全市公诉部门32名干警中,仅有正科级1人、副科级5人(其中市院2人)。而且,在解决职级的进度和秩序上,也落后于其

他部门的同志,这对公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一定影响。以市院为例,公诉科现有干警9人,副科级以上仅3人,不到人员总数的一半,职级落实比例远远低于其他部门。公诉干警职级晋升的现状与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的不断加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也进一步导致公诉队伍人员流动性的增大,不利于专业性队伍的建设,简单说就是留不住人才。

4、专业化、综合性的公诉人才缺乏

公诉工作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掌握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还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胜任公诉工作。这就要对公诉队伍不断进行各种形式的充电和锻炼,及时更新法律业务知识,做到与时俱进,提升公诉人整体素质。而近年省院、市院很少组织集中的、专门的公诉业务培训活动,干警普遍缺少专业的培训学习,业务知识更新缓慢,综合素质得不到提升,严重阻碍了整个公诉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5、出庭支持公诉水平良莠不齐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必然要求,一个优秀的公诉人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出庭抗辩和应变能力。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我们公诉队伍中不乏很多优秀的,具有较强庭审控制能力的资深公诉人,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资深公诉人存在重实战、轻理论的现象。一些公诉干警长期工作在指控犯罪的第一线,对于如何驾驭庭审、增强与辩护人的对抗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但由于业务繁忙等原因,

忽视了法律理论的更新和积累,可能会导致在辩护人提出专业性问题时无法沉着应对的情形;二是年轻干警实战经验缺乏。虽然近年来我市通过公开招考新进了一批年轻干警,增强了公诉队伍的力量,提升了整体素质,但是,这些新进人员大都是刚从大学毕业,工作时间短,缺少实战经验,出庭公诉时少了与辩护人的激烈对抗,应对答辩水平亟待提高。

6、装备保障跟不上

基层公诉部门处于指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前线,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量很大。而随着的社会不断发展,高科技、高智商等新型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这也使得办案成本不断增加。此外,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调查取证,在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等工作也需要充足的办案经费提供保障。但基层院由于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导致办案经费难以有效保障。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大部分基层公诉部门均没有配备办案专用车辆,而是与其他部门共用办案车辆。公诉部门提审或出外调查取证,要通过院装备部门派车,无法做到准确及时,甚至会遇到无车可派的情况,这对办案质量和进度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7、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压力越来越重、风险越来越大。

案件是需要人来办理的,案件质量的要求说到底实际上就是对办案人员的要求,一个人的能力、精力是有限度的而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即使再挖掘各种潜力、再发掘各种潜能,办案数也不可能逐年地无限制地上升,客观上一年毕竟只有365天、一天只有24小时,除去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一年最多只有240个工作日,而一个人不可能把240天中每一天的24小时都用于

办案。因为一个人的精力在一定条件下客观上只可能办理一定数量、一定难度的案件,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承受不了、就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案件质量上出问题,故意殉私、过失疏忽等主观原因可能会造成,承办人的能力、精力客观上无法承受也可能会造成,无论何种原因,如果案件质量上出了问题、如果出现超期羁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规定,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就会面临着被追究责任的危险,因为在这些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承办案件多、难,承办案件数量、承办案件难度超过承办人承受限度的,不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所以,目前的公诉队伍不但人数不足、待遇偏低、队伍不稳,办案人员身心俱疲,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办案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越来越重、办案风险越来越大。这客观上也使得公诉人员积极性大受打击,进而导致公诉人员流动意愿越来越大,专业化建设道路自然无法保证。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有赖于司法机关去行政化步伐的向前迈开,有赖于独立办案负责制度的建设。说到底,上层制度的建设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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