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利润弥补亏损及其会计处理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异同

补亏,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经营等原因发生亏损,而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或有关基金来抵补亏损,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本保全及经营连续性之目的。

现实中,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分为两种情况:(1)所得税前利润补亏,即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2)所得税后利润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其共同的特点。首先都是补弥企业发生的亏损。其次目的都是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及实现资本保全。第三,所发生的亏损都是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亏损额。但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实质的区别:税前补亏实质上是国家以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属于税式支出,是国家以减少税收为代价对企业的支持,表现在宏观上属于预算收入的减少,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效应。其次,税后补亏则是企业可分配收益减少或有关基金的使用,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和财政目的实现。

二、税前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补亏程序。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从而,企业的亏损情况就在报表中得以显示,并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和范围。

2、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账是指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设置它能清晰地反映补亏情况和补亏过程。

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这其中包括按有关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永久性差异的调整、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技术性差错的调整,涉及到调账的要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以往年度的要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反映并转入有关科目。从而方能体现用以补亏数额的准确情况及年度补亏数量。

4、补亏额的审批。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中应列示本年经营所得、需弥补及可弥补的往年度亏损额(弥补两个以上亏损年度亏损时应分别列示各年需弥补及可弥补亏损额)、本年税前补亏后待弥补亏损挂账金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及弥补亏台账等有关资料对申报弥补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理批准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

弥补。

(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异同

补亏,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因经营等原因发生亏损,而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或有关基金来抵补亏损,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资本保全及经营连续性之目的。

现实中,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分为两种情况:(1)所得税前利润补亏,即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2)所得税后利润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其共同的特点。首先都是补弥企业发生的亏损。其次目的都是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及实现资本保全。第三,所发生的亏损都是经有关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亏损额。但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有实质的区别:税前补亏实质上是国家以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属于税式支出,是国家以减少税收为代价对企业的支持,表现在宏观上属于预算收入的减少,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效应。其次,税后补亏则是企业可分配收益减少或有关基金的使用,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和财政目的实现。

二、税前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补亏程序。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从而,企业的亏损情况就在报表中得以显示,并经审核批准后,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和范围。

2、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账是指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设置它能清晰地反映补亏情况和补亏过程。

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这其中包括按有关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永久性差异的调整、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技术性差错的调整,涉及到调账的要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以往年度的要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反映并转入有关科目。从而方能体现用以补亏数额的准确情况及年度补亏数量。

4、补亏额的审批。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中应列示本年经营所得、需弥补及可弥补的往年度亏损额(弥补两个以上亏损年度亏损时应分别列示各年需弥补及可弥补亏损额)、本年税前补亏后待弥补亏损挂账金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及弥补亏台账等有关资料对申报弥补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理批准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弥补。

(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应按规定将补亏后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即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税后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操作程序。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需设置台账和申请审批,但应掌握如下环节:

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其差额部分当然应由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专损台账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照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

(二)会计处理

1、盈利年度弥补往年亏损。税后补亏在会计处理上与税前补亏不同的,是企业年终税前利润结出并自行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和进行纳税调整后,直接以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础计算应交所得税。

2、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企业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在贷方的,为往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而且一定是“税后利润”,用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的会计处理简单,只要将“本年利润”账户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盈余公积补亏。以盈余公积补亏,一般需编制三道会计分录:(1)将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为“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下同)。(2)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亏

损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3)将补亏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结清“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账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应按规定将补亏后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即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三、税后补亏的程序及会计处理

(一)操作程序。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需设置台账和申请审批,但应掌握如下环节:

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其差额部分当然应由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专损台账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照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

(二)会计处理

1、盈利年度弥补往年亏损。税后补亏在会计处理上与税前补亏不同的,是企业年终税前利润结出并自行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和进行纳税调整后,直接以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础计算应交所得税。

2、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企业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在贷方的,为往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而且一定是“税后利润”,用往年未分配利润弥补当年亏损的会计处理简单,只要将“本年利润”账户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即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3、盈余公积补亏。以盈余公积补亏,一般需编制三道会计分录:(1)将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股份有限公司为“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下同)。(2)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3)将补亏金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结清“盈余公积补亏”明细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新准则下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一)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1、期末将所有的收入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期末将所有的支出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3、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本年利润 4、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二)利润分配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3、应分配给股东的库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应付股利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利润归还投资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6、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 7、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增加的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调整减少的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 借: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10、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 借: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三)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1、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年末,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转作股本的股利 -利润归还借款 -单项留用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3、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自行弥补。具体地讲,有三条弥补渠道:一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是对于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而未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三是用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由于以前年度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年初借方余额,无论是税前利润补亏还是税后利润补亏都可以通过当年税后利润抵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所以税前利润补亏和税后利润补亏均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所不同的只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其弥补的数额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处理。 例1.某企业1996年发生亏损180000元。年度终了,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00 贷:本年利润180000 假定该企业1997年至2001年每年均实现利润总额30000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后的五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亏。该企业在1997年至2001年年度终了,均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 2001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180000+30000×5=-30000元,即借方余额,表明该企业在2001年末仍有未弥补亏损30000元,这未弥补亏损30000元只能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承上例,假定该企业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于年度终了,首先按其利润总额计算交纳当年应负担的所得税,然后再将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自然抵减了上年转来的借方余额,弥补了亏损。其有关账务处理分别为: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60000×33%=19800 借:所得税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19800 贷:所得税19800 (3)结转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本年利润(60000-19800)4020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40200 (4)该企业2002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一30000+40200=10200元,即贷方余额,表明该企业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40200元在弥补了30000元亏损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0200元。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如发现申报表有错误或者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行的数字,为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行的数字如为负数,则为企业年度申报并经审查确认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2、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帐是指由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台帐的格式未作统一规定。笔者根据实践中的体会,该台帐可称为“税前弥补亏损登记簿”,其下可设:业务发生日期、税务机关核准文件名称编号、摘要、确认亏损额、批准弥补金额、逾期未补转销金额、待弥补亏损额等栏。考虑到企业有连年亏损情况,弥补时也存在“先亏后补”、“后亏先补”及跨年延续等问题,应以按亏损年度设置明细台帐为宜。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指税前弥补)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盈利年度所得额确定的方法也是通过纳税人编报纳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来完成。这时,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和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注意事项 一、弥补年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 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

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200,300,400,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详述。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有两点与大家探讨:一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冲减当期亏损。如:企业2008年经营亏损2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尽管企业帐面核算的是盈利100万元~但需要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仍为200万元。因为投资收益300万元是可减除项目。二是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司税后利润分配规则,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6-3-28 16:52 提问者: 怒浪 - 二级最佳答案 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 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有什么区别, 回答:9 浏览:4582 提问时间:2005-10-27 05:41 相关资料: 年资本回收额的计算.xls 更多资料>>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揪错 ? 评论

红线 [风神]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不同,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取得的,而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来源,与企业的净利润无关。 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一般盈余公积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公司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财税-对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下面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一、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判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的顺序与会计分录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 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 (四)重组业务亏损 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税收筹划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税收筹划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案例] 位于内地的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的集团公司,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它与甲、乙两家企业发生了股权投资业务。甲企业为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予征收;乙企业为设在我国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甲、乙两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期已满。2000年公司的盈利及分回利润情况为:公司自营利润-40万元(是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年4月,甲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其对公司分配利润60万元,公司于当月以银行存款收讫;2000年5月,从乙企业分回利润50万元,公司当月也以银行存款收讫。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不同的亏损弥补顺序产生的税收负担的差异。 方案一:先用甲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则,甲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后尚余20(60-40)万元。 甲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为 20÷(1-15%)×(33%-15%)=4.24(万元) 乙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为 50÷(1-27%)×(33%-27%)=4.11(万元) 公司合计应补税额为 4.24+4.11=8.35(万元) 方案二:先用乙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则,乙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后尚余10(50-40)万元。 乙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为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无误后,其申报亏损金额暂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查办理重新申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变化后的亏损金额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申报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查定后的亏损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需弥补亏损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作为备案管理: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2.弥补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对于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应提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前原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表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协议。 纳税人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台账》比对,逻辑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六条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 1.应税所得; 2.需要补税且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3.需要补税且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5.其他免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可不再补税。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七条亏损和亏损弥补情况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领 ■晓杰/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 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10列第6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小于或等于6行4列的合计数)。 第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4列大于0的行次不填报);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就表间关系而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案例: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该企业前5年的盈亏情况为:2003年亏损100万元、2004年盈利1200万元、2005年亏损6万元、2006年亏损19万元、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年度亏损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经过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企业所得税补亏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补亏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 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 1 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 2 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笔者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帮助大家进行汇算清缴。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

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四、弥补亏损的相关例题 【例题1】某企业2004年发生亏损200万元,在年度终了时,企业应当结转本年发生的亏损。则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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