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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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亏损弥补差异及纳税调整探析

新会计准则下亏损弥补差异及纳税调整探析
新 会计准 则下 亏损弥补 差异 及纳税调整探析
宋 洁
( 浙江博创实业发展有 限公 司 ,浙江 杭州 5 0 0 ) 10 0
摘要 :财务 会计 与税法 中的亏损各有不 同的定义 ,前者指 的是 当年总收益小于 当年 总支 出;后者是指根据税法相关 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把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去不征税 收入 、免税 收入 以及各 项扣除后 的最终结果存在小 于零 的可能性 , 中小于零 的数额便 是税法范 围内的亏 损。 其 新准则 出台后 , 亏损弥补方式产 生变化, 纳税处理也有所调整.
同 时 ,还 要 区 分 会 计 利 润 和 会 计 亏 损 、 会 计 亏 损 和 纳 税 亏 弥 补 。
年终决算 后, 企业损益表 中出现 的本年累计净利润如果大于度 开 始 计 算 , 且 设 定 五 年是 一 个 弥 补 期 限 , 其 并
认所得税利益 。 损 以 及 税 前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和 税 后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等 相 关 概 念 。 在
损 状 态 ,则 应举 税 法 规 定 要 求 将 以 后 年 度 的税 前 利 润 用 于 亏 损
此 外 ,税 前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指 的是 企 业 出现 年 度 经 营 性 亏 损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税 收 入 以及 各项 扣 除 表 中的 当年 累 计 亏 损 额; 法 中 的 应 弥 补亏 损 区 别于 会 计 亏 损 , 税 后 小 于 零 的 数 额 。 具 体 而 言 ,税 法 所 涉 及 的 亏 损 与 企 业 财 务 会 纳 税 亏 损 是 指 企 业依 据 税 法 相 关 规 定 对 会 计 利 润 做 出调 整 ,进 计 中 的 亏 损 , 二 者 含 义 并 不 相 同 , 自的 处理 方 式也 存 在差 异 。 而 确 定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如 果 调 整 后 的数 额 呈 现 盈 利状 态 , 则 其 各 而 在 g 业 会 计 制 度 》 规 定 下 ,对 于 所 得 税 相 关 规 定 范 畴 内 出 企 业 不 能 再 将 以 后 年 度 的 税 前 利 润 加 以 弥 补 ,也 就 是 说 ,税 法 企 现 的 可 结 转 后 期 的 尚可 抵 扣 的 亏 损 ,应 在 亏 损 弥 补 当期 不 予 确 不 将 此 种 情 况 认 定 为 亏 损 , 但 如 果 企 业调 整 后 的 数 额 仍 呈现 亏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1. 引言1.1 可抵扣亏损的概念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在税务上扣除的亏损金额,以减少应缴所得税额的税务优惠政策。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亏损,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亏损金额用于抵扣未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可抵扣亏损概念的出现,帮助企业在经济下行时期更好地度过难关,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亏损的计算、核算和确认、亏损的结转等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亏损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在使用可抵扣亏损时也需遵守规定,不能滥用亏损政策,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在税收管理中,可抵扣亏损的正确处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可抵扣亏损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提升企业竞争力。

1.2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所得税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增加,也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只有依法遵纪,合理遵守所得税准则,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法律的约束力,更在于对税收行为和税收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于其规范税收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扎实地贯彻执行所得税准则,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抵扣法和结转抵扣法。

直接抵扣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亏损与之前年度的盈余相抵,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亏损企业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盈利的情况,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

结转抵扣法则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当期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盈余中,通过将亏损额度抵扣未来年度的税款。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盈余或者亏损都是无法事前进行确保的,当出现亏损的状况时,不用太过急躁,冷静寻求补救的方法才是正道。

深圳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下面将为您介绍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

总的来说,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安排——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假如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贷记“本年利润”。

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将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临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推断,假如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将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推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推断。

所以,对于将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估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假如将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此外,假如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贷记“利润安排一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应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入“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对于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下面将进行一番浅析。

首先,税前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下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后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扣除当年利润中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先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中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3-5年内。

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企业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反之则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首先计算当年的利润额,然后从中扣除当年的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中抵扣该年度的亏损额,从而减少未来的所得税负担。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亏损企业或者企业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一般来说,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借记账户,而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可以将这两个账户进行抵销,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将当年的利润额和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借记账户,而当年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先从当年利润额中扣除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若税后利润额为负数,则将其记入亏损贷记账户,用于未来年度的抵扣。

总的来说,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不同方式。

在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目的是用本年度的盈利来“抵消”之前年
度的亏损,并将剩余的盈利计入当期收益。

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计算出之前年度亏损的金额,并将其作为当期亏损的扣除项。

2. 当期盈利减去之前年度亏损扣除项后,如果还有剩余,这部分金额可以作为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

3. 将剩余的金额作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净额,计入当期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公司必须已经初始化成为营业性实体,即已经开始正常经营。

2. 公司需要有足够的未分配盈余或可供分配利润,才能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操作。

在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需要先进行缩减或清算不良资产、降低成本等措施,
以避免盈利被之前的亏损消耗掉。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收支,增加对外信誉度,但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以免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信誉度。

新准则下企业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项目 年 2 0 2 0 20 2 0 20 0 0 0 5 0 6 07 0 8 0 9 2 1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00 2 = 7 ( 10 — 5 9 5 万元 )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 回:00× 5 2 0 万元 ) 1 2 %= 5 (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7 — 5 = 2 ( 9 5 2 0 7 5 万元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5 万元 20 递延所得税为 :一 7 5 9 5 = 5 ( 0 (2 — 7 )2 0 万元 ) 所得税费用为 :+ 5 = 5 ( 0 2 0 2 0 万元 ) 损益表净利润为 :00 2 0 7 0 万元 ) 1 —5=5( 会计分 录为 : 借: 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420 年度可抵扣亏损转 回时 : . 8 0 20 5万元 20 5 万元
的所得税 处 理
刘 涛 刘 澎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1号—— 昕得税 》 8 规定 企业所 得 税核算 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 该方法是从 资 产负债表出发 ,通过 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的资产 、 负 债按照会计 准则规定 确定 的账 面价值与按 照税法规定 确定的计税基 础 , 对于两者之 间的差异 即暂 时 眭差 异分 别确认 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并确 认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 最后在此 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 债务法核算 的关键是确定暂时性差异 , 而暂时性差 异主要产生于资产 、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的不 同, 除此之外 , 准则又在 “ 旧比较 与衔接 ” 新 新 中要求企 业对 于能够结转 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 应
应纳所得税为 : , 0 期初递延所得税 资产 :0 0 1 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 回 :0 ×2 %= 5 万元 ) 1 5 2(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7 万元 95 递延所 得税资产减少 :5 2 万元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特殊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22年的汇算清缴,现对亏损弥补作以下探讨。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辟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2]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之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合用税率)×被投资企业合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再也不遵从国税发[2022]56号文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再也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

会计实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的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须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同时,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也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4行)为200万元,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为50万元。

该企业2008年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该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应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08年,该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0万元,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万元*33%)。

 2、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由33%调整为25%)对账务进行调整,并调整财务报表项目。

2008年,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万元*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16万元(66万元-50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此外,还应调整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4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6万元。

 但是,笔者认为,该企业无须进行上述调整。

因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变化的,应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弥补亏损的会计账务处理

弥补亏损的会计账务处理

弥补亏损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1、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¾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
借:利润分配一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股本
二、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1、结转损益
(1)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

(2)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2、结转本年利润
(1)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2)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提示】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实现净利润-本期分配的利润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禾IJ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
【提示】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2.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账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这件事就像是在给一场紧张的足球比赛加一场精彩的加时赛。想象一下,公司的账本就像是一块拼图,有时候拼的不是那么顺利,亏损就像那几块缺失的部分,让人心里发慌。这时候,盈余公积就能派上用场,真是“雪中送炭”的好帮手。
说到盈余公积,大家可能会觉得它跟我们平常的生活没有啥关系,其实不然。盈余公积就像是你省下来的零花钱,平时不怎么用,但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比如口袋里没有钱买午餐,拿出来就能解决大问题。公司在赚了钱之后,把一部分利润留着不分红,存进盈余公积里,就是在为将来的“意外”做准备。这种“预防针”打得好,万一有年经营不善,收入下滑,亏损来了,盈余公积就能上场救场了。
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可不能马虎。根据新的规定,企业在弥补亏损时,必须把盈余公积的使用记得清清楚楚。简单来说,就是在账本上要明确标记,这部分钱是用来填补亏损的,不能糊涂账。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是为了合规,最重要的是对股东和投资者透明,大家心里有数,清清楚楚。
这时候,不得不提一下会计分录的事儿。就像是足球比赛中的每一次传球,每一笔账务处理都得准确到位。假设小张的咖啡店今年亏损了10万,而他有20万的盈余公积,他可以选择把其中的10万用来弥补亏损。这个分录可得写得清楚,让人一看就懂,借:盈余公积10万,贷:亏损10万。就这么简单,账面上亏损减少了,盈余公积也相应减少,真是一举两得。
举个简单的例子,想象一下小张的咖啡店。前两年生意红火,盈余公积慢慢攒了不少。突然有一年,天气不好,游客少了,咖啡店的生意受影响,亏损来了。小张这时候就可以用之前攒下的盈余公积来弥补这次的亏损,继续维持运营。想想看,真是如鱼得水,解了燃眉之急。这种情况下,盈余公积不仅是账面上的数字,更是小张心里的那块“定心丸”。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一、一般规定(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三)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不允许弥补的情形(一)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二)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五)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抵减合伙人的盈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新税法下的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税法下,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亏损承继性和亏损抵扣方式。

首先,新税法下的亏损承继性发生了重大改变。

在旧税法下,企业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地承继,直到全部抵销完毕。

但新税法对于亏损承继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亏损的承继期限为五年。

这意味着企业只能在未来五年内将亏损完全抵扣,超过这个期限的亏损将不再有效。

这个变化对企业经营策略和投资决策都有着直接影响。

企业需要更加注意经营风险,尽量避免亏损,以免造成未来五年内无法弥补的亏损。

其次,新税法对亏损的抵扣方式也做出了调整。

在旧税法下,亏损可以通过年度抵扣和前后年度抵扣的方式进行弥补。

而新税法明确了亏损的抵扣顺序,采用了"先清后补"的原则。

具体来说,新税法规定了亏损抵扣的顺序为:本年度优先抵扣,剩余部分可以抵扣的,按照以前年度未使用的先后顺序抵扣。

这意味着企业首先需要用当年的亏损抵扣当年的利润,然后才能使用以前年度未抵扣的亏损。

这个变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更加精细地进行预测和规划,合理安排亏损的抵扣顺序,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

除了以上两个重要变化,新税法还对亏损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一些细微的调整。

例如,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亏损的计算将排除非经常性损益和非税收收入等项目。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更加准确地计算和核算亏损,以便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弥补。

新税法还规定了亏损的记录和报告要求,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和申报。

综上所述,新税法下的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时需要更加关注亏损的发生和处理,合理规划经营和投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亏损的弥补和税收优惠的作用。

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的管理,确保亏损的记录和报告符合规定,以减少税务风险和避免可能的处罚。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篇: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盘点过程中,现金库存长短、存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有所差异。

具体盘点结果账务处理方式总结如下:一、现金盘点(一)现金盘盈1.对库存现金盘点,发现盘盈时: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查明原因后,应分情况处理:2.1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其他应付款2.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营业外收入(二)现金盘亏1.对库存现金盘点,发现盘盈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库存现金2.查明原因后,应分情况处理: 2.1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2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益二、存货盘点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

(一)存货盘盈1.在报经批准前:借:存货(具体明细科目)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在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管理费用(二)存货盘亏1.在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存货(具体明细科目)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报经批准后:①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部分:借:存货(具体明细科目)贷:待处理财产损益②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借:其他应收款贷:待处理财产损益③剩余净损失部分:a.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b.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三、固定资产盘点(一)固定资产盘盈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会计实务: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会计实务: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中超额亏损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当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以未确认投资损失科目,作为资产负债表权益减项,利润表净利润增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
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新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例解

新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例解
益 10万元 , 新 税 法 规 定 属 免税 收人 ; 3 除 以 0 按 ()
+ 8( 8= 8 万元) 按照新税法要求 , [ 纳税调整时, 应 首先减 除 ( 减 ) 调 已计 人 收入 总 额 的不 征 税 收人 、 免税收入 , 尔后再调整其他项 目金额] ( ) ;2 年初结 存 “ 在 税 前 弥 补 的 亏 损 ”:38—18=10( 可 0 6 4 万 元)() ;3 弥补 以后 年 度亏 损 =纳 税 调 整后 所 得 = 8( 8 万元 ) ( ) ;4 应纳 税所得 额 = 8— 8= 。 8 8 0 4 2 1 年 度 : 1 纳税 调 整后 所 得 = 0 8 ,0 1 ( )) 2 0+
山东商业会计 20 4 08・
・会 计 实 务 ・
新 准 则 下待 弥 补 亏损 的控 制 和 核 算例 解
刘 志 堂 , 大海 嵇
( 泽县财 政局 , 洪 江苏 淮安 摘 230 ) 2 10
要: 尚未获得 弥补 的可在 税 前 弥补 的 亏损 和 应以税后 利润 弥补 的亏损 , 称待 弥补 亏损 。对待 弥 合
补 亏损 实施 有效 的控 制程序 和详略 适 当的核 算 , 企业 所得 税会 计控 制的 重要 方 面。本 文 以案 例 形式 , 是 按 照单独 、 年度 地核 算可在 税前 弥补 的亏损 的控制 方 法 , 分 分析 研 究 可在税 前 弥补 的 亏损 确认 和 转销 , 以及
与可在 税前 弥补 的亏损 直接 相 关的递延 税款 的确认 和转 回的基 本要 领 。
1 8 =0。 6 Fra bibliotek32 1 .0 0年度 : 1 纳税 调整 后 所得 =10—10 () 8 0
以前 年度税 后利 润 19万元 ; 面上 , 4 账 已在 20 07年 年终确 认相 应 的递 延所 得 税 资产 2 6万 元 ( 计后 预 期 税率 2 % ) 5 。A公 司 自 20 0 8年 至 2 1 0 , 年 1年 各

新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例解

新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例解

新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例解
刘志堂;嵇大海
【期刊名称】《山东商业会计》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尚未获得弥补的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和应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合称待弥补亏损。

对待弥补亏损实施有效的控制程序和详略适当的核算,是企业所得税会计控制的重要方面。

本文以案例形式,按照单独、分年度地核算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的控制方法,分析研究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确认和转销,以及与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直接相关的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的基本要领。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刘志堂;嵇大海
【作者单位】洪泽县财政局,江苏淮安223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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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

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3、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

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

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

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五、案例解析路源公司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经综合判断,该公司在5年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假如路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所得税率均为25%,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2007年末,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98万(600万元×33%)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98万2、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末账务处理:(1)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资产的调整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8万(600×33%-600×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48万(2)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200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100万元×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25万3、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期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2009年无法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进行备查簿登记,并将年末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全部转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198-48-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25万4、2010年经济形势仍未好转,亏损继续加大,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期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谨慎性原则,2010年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5、2011年经济形势好转,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1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末账务处理为:(1)转回09年已经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25万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5万(2)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100万元×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25万6、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5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1)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125-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00万注:2011年6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07年的亏损余额400万元(600-100-100)后,还剩余200万元(600-400)的应纳税所得额。

至此2007年的亏损全部弥补,并且也享受完税法规定的弥亏期。

(2)由于2012年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确认2009年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37.5万(150万元×25%)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5万2012年弥补完2007年的亏损后,剩余的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7.5万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37.5万注:2011年剩余的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9年150万元的亏损后,还剩余5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10年的亏损。

(3)计算2010年亏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75万(300万元×25%)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75万弥补2010年的亏损,抵减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5万(50万元×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2.5万六、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已经按上述准则规定,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那应税利润弥补亏损时所得税的处理即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处理。

七、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处理1、虚报亏损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按照新会计准则,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调整永久性差异。

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2)调整时间性差异。

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3)查出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对于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而造成的虚报亏损,因其发生在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故不调“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只作补税罚款的账务处理。

4、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剔除虚数,能实际缴税的,将按照实际缴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理;实际仍然亏损,不能实际缴税的,处5万元以内罚款。

鸿福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

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

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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