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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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 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 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 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 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税法所称有实际联系,是指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权、财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的假设:企业应当对 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但会计主体 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及其分 支机构,还可能包括企业内部的某 一部分,会计主体的确定主要视各
6、税收规范调整的利益关系比会计规 范调整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与直接;
7、税收规范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一般比会计规范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更 大和更为直接;
8、会计规范要求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强 调以最恰当方式或方法反映交易实质 (或商业实质)而税法规范要求在处 理税收相关事项时更强调有效扣税凭 证(如各种发票)及涉税证据而弱化 了交易实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境内外所得均在申 报范围)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 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 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基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差异分 析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会 计准则的会计主体
纳税人的确定主要是受税收征管 的需求及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会 计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会 计信息的提供和企业管理的需求。
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纳税人的 范围小于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会计主体的范 围,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等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范的纳税人,某一公司的 分支机构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分析
一、税收规范与会计规范的总体差 异分析
1、相关规范制定的程序与部门不 同;
2、相关规范的制定目的不同;
如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 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税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目的:
征税、保证税收资源不流失、税基不 被侵蚀;也是宏观经济及各方面利益关 系的重要调节工具;
3、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对税收 规范的影响程度高于会计规范;
4、税收规范的预见性、可操作性、 透明度、系统性及严谨性低于会 计规范;
5、会计规范在应用过程中受人为 因素影响的程度低于税收规范;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 取得发票。
9、会计规范要求在具体处理相 关的会计事项时更倾向于遵守 或依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或 管理规定,税法规范要求在具 体处理相关税务事项时需遵守 更多的法律程序或税务机关的 相关规定;(购发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减、临时税务
登记、增值税发票的扫描认证、抄税、发票复函,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 的涉税处理等)
方面管理及信息提供的需要而定。
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
关于“所得” 税法第三条所称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 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 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 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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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取得的 所得;
但企业没有会计利润(即亏损)也可能有应 纳税所得额,反之也成立。(假发票、押金、 价外费用、逾期未还债务、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 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
(二)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取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四)在中国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利息、租金和 特许权使用费;
(五)其他所得。
【未提及接受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捐赠的所得】
关于“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认的。
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主要来源于会计利 润,会计利润通过各项纳税调整(如:对收 入、成本费用所涉及的交易价格、扣减限额、 涉税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交易性质、确认标 准、时间的不一致等)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机构、场所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 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 业的场所; 5.营业代理人; 6.其他机构、场所。 【不包括仅租赁一仓库的行为】
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 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 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 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 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 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