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个案点评

陈昭清

案情

2008年8月11日,买方上海J公司与卖方日本Q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FOB上海,货物于10月10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公司即于次日向Q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公司拒绝赔偿,称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经SGS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货物已取出放在仓库托盘,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在J公司客户交货催促下,J公司不得不按照客户要求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发生了一定费用。因此J公司要求卖方Q公司进行赔偿,承担加工费用。

第二笔合同CIF上海,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电汇”(后TT)。货物于11月15日从装运港装船运出后,由于天气条件变化导致货船不幸触礁,货物全部灭失。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Q公司不能接受,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于两个合同所用贸易术语FOB和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两批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因此,Q公司对第一笔货物的结块现象不承担责任,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笔合同货物虽在途中灭失,但J公司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要承担货物的相关风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J公司坚持认为,Q公司应补偿第一笔货物的损失,再补发第二笔货物,直到收到货后才会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分析

本案中的两笔合同都牵涉了“风险转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四章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专门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相关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这里的“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盗窃、查封及腐烂变质等意外损失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其采纳的是“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使用了FOB和CIF贸易术语。根据《公约》第9条规定,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因此本案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该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下的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本案中的当事人采用的是FOB和CIF贸易术语,因此本案中的两笔货物的风险都应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Q公司转移到了买方J公司。

那么,是否像Q公司所说那样,只要风险转移给了买方J公司,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责任,Q公司就概不负责,都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了呢?

并非如此。首先,根据《公约》,这里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时,损失由谁承担及

还要不要给付的问题。引致风险发生的事由也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等。

第一笔合同中,Q公司用INCOTERMS2000关于FOB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J公司向Q公司提出索赔是基于Q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Q公司的责任。

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说明卖方Q公司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Q公司所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二,SGS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同时,虽然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已放在仓库托盘上,但是J公司是在收到并发现货物问题后的次日,即合同规定期限内就通知了Q公司货物有损并要求索赔的,因此Q公司的义务并不因货物的移动而消失。

《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所以,风险转移只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关,即如果在风险转移后,由于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这时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而本案的情况是,货物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很明显,货物的结块是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的或者在风险转移后,抵达目的港时方变得明显。因此,卖方没有提交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货物,即Q公司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J公司作出赔偿。

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不当的。合同中约定了CIF贸易术语,根据INTCOTERMS2000,风险应该也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本案中,货物的灭失是由于海运途中天气变化货船触礁而导致的,并非卖方Q 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因此,由于货物的风险已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J公司,故J 公司无权拒付货款,其只能根据相关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进行索赔。

现实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发生的损失或减少是由卖方造成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一份CIF纽约大米出口合同,卖方租用运输过有毒物质的船只,致使大米运抵目的港时变质,失去使用价值,此项损失仍须由卖方负责。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遇风暴全部损毁,这时,该批货物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综上,J公司有权就第一笔货物对Q公司提出索赔,Q公司应对所提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J公司作出赔偿;同时,J公司无权拒付第二笔合同货款,而只能根据相关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进行索赔。不过,J公司在向Q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的时候,可以扣除Q公司应对第一笔货物作出的赔偿,再进行支付。

专家点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伴随交易过程的延伸和多样化,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其中的风险转移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是从何时起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它不仅涉及究竟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上述风险,而且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如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则一旦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时,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有专门规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某一国际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个贸易术语,如果其中有关风险承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那么贸易术语的规定优先。也就是说,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确定。

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就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根据《通则2000》规定,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申卫华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____《论语·子罕篇》

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____《论语·季氏篇》

君子不器。____《论语·为政篇》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____《论语·八佾篇》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____《论语·里仁篇》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____《论语·微子篇》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____《论语·八佾篇》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泰而不骄,小人骄而不泰。____《论语·子路篇》

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____《论语·述而篇》

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____《论语·卫灵公篇》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____《论语·里仁篇》

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____《论语·雍也篇》

德不孤,必有邻。____《论语·里仁篇》

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____《论语·里仁篇》

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____《论语·雍也篇》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____《论语·为政篇》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____《论语·子路篇》

未知生,焉知死?____《论语·先进篇》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____《论语·里仁篇》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____《论语·为政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____《论语·颜渊篇》

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____《论语·述而篇》

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____《论语·季氏篇》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____《论语·公冶长篇》

从心所欲不逾矩。____《论语·为政篇》

投之亡地然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____《孙子兵法·九地篇》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____《论语·为政篇》

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____《论语·颜渊篇》

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____《论语·为政篇》

欲速则不达。____《论语·子路篇》

朝闻道,夕死可矣。____《论语·里仁篇》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____《论语·子罕篇》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____《论语·学而篇》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____《论语·为政篇》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____《论语·泰伯篇》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____《论语·子路篇》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____《论语·为政篇》

如何利用国际贸易术语规避风险

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 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FOB、CFR、

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其中,因2000通则所含术语最多且进行了多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所以在术语解释上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重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 转移的一般规则FOB,也即是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 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风险的转移上,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尤其是在风险的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CIF,也即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按照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通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CFR,也即是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 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

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称为国际贸易的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可分为国家事故、市场事故及欺诈事故三种。相应地,国际贸易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国家性风险 市场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 (一)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 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是指因国家事故所造成的国际贸易风险。 (1)政治因素,如本国或外国发生政府更迭,政局动荡不安、爆发战争等。 (2)社会因素,如发生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 (3)贸易制度因素,如外汇管制、贸易管制、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等。 (4)国际性危机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 (5)反倾销政策。 (二)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 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是指由市场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风险。 市场事故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汇率风险;(2)利率风险;(3)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或出口商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以外币计价的,但外汇汇率又处于变动之中,为此买卖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汇率跌落的风险。还有,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的价格或原材料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买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因价格升降而引起的风险。 (三)国际贸易欺诈性风险 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国际贸易风险。欺诈通常指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始料未及的风险。 欺诈性风险分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欺诈。(2)国际货物运输(一般指海洋运输)欺诈。(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商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贷款、贷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一、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 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一、CISG中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包括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或导致给付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时,价金的给付是否继续存在。给付风险又称履行风险,指负担此风险的买卖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而当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是否归责于负担该义务的当事人,其皆负有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CISG中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主要规定在公约第四章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上。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风险移转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货物风险在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害,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移转制度,该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2)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3)在货物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即货物要特定化,在特定化以前风险不发生移转。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货物在途出售时的风险移转制度。对在途出售货物时,其风险如何划分这个复杂的问题,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解决方案:(1)对于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2)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2017-09-1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 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例如根据《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 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 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有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 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

国际贸易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让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频繁,贸易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在受到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之后,国际贸易的总体水平稳中有升,为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并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但我们仍然需要牢记古人“居安思危”的思想,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风险存在,并对这些风险采取一定的规避措施,在风险真的来临时,能够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国际贸易风险的类型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随着全球贸易增多而使贸易摩擦不断地加剧。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案件持续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普遍存在。这让全球的贸易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让全球贸易趋势呈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区域经济的合作获得迅速的发展,各种排他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不断地以各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出现。关税是一种保护本国市场发展的贸易壁垒被普遍地使用和接受,变得越来越透明,但是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却在一些发达国家出现,将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排除到国门之外。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对国际通用的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了解的不足。贸易术语很多时候是一种惯例,明确了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参与贸易的一方对这些术语不熟悉,就会在贸易中出现操作上的不合规矩。并且一旦被国外的不法商人所利用,就会产生意料之外的贸易纠纷,最严重的就是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合理地对贸易进行了解和操作十分重要。 (三)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之间的结算并不像国内贸易一样都使用人民币。那么,不同币种之间进行清算时就存在一个本币与外币的折算比率问题。但比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出现波动而有所浮动,这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企业各方的实际收入与当初预想的会有不同(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进而导致外贸企业净利润的增加或者减少。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地对外汇风险进行防范,是外贸出口企业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的原则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管理是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笔者将这些原则总结如下: (一)风险回避原则 每个外贸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产品和擅长领域,风险回避原则就是指出口企业不涉及那些自己不擅长的领域,或者是预测到可能会出现风险的领域。虽然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可能会使企业错过一些获得高收益的机会,但是只有采取这种措施才有可能规避较大的风险。 (二)风险抑制原则 风险抑制原则,是指企业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在风险成形之前就将其扼杀。在对汇率风险进行防范时,风险抑制这个原则是非常适用的,因为很多时候汇率的变化之快,不会给企业留有反应的时间来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三)风险转移原则 参加国际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贸易保险等方式,将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就是风险转移原则。这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以便采取合适的投保或者其他转移方式。 三、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有效措施 通过前文对国际贸易风险类型的分析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笔者提出了以下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规避的措施: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十章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货物所有权转 一、货物所有权的含义及转移的时间 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之所以有权出售货物,也是因为他拥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拥有的法律行为。所有权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其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双方关系更加重大。 各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不同,导致法律规定相差很大,货物所有权问题尤其突出。《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难以统一,只好将所有权问题留给各国法律处理。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达到目的地时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款时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自当事人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常常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约定。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就货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德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是债权的范畴,货物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另外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如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则货物所有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法律规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在卖方实际全部履行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三,卖方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规定,无论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货物,只要卖方仍保留对所有权的处置权,则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情况下,卖方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控制提单,其二是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或通过提单的交付来进行的,如卖方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并将提单交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三)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不论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买卖合同公约》,都明确规定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所谓特定化,就是指以某一种行为确定该货物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合同之下的法律行为。把货物特定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特定化是指把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则规定,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是指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在把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以前,货物的风险不转移。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未特定化的货物,其所有权及风险均不转移。但也不是说,货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 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 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 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 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 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

电大国际经济法104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电大国际经济法104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之风险转移原则 篇一:中央电大国际经济法01形考任务_0008 01形考任务_0008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只有当事人之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才可以:() 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c.解除合同 d.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满分:3分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a.买方B.卖方 c.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满分:3分 3.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a.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B.国际工程承

包合同 c.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满分:3分 4.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卖方所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哪一种?() a.ddUB.ddP c.daF d.CPT 满分:3分 5.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在FoB条件下,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 B.在ciF条件下,卖方应投保一切险 c.在ciF条件下,只能由买方亲自办理保险 d.在ciF条件下,进口许可证须由卖方办理 满分:3分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c.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合同成立时 满分:3分 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a.船舶的买卖 B.电力的买卖 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满分:3分 8.()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最惠国原则 满分:3分 9.风险转移指的是:() a.风险本身的转移 B.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风险不再发生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讲解学习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

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物资风险转移那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咨询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着《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刻里,物资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咨询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物资象征交货术语FOB CFR和CIF的风险转 移界限也不作变更,照旧弯弯曲曲采纳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刻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物资风险转移咨询题的关键。在国际物资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 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 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物资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咨询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 , 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将物资置于买方的实际操纵之下 , 风险于如今同步转移。在物资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阻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 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 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 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物资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物资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 买方之因此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纳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 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 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讲,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 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假 如不是如此,买方如何会同意和同意如此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物资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 的物资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部分的含 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物资时,假如物资与合同不符,同时直截了当缘故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 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接中,尽管采纳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假如导致损毁的直截了当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编号:YB-HT-010845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 Risk transfer of goods loss i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

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我国台湾学者钱*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而我国学者沈*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1527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合同示范文 本)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XX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范本

一、问题的提出 英国有一家公司购买荷兰某公司的铝土,打算将一部分铝土用于本公司生产,另一部分铝土用于转卖出售。买方接受铝土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没有付清其余货款前破产,接受破产清算。买方已转卖的部分铝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铝土尚未投入生产。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英国某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其主张债权,但只有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 为什么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呢?荷兰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对于转卖铝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铝土卖方拥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权转移条款:(1)只有当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未投入生产的铝土才能转为买方所有;(2)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铝土只有保管的责任;(3)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对投入生产的铝土所生产出来的成品或最终产品享有追偿权,即买方转卖铝土或对用铝土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英国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卖方的主张,确认以上合同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使卖方免爱了损失。 这个案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涉外货物买卖中约定买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方面,成为人们具有借鉴意义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必须交货或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买方必须收受货物和支付价金。这两项行为的统一,就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是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装运港交货系统合同居多,由于买方付款通常在卖方装船之后,就出现货物的风险转移在先而所有权转移在后的情况。此外,一些国家对买卖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立即转移,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等等,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但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时。实践中,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三、我国在涉外货物买卖中承担的风险 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中将会经常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也对当事人提出了必须注意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卖方不注意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呈坚!Q璺!垦星呈塑塑——堕些堑窒一一£剑塑婴鱼i坚.型堡丝查兰型文章编号:1001—148X(2004)08—0162一(Y2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陈建平 (宁波大学外语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各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无疑增加了国蕲贸易复杂性和风险性。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厦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有关规定也比国内法更为复杂,这应gI起进出口企业魔涉外商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以确保货物或货款收取的安奎性。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中圈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 RiskTr.al碰Clt"andOwnershipTransferinInternationalTrade CHENJian—ping (TheFacultyoftZomignLanguages,朋,咖Universityzhejiang315211,Ch/na) Abstract:Theoceurence0fgoedsownership的Td备andrisktra坷e.r may beconnected“ththeiraetestsafbothbtI煳and sellersinintematlonal怔日de.Thegroatlawdiffet,encesinthe"o∞cldemlseintetnatlo触ltradetobe瑚雠oⅨn出a女ed8nddBb.AccordingIothelawsofChina。Bmajortradepartners.theuN’sinternationalgoshcontia帖taga'eementssadthew.1evantinter-nationalpraedees.thepaperanalyz删howandwhentheriskn日ndhandowr*Ishipnan如occurtointernationaltrade.SincetheyarenlOlEeomplloatedthanChir-eseh帅concernedItheyshouldarlxlsegafelataRenlJon。fthepeopleaI刚inthecoITe-spandingfield.TheyoughttOworkouttheIneoslLnes10ensurethesecurity0fgcodsandpayment∞eurity. Keywords:internationaltrade;conlractcoaMusion;risktransfer;ownership tl'il越eg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到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然而,各国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在货物划拨后发生转移,这实际上对卖方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假如买方拒付或无力偿付债务,卖方可能会蒙受很大的损失。但如果卖方事先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要求信用证结算,即由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同样,就买方而言,了解货物所有权、风险何时转移,亦可在货物交付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并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卖方故意利用法律差异而逃避责任和义务、甚至进行合同诈骗等商业风险。因此,本文拟对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作一梳理、分析,以期进出口企业及涉外商务人员能给予应有的重视,确保货物或货款收取的安全性。 一、风险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意味着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损失,风险一旦转移,即使货物全部灭失、损坏,买方仍得履行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有关风险分担原则、风险转移时间等法律规定应引起买卖双方的高度重视。 (--)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主要有两种,即物主承担风险责任原则及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前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即一旦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亦随之转移;后者则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西方主要贸易国在风险承担原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英、法等国家采取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据1979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第∞条规定,货物风险随财产所有权转移,即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法国法亦有类似的规定。而美、德等国的法律则采取了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条第509款中可以看出,货物的风险转移完全取决于交货的时间,而不管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了买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6条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收稿日期:2003—04—30 作者简介:陈建平(x966一),募,浙江上虞市人,宁波犬学讲师,研究生,研宄方向: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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