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得到迅速地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我国的经济发展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广阔的市场使得我们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得到进一步加深。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行为也越来越多。

谈到国际货物买卖,就不得不说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文在世界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先对对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所有权的保留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然后在对风险转移问题,包括风险转移的概念,转移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违约和风险转移的关系作出介绍和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

目录

序言..................................................................................................................................... - 1 -第一章所有权转移问题............................................................................................. - 2 -1.1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 - 2 -

1.2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 2 -

一、国际上的法律规定................................................................................... - 2 -

二、各国的法律规定....................................................................................... - 3 -

1.3所有权的保留问题......................................................................................... - 4 -

一、一般保留................................................................................................... - 4 -

二、延长保留................................................................................................... - 4 - 第二章风险转移问题.................................................................................................. - 5 -

2.1风险转移的概念............................................................................................. - 5 -

一、风险........................................................................................................... - 5 -

二、风险转移................................................................................................... - 5 -

2.2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 5 -

一、合同生效原则........................................................................................... - 5 -

二、物主承担原则........................................................................................... - 5 -

三、支付原则................................................................................................... - 6 -

2.3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 - 6 -

一、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 6 -

二、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 6 -

三、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 7 -

2.4违约与风险转移............................................................................................. - 7 -

一、违约直接影响风险转移........................................................................... - 7 -

二、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8 - 第三章总结 ....................................................................................................................... - 8 -参考文献 ............................................................................................................................... - 9 -

序言

在现今日益联系密切的国际交往中,贸易往来是一项重要内容,而其中最为传统的货物买卖也是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物的所有权的买卖,这一点与国内的货物买卖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更为复杂,标的额更大且涉及运输、金融、保险等相关内容,因而风险相对国内来说更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 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所以对于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研究内容,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通过对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问题的认识和学习,也可以加强对其相关概念的理解,以尽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避免损失。

所以,本文围绕所有权转移问题和风险转移问题俩大章节,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概念及原则进行简单的阐述。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章所有权转移问题

1.1所有权转移问题的重要性

一、在买卖双方中一方不幸出现破产的情况下:当卖方破产时,他虽然占有货物,但是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买方可以对抗卖方清算人。若买方破产,而卖方仍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可以以此对抗买方破产清算人,尽管此时货物已经由买方占有。

二、如果要以侵权之诉对抗对货物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比如说承运人、保险人,谁拥有诉权也取决于谁对货物具有所有权。

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息息相关的。国际货物交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货物灭失损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损失的风险将随所有权转移,由买方负担。

四、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卖方可以任意处置货物,例如将货物卖给第三方,即使这样做违反了买卖合同。相反,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后,买方可以任意处置货物。

1.2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上的法律规定

1国际惯例的做法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其规则体现在第6条、第20条第二款中,具体有5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6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其规则体现在其规则第6条、第20条第2款中,具体有:

(1)卖方依据法律对所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在其他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给买方的时刻。

2示范法的规定

《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更不是国内立法,但是,它对各国立法具有示范性,成为各国立法的范本。该《示范合同》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直到完全付清货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是卖方的一项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但是,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相径庭,公约无法统一。因此,该公约对所有权的转让问题未作也不能作出明确规定,而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调整此类纠纷。

二、各国的法律规定

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代表国家: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

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代表国家: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代表国家:英国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代表国家:德国

德国法采用了这一原则,与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相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根据这一协议,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代表国家:中国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3所有权的保留问题

无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多大差异,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允许卖方对所有权作出某种程度上的保留。而卖方所有权的保留可以用来防止买方破产和保障商业信用。

所有权的保留有俩种:

一、一般保留

在一般保留的情况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所有权才转移至对方。通过保留,卖方保留了买房占有的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有权占有货物;只有在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的占有权利才终止,货物应退还给卖方。买方对货物享有物权权益,可以销售或抵押。

二、延长保留

再延长保留的情况下,卖方的所有权延及货物再售的收益或利用该货物加工成的产品。

第二章风险转移问题

2.1风险转移的概念

一、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破坏或灭失,我个人认为理解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风险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前。

2、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而是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交通事故、地震、战争、偷盗等人所预料不到的事件或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事故。

3、标的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因为国际货物买卖中,运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一般来说,风险所导致的大部分事故是可以从保险人,或承运人处获得赔偿的,但是,还有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即使向第三人追偿,也要清楚是谁的责任。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解决由谁负担风险发生情况下的货损的后果。

2.2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生效原则

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 未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如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已特定货物的风险于合同成立时即转移给买方。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卖方而不利于买方,尤其当货物还在卖方的掌握下发生货物灭失,有时很难分清楚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种理论存在着不足。

二、物主承担原则

即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英国、法国等采用此原则。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付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为止。但是风险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它们服务于不

同的利益主体,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风险的转移则决定买方在什么时候无条件地偿付货款。因此,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复杂、难以确定的概念来决定风险转移,是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需要的。

三、支付原则

即以从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等采用此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态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将“支付原则确定为国际间贸易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这种确立货物的风险随交付而转移的原则既明确,又便于操作,一般不会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另外,从保护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而言,也是可取的。

2.3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则

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确立了以货物交付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因交货方式的不同,其风险转移也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货物涉及运输是指货物需要从其他地点运往合同约定支付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往往相隔遥远的距离,货物必须由专门的承运人运送,有些情况甚至需要多个承运人联运。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因此,货物的运输风险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具体来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承担在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前的风险。

二、出售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买卖,通常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将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主,从而可以顺利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其基本特点就是合同签订时,该货物已脱离卖方的控制,买卖双

方均无法判断合同签订之时货物是否已灭失或损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8条对于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有三点规定:

1.成交的在途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2.在途货物的风险,可以提前到自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时发生转移;

3.买卖上方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但卖方未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的遗失或损坏。

三、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

“特定化”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清楚地表明货物已归有关的合同项下的行为,“特定化”的行为可以使买方清楚地知道他购买的是什么,使买方取得特殊财产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界定往往受货物特定化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风险转移的界线如何划分,风险转移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即货物在特定化以前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于货物交到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则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货物在未被特定化之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也不发生风险转移。

2.4违约与风险转移

一、违约直接影响风险转移

买卖双方共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风险转移问题按上述规则确定,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上述规则则就不再适用,因此违约直接影响着货物风险转移。

1.买方违约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买方违约是指买方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符合合同的货物。买方违约必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因为,再通常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的同时就接受了标的物的风险,如果买方不收货物或不及时收货,势必会使货物仍留在出卖人手中,这时如果发生风险,对卖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因其加重了卖方的责任,因此为了体现对双方

当事人的公平,各国法律包括《公约》对此都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虽有差别,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都规定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2卖方违约与货物风险的转移

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着支付而转移,但如果卖方支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等于没有支付,即使货物已在买方手里,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这在《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和美国的规定都是卖方在根本违约情况下,风险不发生转移,这是对买方有利的,而国际公约规定却是卖方在根本违约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买方依然有权采取补救措施。

二、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等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不包括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承但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

另外,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应确立风险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原则。因为关于货物质量本身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中的一项约定,而风险转移又是另一项约定,彼此间并无直接联系。

第三章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加入WTO后,对国际各国的进一步全面开放,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加深,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行为越来越多。而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问题直接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并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相关知识,从而能在将来的国际贸易参与中选择更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转移

原则和方式,避免因此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从而在世界经济贸易的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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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M] 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郭学斌谈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J]北方经贸,2010(10)

[4]陈建平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J]商业研究,2004(8)

[5]余劲松国际经济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综合案例分析(11外贸班)

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1.我国内A.S.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的规定为:“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Doha by steamer not over l5 years Of age,not later than 31st May,1994。”(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轮船从中国港口装运至多哈,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5月31日前。) A.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信用证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轮船装载,必须落实本条款,应找轮船公司出具证明。A.S.进出口公司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要求出具船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A.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Shipping order)上并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程船能配载什么样的船,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A.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明显与证不符。最后由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及“凭担保议付”的字样。单据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23日即提出:“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第x X x x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情加以分析,经研究认为:在议付当时出具不符点的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的作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对这样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不但没有依据UCP600的相关条款据理力争,反而自己主动制造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受,做法是错误的。 A.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月25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称:“5月22日我行接到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根据议付行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申请人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5月23日即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并且我行在随后审核单据时发现,在你方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mboo Shoots’,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保管单据。” A.S.进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发现发票的品名确实比信用证多了“Shredded',,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为“竹笋罐头”,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A.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属于统称,发票和其它单据如按实际货名名称出具并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而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又只能按实货名称,不会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会造成单与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当时决定按实货名称制单。 A.S.进出口公司最后经研究决定,于5月26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由不超过15年船龄船只装载“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月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5月26日补寄来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之更正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的5月25日前交单的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为保管,速告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再三研究也毫无结果,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去发票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10%而结案。 请回答:

如何利用国际贸易术语规避风险

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 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FOB、CFR、

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其中,因2000通则所含术语最多且进行了多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所以在术语解释上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重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 转移的一般规则FOB,也即是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 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风险的转移上,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尤其是在风险的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CIF,也即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按照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通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CFR,也即是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 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

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2.在途货物的缴获。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解析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 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 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

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称为国际贸易的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可分为国家事故、市场事故及欺诈事故三种。相应地,国际贸易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国家性风险 市场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 (一)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 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是指因国家事故所造成的国际贸易风险。 (1)政治因素,如本国或外国发生政府更迭,政局动荡不安、爆发战争等。 (2)社会因素,如发生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 (3)贸易制度因素,如外汇管制、贸易管制、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等。 (4)国际性危机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 (5)反倾销政策。 (二)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 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是指由市场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风险。 市场事故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汇率风险;(2)利率风险;(3)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或出口商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以外币计价的,但外汇汇率又处于变动之中,为此买卖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汇率跌落的风险。还有,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的价格或原材料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买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因价格升降而引起的风险。 (三)国际贸易欺诈性风险 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国际贸易风险。欺诈通常指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始料未及的风险。 欺诈性风险分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欺诈。(2)国际货物运输(一般指海洋运输)欺诈。(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商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贷款、贷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一、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 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国际贸易风险论文-CISG货物风险转移制度评析 一、CISG中有关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包括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价金风险又称对价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或导致给付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时,价金的给付是否继续存在。给付风险又称履行风险,指负担此风险的买卖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而当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是否归责于负担该义务的当事人,其皆负有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CISG中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主要规定在公约第四章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上。第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风险移转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货物风险在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害,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移转制度,该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2)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3)在货物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即货物要特定化,在特定化以前风险不发生移转。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货物在途出售时的风险移转制度。对在途出售货物时,其风险如何划分这个复杂的问题,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解决方案:(1)对于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给买方承担。(2)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浅析 [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高有关从业人员对风险转移问题的法律认识。 [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活动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的含义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对于货物风险,不论是各国货物买卖国内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对此均未作明确定义。 在谈论有关风险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风险” 的定义。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风险,其定义应当为: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正在履行或己经履行的合同中的交易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 风险一般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一,风险只是代表一种可能性,风险发生的时间以及风险的后果以及影响都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是不可预测性。凡是可以确定的,无论是确定会发生还是确定不会发生,都不能称之为风险;其二,风险的发生导致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外界力量所致。 另外,风险的发生不是货物进出口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而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假如客观原因已发生,但并没有造成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则不应归到我们讨论的范畴。其次,风险的发生时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结束前。我们讨论的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就是研究出口商根据合同将货物转移至进口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承担问题。假如风险发生在契约达成前或订立过程中,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损失肯定是由出口商负责;假如风险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则相应的货物损失就要由进口商负责。因此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风险才能使风险转移问题的探讨具有必要性。 引发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罢工等,或国家行为引起的事故,如政府行为、政府禁运、国家作用、法令变化、检疫限制等。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偶尔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十章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货物所有权转 一、货物所有权的含义及转移的时间 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之所以有权出售货物,也是因为他拥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拥有的法律行为。所有权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其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双方关系更加重大。 各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不同,导致法律规定相差很大,货物所有权问题尤其突出。《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难以统一,只好将所有权问题留给各国法律处理。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达到目的地时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款时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自当事人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常常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约定。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就货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德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是债权的范畴,货物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另外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如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则货物所有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法律规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在卖方实际全部履行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三,卖方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规定,无论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货物,只要卖方仍保留对所有权的处置权,则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情况下,卖方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控制提单,其二是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或通过提单的交付来进行的,如卖方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并将提单交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三)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不论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买卖合同公约》,都明确规定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所谓特定化,就是指以某一种行为确定该货物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合同之下的法律行为。把货物特定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特定化是指把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则规定,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是指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在把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以前,货物的风险不转移。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未特定化的货物,其所有权及风险均不转移。但也不是说,货

国际贸易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让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频繁,贸易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在受到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之后,国际贸易的总体水平稳中有升,为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并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但我们仍然需要牢记古人“居安思危”的思想,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风险存在,并对这些风险采取一定的规避措施,在风险真的来临时,能够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国际贸易风险的类型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随着全球贸易增多而使贸易摩擦不断地加剧。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案件持续增加,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普遍存在。这让全球的贸易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让全球贸易趋势呈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区域经济的合作获得迅速的发展,各种排他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不断地以各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出现。关税是一种保护本国市场发展的贸易壁垒被普遍地使用和接受,变得越来越透明,但是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却在一些发达国家出现,将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排除到国门之外。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对国际通用的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了解的不足。贸易术语很多时候是一种惯例,明确了参与国际贸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参与贸易的一方对这些术语不熟悉,就会在贸易中出现操作上的不合规矩。并且一旦被国外的不法商人所利用,就会产生意料之外的贸易纠纷,最严重的就是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合理地对贸易进行了解和操作十分重要。 (三)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之间的结算并不像国内贸易一样都使用人民币。那么,不同币种之间进行清算时就存在一个本币与外币的折算比率问题。但比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出现波动而有所浮动,这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企业各方的实际收入与当初预想的会有不同(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进而导致外贸企业净利润的增加或者减少。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地对外汇风险进行防范,是外贸出口企业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的原则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管理是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笔者将这些原则总结如下: (一)风险回避原则 每个外贸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产品和擅长领域,风险回避原则就是指出口企业不涉及那些自己不擅长的领域,或者是预测到可能会出现风险的领域。虽然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可能会使企业错过一些获得高收益的机会,但是只有采取这种措施才有可能规避较大的风险。 (二)风险抑制原则 风险抑制原则,是指企业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在风险成形之前就将其扼杀。在对汇率风险进行防范时,风险抑制这个原则是非常适用的,因为很多时候汇率的变化之快,不会给企业留有反应的时间来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三)风险转移原则 参加国际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贸易保险等方式,将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就是风险转移原则。这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以便采取合适的投保或者其他转移方式。 三、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有效措施 通过前文对国际贸易风险类型的分析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笔者提出了以下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规避的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呈坚!Q璺!垦星呈塑塑——堕些堑窒一一£剑塑婴鱼i坚.型堡丝查兰型文章编号:1001—148X(2004)08—0162一(Y2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 陈建平 (宁波大学外语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各国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无疑增加了国蕲贸易复杂性和风险性。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厦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有关规定也比国内法更为复杂,这应gI起进出口企业魔涉外商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以确保货物或货款收取的安奎性。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订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中圈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 RiskTr.al碰Clt"andOwnershipTransferinInternationalTrade CHENJian—ping (TheFacultyoftZomignLanguages,朋,咖Universityzhejiang315211,Ch/na) Abstract:Theoceurence0fgoedsownership的Td备andrisktra坷e.r may beconnected“ththeiraetestsafbothbtI煳and sellersinintematlonal怔日de.Thegroatlawdiffet,encesinthe"o∞cldemlseintetnatlo触ltradetobe瑚雠oⅨn出a女ed8nddBb.AccordingIothelawsofChina。Bmajortradepartners.theuN’sinternationalgoshcontia帖taga'eementssadthew.1evantinter-nationalpraedees.thepaperanalyz删howandwhentheriskn日ndhandowr*Ishipnan如occurtointernationaltrade.SincetheyarenlOlEeomplloatedthanChir-eseh帅concernedItheyshouldarlxlsegafelataRenlJon。fthepeopleaI刚inthecoITe-spandingfield.TheyoughttOworkouttheIneoslLnes10ensurethesecurity0fgcodsandpayment∞eurity. Keywords:internationaltrade;conlractcoaMusion;risktransfer;ownership tl'il越eg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两者是否同时转移,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到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然而,各国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在货物划拨后发生转移,这实际上对卖方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假如买方拒付或无力偿付债务,卖方可能会蒙受很大的损失。但如果卖方事先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要求信用证结算,即由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同样,就买方而言,了解货物所有权、风险何时转移,亦可在货物交付及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并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卖方故意利用法律差异而逃避责任和义务、甚至进行合同诈骗等商业风险。因此,本文拟对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作一梳理、分析,以期进出口企业及涉外商务人员能给予应有的重视,确保货物或货款收取的安全性。 一、风险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意味着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损失,风险一旦转移,即使货物全部灭失、损坏,买方仍得履行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有关风险分担原则、风险转移时间等法律规定应引起买卖双方的高度重视。 (--)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原则主要有两种,即物主承担风险责任原则及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前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即一旦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风险亦随之转移;后者则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西方主要贸易国在风险承担原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英、法等国家采取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据1979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第∞条规定,货物风险随财产所有权转移,即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法国法亦有类似的规定。而美、德等国的法律则采取了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条第509款中可以看出,货物的风险转移完全取决于交货的时间,而不管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了买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6条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收稿日期:2003—04—30 作者简介:陈建平(x966一),募,浙江上虞市人,宁波犬学讲师,研究生,研宄方向:国际贸易法。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姓名:学号:班级:成绩: 摘要: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两者在何时转移、如何转移等都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其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做了明确的限定,但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上述文件中都没有规定。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地位并不重要?这种规范的缺失是否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风险转移是否会取代所有权转移曾经在贸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渗漏、盗窃或查封等非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风险移转制度的功能就是如何在合同中由当事人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现实中,只要表现为解决谁去主张索赔、占有标的物的残值、代位物或自行承担损失的问题。所以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各国法学家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进行了长期讨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以及立法实践。 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有的国家以风险于合同订立时转移为标准,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一做法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多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易疏于对货物之妥善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 二是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此种观点把所有权同风险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即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的、难以确定的概念来定位风险转移这个较为客观的事实概念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也难以从实务角度合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三是交付时转移,又称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负担的时间标准,而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以交付为转移时间,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所采纳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都有这种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进出口贸易常见的风险汇总

进出口贸易常见的风险汇总 圣云通 出口贸易业务是通过商品出口来取得外汇,商品出口创汇是我国外汇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际外贸市场形势越来越复杂,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上升,我们整理了常见的八大风险提醒外贸企业提高风险警惕。 订单突然大幅增加 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您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 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 当买方告诉您,他占据了某一市场多大的市场份额时别高兴得太早,您需要担心这种市场优势的持续性。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高负债经营 当买方要求放账,对您解释的原因是其有较高的负债,希望得到您的支持,这时需要留意高负债对货款支付的影响。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您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信用期限不断延长 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经营偏离主营业务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讲解学习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

浅谈货物所有权转移

浅谈货物所有权转移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因而所有权何时转移就 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目前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立法 差异很大,相关国际规范对此问题避而不谈。对比分析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 的法律规定,探索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统一性的发展趋 势。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保留条款提单的交付CISG是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达成调和与妥协的产物, 在国际贸易领域是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统一实体法。然而,尽管它在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上实现了统一,CISG 对于货物所有权问题, 除规定出卖人有义务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之外,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公约第4条明确地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排除其适用范围。CISG之所以规定不涉及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因为这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和条件,而所涉及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恰恰是在各国法律的规定中大相径庭的法律制度。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立法的体例。 一、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 即?合同成立主义?,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法国民法典》第 1583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支付, 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意大利民法典》几乎逐字逐句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第 1583 条的规定, 其第 1448 条规定:?当事人间买卖契约无瑕疵, 所有权当然同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相关标的物与价金获得应当一致,物之交付与价金之支付尚未进行者亦同。?此外, 比利时、埃及、保加利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等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体例。合同成立主义倾向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助于督促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某一程度上来说保护了买方的利益。但是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 在充分保护了买方利益的同时, 对卖方的利益保护显得不足。对于卖方而言, 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货物的流通速度, 减少了货物的流通机遇和增值保值能力。其次, 与实际的货物买卖相脱离。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 很多情况下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将来之物?, 即标的物并不必在合同订立时现实存在, 就难以界定所有权转移。最后, 当作为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货物是种类物时, 在没有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时, 所有权转移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合同成立时尚不清楚那些货物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二、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即?交付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此种规定。由于对交付性质的不同认识, 又存在两种学说, 即物权行为说和债权行为说。物权行为说认为, 所有权移转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的范畴。买卖合同只是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而本身并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所有权的移转属于物权上的行为, 是在买卖合同之外独立存在的物权合同生效的结果。换句话说, 对于货物买卖而言, 所有权的转移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除订立买卖合同外, 还须就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达成合意; 二是出卖人将货物交付于买受人。《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代表, 该法典第 929 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 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 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采纳这种观点。债权行为说认为, 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是卖方履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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