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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 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 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 更加明确
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 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 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符 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 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 来报,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 改数据。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领导人员 的“三个不得”: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 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 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 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 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 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 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 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
1、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是对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 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增加了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 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违法种类。 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未Biblioteka Baidu批准擅自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多种违法行为。
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 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 第三类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 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第四类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 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规定 (法律条文) (一)统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规定。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 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新《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 查”共五条规定,这些规定给统计 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 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 查处的效果。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 更大的监督检查权。 一是明确赋 予政府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权;二是赋 予政府统计机构重要的执法检查手 段;三是明确被监察对象接受检查义 务。
(六)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 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及 其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 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 度。
3、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 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 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 责任,但这次进行了归类,主要是四类。第 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 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 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 第二类是授意强令(要求)统计机构、统计 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 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 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 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
三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 为重新作了规定,将虚报、瞒报统 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统称为提供不真 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将屡次 迟报改为迟报,同时,对统计调查 对象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进 一步的归纳和整理,并根据违法行 为主体、违法行为种类规定了不同 的法律责任。
2、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 罚款的数额。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新的《统 计法》中的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 规定: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 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五)强化了监督检查 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 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 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 因之 一。
2•修订《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 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质量提供强 有力的法律保障。
3•新修订的《统计法》有针对性地解 决了旧统计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新《统计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 (三)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明确 (五)强化了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统计法》共7章50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一、修订的总体思路
1•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 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 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 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一)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 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 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接近,但 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 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与虚假而言, 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第一条)
(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 干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 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1996年5月15日进行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 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 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 国际通行规则的《统计法》。该法 将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