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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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邢政〔2013〕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推进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按照邢台市水务局邢水建管函[2018]2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流域面积50平方管理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划界竖桩工作的必要性

199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以后,我市的河道划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委托邢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对各河道进行了确权测量,但各河道仍未确权划界。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垦植,与河争地、与堤争地、非法设障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河道行洪排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河道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河道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因此,在目前土地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形式,尽快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向社会公布除正常耕种外其它活动的受限范围,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按照“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的思路,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三、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其中,2017年底前已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下游段、东石岭水库、峡沟水库、马会河(“7.19”洪灾导致部分界桩损毁需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大沙河南水北调干渠上游段、渡口川、马会河(损毁补载)竖桩标界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峭河、沙沟、丰里河等所有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明确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确定河道和水库的管理范围。

2.由市政府将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

3.埋设制作界桩。沙河市水务局负责界桩制作标准,各乡镇办负责界桩埋设。

四、标准原则

(一)防洪标准:原则上,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规划防洪标

准,没有防洪规划的不低于10年一遇标准。

(二)划定原则:

1.对已确权的河段,按确权边线确定。

2.对未确权而已划界的河段维持原状,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

3.对既未确权又未划界的河段按照以下原则划界: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堤外护堤地两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有断续堤防河道,对现状有不连续堤坝河道的无堤防河段,可参照现状堤坝线走向趋势,结合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确定淹没范围,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无堤防山区河道,其管理范围原则上为设计洪水标准两岸淹没线之外不小于3米;洪水淹没线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无堤防平原河道,河口外最小宽度不小于3米。重要行洪河道堤防自堤脚起外10米;支流行洪河道及排沥河道的堤防范围自堤脚起,外10-20米。

4.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移民征地高程)以下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100米的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300米的范围,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300米的范围或以分水岭为界;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300米的范围。

5.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外缘线以外20-50米的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米的范围。

(三)竖桩原则。

为确保管理范围明示效果,界桩间距原则上控制在80—100

米,河道转弯处应适当加密。标界不仅局限于竖桩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在界边种植灌木、修路等其它界标的方式标示河道管理范围。

(四)界桩标准。全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统一设计标准。界桩为长方体:长150毫米,宽100毫米,高1000毫米。界桩由市统一制作,各乡镇办负责埋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河道划界竖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河道划界竖桩工作。

(二)落实经费。市财政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该项工作,资金可由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支。

(三)强化督导。市派督导检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抽查,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开展。

(四)规范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办要加强对河道、水库的日常管理,完善日常监管、河道巡查及联动执法体系,巩固河道确权划界工作成果,恢复河道管理秩序。

附件:

沙河市划定管理范围河道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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