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证据地相关性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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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学时:2学时
一、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证据的相关性基础理论,掌握相关性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原因,理解品格证据排除的规则的适用。掌握证据的可采性,理解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关系。
二、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及相关规则;教学难点是品格证据规则。
三、教学方法:讲授式
四、思考题、讨论题、作业
1、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有哪些?
2、如何理解“相关性是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
3、为什么要有相关性限制
4、品格证据有相关性吗?有哪些规则?
5、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什么是证明力?其关系怎样?
五、参考资料
1、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一、证据的属性之争
(一)传统的证据属性说
1、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传统二性说――客观性、关联性
3、新二性说――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属性新说
1、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采用标准说
3、证据要求说
4、证据可采性说
二、证据采纳标准――相关性、可采性
批判性思维:自由心证VS采纳标准
思考: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采纳标准有吗?
源于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极度反感,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自由心证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法官既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也可以仅凭良心、经验和理性来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缺乏独立而又详尽的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统一法典,以免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相关性”的概念,并不先于其否认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属性。也许在立法者的眼中,相关性是任何证据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的属性,那些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事实则根本上不能称这为证据。这是日常生活中不言自明的事。
此外,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妨碍了证据采纳标准的发展,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不实行
陪审团制度,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都由职业的法官完成,法官可以独立地完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发展一个决定证据能力的程序。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更重视程序的设计,而不是证据规则的设计。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证据能力限制较宽,又不认为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因此证据的采纳标准比较宽泛,凡是有关联的证据都可以调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事实的认定都由非法律职业的普通人担任。如果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材料不加以限定,那么就会给那些缺乏经验性的陪审团以不正当或不恰当的影响,大量无限制的证据材料涌入法院后,还会使审判所持续的时间将长的让人无法忍受。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更是为了保护陪审团,以名错误导向或偏见的影响使他们作出作出不正确的裁定。
所以,证据的采信标准问题更多是的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问题。
在电视上和在侦探小说中,人们常听到像美国著名常胜的诉讼律师偑里·梅森(Perry-Mason,G.)那种说道:“反对,法官阁下。无相关性、无实质性,无证明力。”事实上,这种被诉讼律师称谓:“三无”的典型反对方式很好地概括了证据规则的全部内容。
就诉讼过程而言,证据存在于三个阶段: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三大诉讼进入诉讼的门槛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些基本要求是相通的,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和合法性。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实质性、相关性并且具有证明能力。
1、相关性(Relevance)-----自然属性
证据的相关性就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倾向于或者驳斥某一有争议的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证明作用那么这一证据就是具有相关性,这一证据就可以用于证明可反驳某一重要事实。
从哲学角度,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这联系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严格地说,即使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可以找到某种联系。例如在澳大利亚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动作与太平洋上台风的形成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微弱但绝对不可否认的联系,因为它们至少都产生了空气的震动。但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
例1:被告人张某因抢劫因名被检方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说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案发当夜,他在五百里外的叔叔家里,所以不可能有作案机会。检方为了反驳张某,要求赵某出庭作证,赵某证明在案发前一个小时,张某曾在案发现场附近自己的酒吧时与一男子喝啤酒。赵某的证词可以反驳张某不在现场的抗辩理由。具有相关性。
例2:被告人在学生时期曾经在一家街角食品店偷过一些棒棒糖的事实对其20年后的严重盗窃行为就不具有相关性。
例3: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件中,小白菜的母亲说,“杨乃武曾想纳其女儿为妾,但她没有同意”。从普遍联系的角度来说,这件事与杨乃武被指控的杀人事实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尽管这是一种很遥远的联系。但是,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出发点。
2、实质性Materiality:重要性
实质性也称为重要性,如果证据与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实质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也就是说,如果在具体定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与案件的某一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如争议案件的诉因或者抗辩理由等有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
实际上“重要性”是回答“证据要证明什么法律问题,有没有法律意义”。对诉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