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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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证据学考试题库及答案

证据学考试题库及答案

证据学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证据学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

A. 来源合法B. 形式合法C. 收集和使用合法D. 保管合法答案:C2.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

A. 证据的证明力B. 证据的可信度C. 证据的合法性D. 证据的适用性答案:D3. 根据证据学,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分类?()A.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B.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C. 物证和书证D. 法定证据和非法定证据答案:D4.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

A.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B. 证据的可信度C. 证据的可靠性D. 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5.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

A. 直接联系B. 间接联系C. 逻辑联系D. 法律联系答案:C6.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

A. 证据的数量足够B. 证据的质量足够C. 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足够D. 证据的证明力足够答案:C7. 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

A.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B. 证据不足时不能定罪C. 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支持案件事实D. 证据的关联性不足以支持案件事实答案:A8. 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

A. 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B. 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支持案件事实时,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C. 证据的关联性不足以支持案件事实时,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D. 证据的合法性不足以支持案件事实时,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答案:B9. 证据的直接证明是指()。

A. 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B. 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C. 原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D. 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答案:A10. 证据的间接证明是指()。

A. 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B. 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C. 原始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D. 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

A. 证据的收集合法B. 证据的保管合法C. 证据的使用合法D. 证据的来源合法答案:A、B、C、D2. 证据的可采性涉及()。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在诉讼案件当中证据是相当重要的,一份真实有效的证据是反映案件本身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必须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那么证据三性是什么?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载体是否合法。

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2、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证据法学第三讲

证据法学第三讲

但有相关性,不一定容许为证据。


FRE403:Exclusion of Relevant Evidence on Grounds of Prejudice, Confusion, or Waste of Time (External policy considerations) Although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excluded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the danger of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on of the issues, or misleading the jury, or by considerations of undue delay, waste of time, or needless presentat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FRE 401

"Relevant evidence" means evidence having any tendency to make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that is of consequence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ction more probable or less probable than it would be without the evidence.
此种事实的关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事实的有相关性取决于客观条理,不取决于主 观的置信; 第二,相关性是经验问题,而非纯粹的逻辑问题,即 相关性产生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心理上或逻辑概念 上的关系; 第三,有相关性涉及盖然性,不是确定性; 第四,有相关性是相关的,没有“腾空”的有相关性, 即这种关联总是相对于具有实质性的待证事实的关联; 第五,有相关性的类型不能予以限定。在此,尤其需 要指出的是,对于相关性问题,立法的规范能力是十分有 限的,一般只能够予以有限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证据的相关性名词解释

证据的相关性名词解释

证据的相关性名词解释证据的相关性名词解释证据的相关性又称为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和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证据的相关性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在内容或形式上的联系,即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

与此同时,这种关联性也表现为一种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证据的相关性是从经验上得到的结论,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以下列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证据与证明对象在内容或形式上的密切程度;二是证据与案件的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1。

关联性的概念及特点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②关联性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密切的内容或形式的联系,亦即证据自身或者与其他证据共同围绕同一事实而展开,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必然联系,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会产生逻辑矛盾;第二,各个证据的证明作用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脱离其他证据而独立存在,它们之间相互补充、印证;第三,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但证据的关联性并非绝对的,证据只有在足够强的情况下才能充分证明待证事实。

③证据的相关性可以体现出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

例如,当嫌疑人A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警察根据A的口供将B抓获。

但如果警察所掌握的证据仅仅是A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物证或其他证据相佐证,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就比较弱。

2。

关联性的具体内容①时间上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收集和调取,或者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收集和调取,这样才有助于证明案件的时间性。

②地点上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案件发生地、犯罪地、物品发现地或者遗弃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取得,只有在案件发生地收集的证据才有助于证明案件的地点性。

③人物上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案件的直接参加者中进行收集,只有在案件的直接参加者中收集的证据才有助于证明案件的人物性。

④言辞上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由案件的知情人员进行陈述,由于他们了解案情,且往往直接感知案件的全过程,因而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更具有真实性。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是科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它是衡量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和可信的标准之一。

本文将从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定义、意义、类型和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定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以便在科学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并进一步推导出科学结论。

可采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可重复性:能够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相同的实验或研究,并得到相似或一致的结果。

2. 可验证性:通过其他研究者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方法和数据进行验证,并得出相似或一致的结论。

3. 可靠性:研究方法科学合理,数据来源可靠,研究结果经过统计学或其他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验证。

4. 对立假设:研究者应该在研究中考虑到与研究结论相对立的假设,并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和控制。

5. 透明度:研究者应该详细描述研究的目的、方法、数据采集过程和分析方法等,使其他研究者能够了解并复制该研究。

二、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意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对于保证科学研究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

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是科学方法的基础,只有当研究结果能够在相同条件下得到重复时,才能够进一步推导出科学结论。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验证性。

只有通过其他研究者的验证,才能够确定研究结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靠性。

科学研究的可靠性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只有当研究方法科学合理,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可靠时,才能够得到准确和可信的研究结果。

可采性标准能够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度。

通过详细描述研究的目的、方法和过程,其他研究者能够了解并复制该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

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的类型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主要包括实证性证据和理论性证据两种类型。

1. 实证性证据:实证性证据是指通过实验、观察和调查等方法获得的数据和现象。

证据法学—证据相关性

证据法学—证据相关性

(五)证据关联性的限定
•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 定,以防止此类证据被不适当地使用: • 1、品格证据 • 原则: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 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 行为问题上,不具有关联性。 • 例外: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有良好品格时,允许 公诉方提出证明该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 •
五、我国有关学说及规定
•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 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 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 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 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 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 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 具有证明性。
(四)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
• 根据相关性原则,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可 采性的前提条件,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 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 (一般规定)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 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 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 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 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 不采纳。”
• 1、间接证据通常具有相关性 • 2、相关性总是与间接证据相联系 • 3、相关性涉及的是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
(八)相关证据规则的意义
• 1、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则; • 2、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 动的证据属性; • 3、作为证据法学中最具有根本性、根基性 的概念; • 4、证据法的推动力; • 5、最具渗透性的的证据概念。
(二)正确认识证据的关联性
1、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 2、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 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 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 4、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 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是指通过科学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其是判断科学研究成果真实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一、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科学研究成果是通过实验或观测获取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它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从它们的实验或观测结果是否可重复获得来反映。

可重复性是重要的可靠性标准。

旨在避免科学研究成果的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到达某些标准的重复实验。

可重复性研究成果证明这项研究成果是统计显著的,并且结果是真实的,因为它可以被多次实验复制。

二、可重复性可重复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是否得到了同等效果和同等结论的多次试验的支持。

如果一个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了多个独立实验的支持,那么它的可重复性就是相当高的。

因此,可重复性也是科学方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当然,所有的研究都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不同实验对象的特殊条件、不同控制方案等因素影响其可重复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科学研究需要先进行小规模试验,在发展更复杂的实验方法之前进行大规模尝试。

三、可验证性可验证性是指科学研究成果能否被其他科学家或公众验证,在很大程度上与可重复性相关。

一个科学理论或假设只有在能够可重复实验的情况下才具有可靠性。

但是,验证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更为复杂,它涉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对科学数据的操作性和解释性等。

可验证性还需要科学研究成果的数据和结论完全透明。

研究者应该公开他们的实验方法、研究过程和数据,这样其他科学家或公众才能重复实验、验证或挑战这些研究成果的结论。

总结来看,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需要具备可靠性、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

这些标准有助于确保科学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保证科学研究能够持续地推进,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和创新。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罗纳德•J•艾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 强卉中国政法大学我很高兴今天来到这里,并且很荣幸能与你们一起探讨相关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问题。

这一周,我将就证据法问题作五次讲座。

今天第一讲我有两个目标:讲座的前半部分,我将与大家一起回顾一年半前我在这里讲过的一些内容;讲座的后半部分,我与你们讨论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随后四天中,我将讲授第二讲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三讲推定的理论阐释,第四讲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阐释以及第五讲证据、推论/概率与似真性。

首先,我要提醒你们注意证据领域及其知识基础的重要性。

从本质上讲,证据是从对抗式审判角度进行的对争端解决方式的研究。

焦点在于戏剧性场景中各色人等之间的互动和规则:审判法官、陪审团成员(或非专业评判者)、律师、当事人和证人(包括非专业的和专家)。

当然,证据规则构造了这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对这些规则予以极大的关注。

然而,这些规则本身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升华,并且这一系列因素才是证据的真正主题。

在此,我想强调的最重要之处是,当你们学习证据规则时,你们不是仅仅孤立地学习证据规则,而是在运用证据规则研究这些规则所反映的非常复杂的问题。

例如,人们构建审判的方式,就是人们关于知识性质之信念和对于社会中适当的政治与社会关系之观点的方程。

“知道”某些东西意味着什么?对事实的“历史”重构和“社会”重构之间有无区别?确实,人们可能连贯一致地谈论“知晓”过去的事情吗?如果不是这样,审判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应当寻求什么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应当由随机挑选的事实认定者来进行事实认定?在何种程度上应当依赖法官的“专家意见”?两种方式各有什么风险?法官也许是更具有一致性的事实认定者,但从长远来看,他们还可能较少的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在何种程度上,证据规则像《联邦证据规则》412~415中的品性证据或强奸相关性规则那样,应当对当事人一方而不是另一方有利?在能够构建证据规则之前,人们不得不首先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

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

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内容提要: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理论、判例和规则代表了普通法系专家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

本文介绍了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般理论,梳理了一百多年来美国法上有关专家证据可采性的若干重要判例及联邦证据规则的演进过程。

对涉及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专家证据的依据、专家证据的范围、审查专家证据可靠性的主体、专家证据可靠性的标准等基本法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专家证据在诉讼中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趋势。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受委托人的聘请,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成为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

实践中,“专家提供的意见一般都有利于委托人”,(注: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页。

)“法庭所听到的不是专家的意见,而是有利于各自一方当事人的观点”。

(注:John Basten,“The Court Expert in Civil Trials:A Comparative Appraisal”,(1977)40 Modern Law Review 174. )事实上,专家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几乎没有案件不受专家意见的影响。

为防止假冒专家和“垃圾科学”混入法庭,影响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专家证据必须接受严格的可采性审查。

由于专家证据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法官必须根据自己对法律和科学的理解,运用普通人的经验和逻辑,遵循判例和规则,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做出判断。

近一百年来,美国立法者和法官们一直努力寻找某些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以帮助法官判断专家证据的可采性。

在不断吸收、排除和阐释过程中,联邦法院形成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国会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这些判例和规则的演进反映了法律与科学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研究这些判例和规则的变迁及其法理依据,对于制定我国证据法,特别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

证据三性名词解释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例如,书证就必须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等。

这种客观性是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来源和形式的要求。

例如,某人打伤了他人,公安机关收集到了一些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等作为证据,这种血迹、毛发就是客观的证据。

第二,间接性也称之为内容的客观性。

这里所说的间接性与上述所说的直接性不同。

如果直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等被窃走或毁灭,而没有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证据来间接证明,那么就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该证据就属于间接性质的证据,不再是客观的证据。

例如,甲杀害乙后潜逃,警察用刀划破丙的颈部时,血液溅在了乙的尸体上,乙身上携带着凶器。

乙的妻子发现后告诉了丙。

由此,丙就用带血的手指甲,作为证据去证明自己就是凶手。

但是由于该血迹已经被带血的刀划破,因此这个证据就是间接的。

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据效力,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是由可感知的事实材料构成的,这些事实材料即证据都是通过实践而积累起来的。

换言之,证据材料是在认识活动中积累起来的,是认识的结果,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物质条件、物质设备等客观事实所构成的。

证据是由可感知的材料所组成的。

其他证据则不是。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有某种关系,即一方面反映了待证事实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能支持或推翻待证事实。

例如,上面提到的间接证据,在认识事实时还需要运用逻辑规则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形成具有逻辑性质的证据。

所谓关联性是对证据形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包括对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

例如,同学们写的一篇小说被老师看中,于是就被推荐给出版社。

这个小说就是证据的内容,但是由于这个小说还缺乏逻辑的规则,还缺乏经过逻辑处理的思维结晶,所以它只能属于非关联性的证据。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证据三性法条,在法庭上提交证据时会不会被采纳对一场官司的胜败至关重要。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法官采纳呢,证据必须符合他自身的三个特性才能够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交,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证据的三性都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

最新(证据学课件)3第三讲_相关性和可采性

最新(证据学课件)3第三讲_相关性和可采性
(b) Other crimes, wrongs, or acts Evidence of other crimes, wrongs, or acts is not admissible to
例外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 事实,如:卡博诉合众国(罪恶名声作为敲诈勒 索手段)
例外2: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有良好品格时,允许公 诉方提出证明该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
例外3:被告人作污点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可 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和支持,但品格只能涉及 诚实与否方面
FRE404(b)
超越他的书 3、王某说周某曾经托人要他的手稿,并跟
他请教过有关问题 4、周某的书与王著存在多处雷同 5、周某因此书获得十大经济学家称号
有限的和附条件的
有限的关联性及其指示 刑讯逼供
附条件的关联性及其成就 A:红色风衣是被告人的 B:被告人逃离现场时穿的是红色风衣
背景资料的证明 “法学院那个最会捣蛋的家伙”
(3) Character of witness - Evidence of the character of a witness, as provided in rules 607, 608, and 609.
被告人的品格
原则: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不能用 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或品格 特征相一致
All relevant evidence is admissible,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ct of Congress, by these rules, or by other rules prescribed by the Supreme Court pursuant to statutory authority. Evidence which is not relevant is not admissible.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

质证意见范本背景介绍质证意见是指在进行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由专业鉴定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这些意见通常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一份质证意见范本,供参考使用。

质证意见内容经过审查和评估,我们对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 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我们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

我们对证据的来源、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一致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考察,均证明这些证据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2. 证据的完整性我们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并确认这些证据是完整的,没有遗漏关键信息或经过篡改的情况。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足以支持相关的事实陈述,并能够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依据。

3. 证据的相关性我们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评估,并认为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

证据的内容能够提供关键的信息和细节,将有助于法庭或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准确而全面的判断。

4. 证据的可采信性基于我们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是可采信的。

证据来源的可靠性、相关证人的证言一致性等因素都对证据的可采信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可以成为案件裁决的重要依据。

结束语以上是我们对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的提出旨在为法庭或仲裁机构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公正的司法判断和裁决。

我们希望质证意见能对案件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公正的法律保护和维权。

> 注:此为质证意见范本,实际质证意见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定制。

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内容摘要:证据的可采性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是围绕证据的可采性展开的。

经过几百年来的发展,英美法系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可,采性规则,都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了限制。

在构建我国证据制度的今天,将英美法系中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规则,与我国的国情有机的结合起来,将其中的一些合理的、对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有帮助的规则,充分地体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以加强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约束,以成为必然。

借鉴英美法系中关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规定,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建立我国的证据规则,是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

正是有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存在,才使人们能够从错综复杂的证据材料中判断法官运用和采信证据是否正确。

关键词: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排除规则自由裁量权一、证据可采性的相关问题(一)证据可采性的概念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法国家在证据法中所采刚的一个概念,他们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刚于证明案什中特征事实的定案依据(1)(p269),在英美法国家,“可采性”这个概念是从狭义上加以理解和适用的,它和重要性、关联性等一起构成证据的属性或要素。

只有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才能被法律容许用于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因此,证据的可采性关系到证据的接受与被拒,是一个至关重要又十分复杂的问题。

可采性是一个反面的,消极的,纯粹的法律性的概念。

这一概念意味着“排除规则”的存在,按照各种排除规则,一项证据虽足同时是重要的、有关联性的,也不应该接受。

换言之,如果一项证据由于无重要性或非关联性之外的理由被拒绝,则此项证据是不可采纳的证据。

如果除适用关于重要性与有关联性的规则性外,不存在加以拒绝的规则,则此项证据是可以采用的[2](p21)。

由此看出,诉讼中所出现的证据材料具有了重要性和关联性,最终它能否转化为定案的根据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证据,还要接受法律关于可采性规则的考验。

通过了可采性这一关,具有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最终转化为定案的证据,证据材料才能产生飞跃性的转变。

争议中如何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

争议中如何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

争议中如何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在各种争议和纠纷中,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这不仅关系到事实的准确认定,还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决策和结果。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常常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的充分性和相关性。

证据的充分性指的是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足以支持或证明某个主张或论点。

简单来说,就是证据是否足够多、足够有力,能够让我们对某个事情形成确信的判断。

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一个证人的模糊证词,而没有其他物证或旁证,那么这个证据很可能就是不充分的。

证据的相关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换句话说,该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或指向我们想要证明的事情。

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现场的照片、车辆受损情况的报告等都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具有相关性;而当事人昨天吃了什么饭这样的信息则与事故无关。

那么,在争议中,如何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呢?这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证据的种类和来源是重要的考量点。

不同类型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可信度和证明力可能有所不同。

来自可靠来源的证据,如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的证言等,通常更具有说服力。

证据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不容忽视。

如果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冲突,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和甄别。

比如,多个证人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这就可能暗示其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

此外,证据的完整性也影响着充分性的判断。

如果关键的证据缺失或者被隐瞒,那么即使现有的证据看起来有一定的说服力,也可能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

接下来谈谈如何评估证据的相关性。

要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逻辑联系。

有时候,这种联系可能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推理。

比如,在一个商业合同纠纷中,一方提出另一方违约,但提供的证据是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一些沟通邮件。

这就需要仔细分析这些邮件的内容,看是否能够间接反映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与违约这一待证事实建立起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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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学时:2学时一、教学目标要求学生掌握证据的相关性基础理论,掌握相关性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原因,理解品格证据排除的规则的适用。

掌握证据的可采性,理解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关系。

二、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是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及相关规则;教学难点是品格证据规则。

三、教学方法:讲授式四、思考题、讨论题、作业1、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有哪些?2、如何理解“相关性是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3、为什么要有相关性限制4、品格证据有相关性吗?有哪些规则?5、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什么是证明力?其关系怎样?五、参考资料1、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一、证据的属性之争(一)传统的证据属性说1、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传统二性说――客观性、关联性3、新二性说――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属性新说1、证明力与证据能力2、采用标准说3、证据要求说4、证据可采性说二、证据采纳标准――相关性、可采性批判性思维:自由心证VS采纳标准思考: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采纳标准有吗?源于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极度反感,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自由心证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法官既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证据的取舍,也可以仅凭良心、经验和理性来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往往缺乏独立而又详尽的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统一法典,以免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没有“相关性”的概念,并不先于其否认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属性。

也许在立法者的眼中,相关性是任何证据理所当然应当具有的属性,那些与证明对象无关的事实则根本上不能称这为证据。

这是日常生活中不言自明的事。

此外,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妨碍了证据采纳标准的发展,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都由职业的法官完成,法官可以独立地完成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发展一个决定证据能力的程序。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更重视程序的设计,而不是证据规则的设计。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证据能力限制较宽,又不认为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因此证据的采纳标准比较宽泛,凡是有关联的证据都可以调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同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事实的认定都由非法律职业的普通人担任。

如果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材料不加以限定,那么就会给那些缺乏经验性的陪审团以不正当或不恰当的影响,大量无限制的证据材料涌入法院后,还会使审判所持续的时间将长的让人无法忍受。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更是为了保护陪审团,以名错误导向或偏见的影响使他们作出作出不正确的裁定。

所以,证据的采信标准问题更多是的英美法系证据法上的问题。

在电视上和在侦探小说中,人们常听到像美国著名常胜的诉讼律师偑里·梅森(Perry-Mason,G.)那种说道:“反对,法官阁下。

无相关性、无实质性,无证明力。

”事实上,这种被诉讼律师称谓:“三无”的典型反对方式很好地概括了证据规则的全部内容。

就诉讼过程而言,证据存在于三个阶段: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三大诉讼进入诉讼的门槛不完全相同,但是有一些基本要求是相通的,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和合法性。

证据可以被采信的最低要求:实质性、相关性并且具有证明能力。

1、相关性(Relevance)-----自然属性证据的相关性就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倾向于或者驳斥某一有争议的事实”。

也就是说如果所出示的证据具有证明作用那么这一证据就是具有相关性,这一证据就可以用于证明可反驳某一重要事实。

从哲学角度,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

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这联系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

严格地说,即使在所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之间,人们也总可以找到某种联系。

例如在澳大利亚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动作与太平洋上台风的形成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微弱但绝对不可否认的联系,因为它们至少都产生了空气的震动。

但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

例1:被告人张某因抢劫因名被检方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说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案发当夜,他在五百里外的叔叔家里,所以不可能有作案机会。

检方为了反驳张某,要求赵某出庭作证,赵某证明在案发前一个小时,张某曾在案发现场附近自己的酒吧时与一男子喝啤酒。

赵某的证词可以反驳张某不在现场的抗辩理由。

具有相关性。

例2:被告人在学生时期曾经在一家街角食品店偷过一些棒棒糖的事实对其20年后的严重盗窃行为就不具有相关性。

例3: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件中,小白菜的母亲说,“杨乃武曾想纳其女儿为妾,但她没有同意”。

从普遍联系的角度来说,这件事与杨乃武被指控的杀人事实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尽管这是一种很遥远的联系。

但是,这种普遍联系的观点显然不能作为诉讼活动中采纳证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我们研究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出发点。

2、实质性Materiality:重要性实质性也称为重要性,如果证据与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实质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

也就是说,如果在具体定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与案件的某一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如争议案件的诉因或者抗辩理由等有联系,那么,这一证据就具有重要性。

实际上“重要性”是回答“证据要证明什么法律问题,有没有法律意义”。

对诉讼证明而言,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

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因此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

但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性”有大有小,有强有弱,而诉讼证明活动要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无限期无范围地进行下去,作为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关联性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或水平。

司法人员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㧽经:一个是时间和人力的耗费是否允许该证据;另一个是该证据的采纳是否会给证明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

例1,浏览黄色上网站的行为、精斑与强奸的事实。

男子的在被害人身上的遗留物与强奸罪的成立就是具有重要性和实质作用,而浏览黄色上网站的行为不具有实质性和重要性。

例2:在一起共同过失的交通事故中,原告称被告开车超速,须赔偿自己损失。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闯红灯。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事实就是具有重要性,对于免赔则不是重要事实。

3、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Competence)—社会属性(法律属性)所谓证明能力就是指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规定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有:一是探明事实真相,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例如,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二是促进社会公开政策,例如,亲属间、律师与客户间、医生与病人间的特免权规则,自我归罪或搜查和扣押等例1、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涉嫌杀人案中,当地居民关于杨乃武品行的“联名上书”是否具有诉讼所要求的关联性呢?假设那份“联名上书”中所说的“杨乃武平素行止不端,且目无法纪,引起邻里公愤”等内容是真实的,它能够证明什么呢?它能够证明杨乃武不是好人。

但是,证明了“杨乃武不是好人”的事实对于证明他投毒杀人的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吗?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过于遥远,证明性过于微弱。

简言之,一个人不是好人,一个人““杨乃武平素行止不端,且目无法纪,引起邻里公愤”,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他实施了投毒杀人行为。

如果这种证据都 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那么它不仅会造成诉讼时间和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不恰当地干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另外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这类品格证据在诉讼中不具有可采性。

在这三性中,最有实际作用的就是两条,一是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自然属性);二是有相关性的证据(证据能力—社会属性)是否违反证据排除规则,要不要排除。

目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不再在概念上区分“重要性”和“相关性“,而是在相关性中包含了重要性(证明力大小)产在《联邦证据规则》D401中规定。

关于本讲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如“漏斗模型”。

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采纳与采信是不同的概念。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诉讼活动中证据采纳的一般标准,而采信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采信的标准与诉讼证明标准紧密相联,这是更高层次的标准。

在英美法系囯家,采纳证据的任务由法官完成,而采信证据由陪审团完成。

前者适用法定证明,后者适用自由证相关性))证明力 采纳 采信明。

在大陆法系一般者由法官完成。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问题作一个讲解。

(一)证据的相关性英美法系著名证据学者威格摩尔、詹姆斯·塞郁等提出证据相关性的地位。

“确立证据规则的基本的统一的原则”“作为大浪淘沙,犹如磐石岿然而始终不动的证据属性”“作为证据法学中最具有根本性、根基性的概念”“证据法的推动力”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和灵魂发挥作用。

“最具渗透性的证据概念”1、什么是相关性(1)学者的定义James F. Stephen的定义-James F. Stephen英国著名证据学家,提出证据法独立于诉诉讼法和实体法,对印度和东南亚各国证据立法影响很大。

史蒂芬(James F. Stephen)爵士最早重视对相关性研究,他认为,证据法的唯一内容就是证据的相关性规则,而该规则的作用就是排除那些不相关的证据之后留下的最佳证据。

他曾在1876年出版的《证据法精要》中给出了相关性的定义:证据“有相关性”是指其所适用的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关联,以至于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它事实结合在一起,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更有可能。

A Digest of Evidence law,1876 证据法摘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决定相关性的关键因素还是一个事实对另一个事实的作用,但由于史蒂芬将相关性仅限于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因此该定义被认为是过于狭窄了。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曾经兴趣了一次善于证据相关性的集中讨论,其中的主流人物就是米切尔(Michael)和阿德勒(Adler), 他们的理论着重于从形式逻辑(归纳和演绎)上给相关性下定义,而且不特别引起了法律相关性和逻辑相关性的两个概念。

对证据相关性问题讨论最为详细的人可以说是叛国学者威格莫尔(Wigmore),,他所著的《普通法上的审判证据》(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第三章的标题就是“相关性的一般理论“,其中他花费用了大量篇幅详细地介绍了各种试图用逻辑方法来规范法律上的相关性概念的各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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