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
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
第七条地区中心的职责
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
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八条省级中心的职责
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
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
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
第三章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
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凡要求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须自愿提供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其原单位名称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下称维修服务站)必须悬挂全国中心统一制定的标牌,作为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标志、维修项目和范围的标志、用户选定投保的标志。
第十三条加入全国维修网的维修企业,按其人员结构、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分级确定其维修项目和范围。
第十四条维修服务站的分级,根据产品投保企业的意见,由省级中心确定。
第十五条维修服务站在其标定的维修项目和范围内,须主动接收用户投保,并承担保修期内投保产品的保修业务和保修期外送修产品的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维修服务站的零备件供应
一、一般通用件,自备;
二、专用件(易损自制件)、关键件,或自行解决,或向主管中心申报购买。第十七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向投保用户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十八条维修服务站有责任汇集用户的意见,及返修产品的质量情况,填报报统计表,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维修服务站要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对确不能胜任其工作的维修服务站,省级中心有权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国维修网成员资格。
第四章生产企业投保的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认证生产的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投保。
第二十二条产品投保,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所在省级中心(或地区中心)初审后,汇总报全国中心审定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保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四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间,凭全国中心统一印发的投保卡,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如出现批量质量事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投保产品出厂时,包装箱内必须装有企业自行印制的“保修卡”和全国中心统一发的“投保卡”,包装箱上应标明“全国联保产品”的标志和字样。
第二十七条投保卡由全国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投保企业按其需要量,向全国中心认购,投保卡的计费标准即投保产品的保修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投保产品的保修费,原则上按产品产地零售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彩色电视机按1%计算,黑白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等按2%计算;但为计算方便,并体现质优费低的原则,由全国中心据此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国中心的需求计划保证提供足够的维修专用件(易损自制件)。
第三十条投保企业应免费提供维修必备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保企业有责任承担其产品维修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低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对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在保修期内其返修率高的投保产品,全国中心有权取消该产品的投保资格。
第三十四条投保产品返修率及其关键零备件的可靠性是产品评比、评优的重要数据之一。
第五章保修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投保产品在保修期内,其用户在全国维修网内,可自行选定任一维修服务站投保、并实行免费保修;非投保产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产品,其用户可在全国维修网内任一维修服务站自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