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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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含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法律、实现法律的目的。卫生行政执法,即卫生法的执行,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受卫生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行使法定管理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这里讲的卫生行政执

法,首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以及受卫生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将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行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第二,它又是指享有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卫生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卫生行政行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卫生法律,是卫生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是国

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和实现。我国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正是对卫生法的贯彻、执行,

付诸实施和实现。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特点

1.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

卫生法的执行,是卫生行政主体等以国家的名义对卫生行业进行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法可依。只有有法可依,才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药品药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交由卫生行政机关

去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当然是代表国家执法,当然具有国家权威性。

其次,根据法治原则,国家为了防止卫生行政专横,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因此,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公众应当服从。

2.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卫生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如国家卫生部、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局(委员会)等。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在对全国或者本地区进行卫生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者本地区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过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在本地区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地区执行、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3.卫生行政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卫生法的执行,是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行政机关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过程,也就是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依法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卫生行政权,是国家的一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当然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和服务性

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既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对卫生系统进行管理的权力,又是其对国家、社会、民众承担的义务,并且义务是根本、本位,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在进行卫生行业管理时,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履行义务(职责)、执行法律。例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食品卫生检查,如卫生行政机关不主动执行法律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构成失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主要是为公共卫生利益服务,所以,其行政行为也就带有明显的、与众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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