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索赔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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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非融资性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索赔实例分析

一、保函业务基本情况

(一)保函项目背景

发包人: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湛江市××集团公司;合同价3000万元;工程名:韶关中环广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自筹;

在开立保函前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100万元款(双方同意视为工程项下预付款)。

(二)保函申请人

湛江市××集团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是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湛江市××集团公司具有房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分行对该笔预付款保函业务批复

在完善贷款资料和满足下列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同意对申请人为湛江市××集团公司、受益人为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GZHGC-SG-07-0901(韶关中环广场改造工程)开立预付款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后3个月,保函手续费按同档次费率的75%一次性收取,由深圳市中小企业××100%提供连带保证,免收保证金,使用我行保函格式。

限制性条款:深圳市中小企业××在我行有可用的担保额度(暂使用到期的担保额度,待总行审批后,纳入新担保额度管理);预付款余额人民币200万元转入申请人在我行账户之日生效;深圳市中小企业××同意我行不监管预付款的使用。

2007年11月22日开立编号为BH790407000029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为2008年2月22日。开立保函后支行并没有对保函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二、案发原因

2008年2月22日,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以湛江市××集团公司违反施工合同为名,向我行索赔2513415元,其中耽误工期赔偿费2016915元,垫付工人工资496500元。我行应韶关市××置业有限公司索赔要求,对外赔付2513415元。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对保函索赔的看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也就此问题向我行发出了公函,认为该索赔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1、耽误工期问题:受益人至今就该工程尚未取得开工许可证,也未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正式计算工期。2、垫付工资问题:受益人未向承保人发出开工令,因此工程尚未开始。即使该工程开工,之所以出现发包人因拖欠工程款而致拖欠雇员工资,也是因为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目前受益人除预付款300万元外,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工程款项,而申请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产值已达500万元。

四、危害和影响

一方面,该笔保函业务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提供100%连带担保,由于深圳市中小企业××对于该笔保函索赔一直存在异议,同时我行对于保函文本约定的“当申请人违反相关的合同规定,在收到受益人依据该保函发出的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款项”事项难于判断,如果我行对外赔付,深圳市中小企业××有可能跟我行发生索赔理由的争议,有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我行不履行赔付责任,则面临被保函受益人起诉的风险,影响我行信誉。

五、经验教训与对策建议

分析本案例,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关于预付款性质

预付款是业主为帮助承包商改善资金状况提供的专款专用无息贷款,而非

工程款的预先支付,预付款的法律性质为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支付,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预付款保函担保责任与工程量无直接关系,如果我们能够监管预付款的使用则基本上控制了保函的担保风险。

由于银行预付款保函具有融资担保的性质,为确保预付款按照业主约定使用,因此,有必要在《开立保函协议》中注明:申请人同意接受银行对预付款监

管,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等。对于我行不能监管预付款使用的,必须经的担保单位的同意或在《担保合同》约定,避免产生索赔时担保人的抗辩。

(二)关于保函文本

在实务中,银行预付款保函主要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是“见索即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对于保函文本中尽可能采用“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保函,便于事后保函索赔的可操作性。

对于见索即付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在《开立保函协议》和《担保合同》中其它约定事项特别注明:申请人、担保单位知晓保函文本的内容,并同意银行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和见索即付;同时,应确保《保函申请书》、预付款保函文本、《开立保函协议》及《担保合同》的内容相一致。避免保函申请人、担保单位可能会以保证期间与《开立保函协议》中的约定有差异为由拒绝付款。

(三)关于工程项目性质

由于市政项目工程实施专业化管理,处罚条款明确,资金来源有保障,施工资质、工程修改、变更、验收具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一般市政工程较难出现工程纠纷的问题,即使出现纠纷,保函的当事人主要以协商解决为主。

因此,在开立预付款是应严格审核工程项目的性质,特别是两头在外的非市政项目。

(四)关于保函业务调查和贷后管理

同业的竞争,已经迫使银行放宽对保函准入和管理的门槛,保函业务更多的是担保单位的调查代替银行的调查,银行独立调查已经形成虚设,贷后跟踪管理也不到位,难免出现调查员对保函业务一问三不知、工程已出现纠纷调查员仍不了解的情况。

因此,独立调查和日常的跟踪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保函风险,不能依赖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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