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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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所列的93种动物疫病 中,共制定了43种动物疫病的无疫标准,包括国家无疫、 区域无疫、农场无疫、畜群无疫等。其中国家无疫的动物 疫病39种,区域无疫的动物疫病30种,企业/养殖场无疫 15种,畜群无疫的10种。
针对这些疫病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流通控制要求。(贸易要 求)。
2个《法典》
OIE的区划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OIE制定的《国际动物 卫生法典》(《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卫 生法典》)
法典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应遵 循的动物卫生准则,也是整个动物疫病防制的国际 标准。
法典除了可以运用在动物疫病控制领域外,还是维 护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技术保证。
世界各国的区域划管理
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 智利、阿根廷 等开展无疫区建设,目前, 全世界已有74%的国家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 管理,64%的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泰国从2004年开始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建设, OIE将从2008年起,在泰国和巴西开始生物 安全隔离区划试点。
中国的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
(4) 关于透明度问题。智利提出需要通报提出病虫害非疫区状态的认 可请求。欧盟同样强调了增加贸易伙伴之间信任度的需要, 在这点上, 鼓励OIE 对兽医机构的评估工作取得进展。美国表示目前的通报程序 能够向成员通报协定第6 条的实施情况。
(G/SPS/48)”文件产生的过 程
2006 年5 月,WTO/SPS秘书处将各成员国实施区域化争论焦点及成员 国实施经验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标准及规定,起草了G/SPS/GEN/640 文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6条的背景文件),并提交 成员国进行了讨论。
在2008年4月2-3 日的WTO/SPS例会上,WTO成员国对 G/SPS/W/218文件进一步进行了讨论,就区域化认可的程序和时间 框架有条件的达成一致,形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该指南是为了促进进出口国之间的信息和信任度交流和可预期 性以及提高透明度,有利于成员国有效实施第6条。
该文件包括认可出口国区域动物疫病状况的推荐步骤和程序, 当进口国认可不同区域的不同动物疫病状况时,对存在动物疫 病区域的动物产品的限制不能扩大到整个国家。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3.5节制定了建立和 认可“地区区划和区域区化” 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从2004年起,《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3.5节发 布了建立和评估“区域区划及生物安全隔离区划” 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区域区划”与生物安全隔离区划”
OIE认为,由于在整个国家建立和维持某种疫病的无疫状 态非常困难,特别是那些侵入以后在国内很难控制的疫病。 成员国可以在国内建立和维持不同动物卫生状态的亚群体, 通过自然或人工障碍,或通过应用相应的管理规范,可以 将亚群体分割开来。
在2003 年6 月的SPS委员会会议上,就执行该条款时对 区域化进行认可等有关问题启动了非正式会议展开了 广泛的讨论。
2003年到2008年, 区域化在WTO/SPS 每年3 次的例会 上, 就成为非常热门的议题, 每次例会都会就此议题召 开非正式会议进行讨论。
如何实施第六条
(1) 关于国际标准组织和成员对区域化的认可问题。OIE 和IPPC 对区 域化的认可方式影响双边对病虫害非疫区状态的认可,SPS 委员会要 进一步协调理解OIE 和IPPC 所做的工作, 以避免重复劳动。
SPS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认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一 个国家非疫区内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不应受出口检疫措施的 限制,即使该区域所在国家的其他区域流行特定动物疫病 ,进口成员国也不应该拒绝该区域货物的进口。
按照等效性原则,出口成员国有义务提供宣布区域无特定 疫病状况的证据,并提供进口成员调查的机会。
WTO/SPS成立了第6条实施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新西兰协调,经过1年 多的努力,参照各成员国五年来争论的焦点对G/SPS/GEN/640/Rev.1进 行修订,在2008年2月25日的WTO/SPS会上递交了 “进一步有效应用 SPS协议第6条的操作指南(G/SPS/W/218)”。
G/SPS/48文件
OIE对动物疫病区划管理
OIE首先提出了动物疫病区域化( zoning/regionalization) 的概念:
1990年,OIE成员国赋予OIE按照特定动物疫病无疫标准认证的无疫 国家和无疫区域的权利。OIE根据问卷调查,着手制定宣布特定动 物疫病无疫国家的程序。
1994年5月,OIE口蹄疫和其他病委员会(现在称为动物疫病科学委 员会)起草一个OIE成员国口蹄疫无疫状况的官方认可程序。
保护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病害、虫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 传入、定植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及其产品携带的病虫害传入、定植或 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健康免受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污染的毒害物质残 留、微生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防止或控制外来动物病虫害的传入、定植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危害的 风险。
“区域区划”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是成员国家为了控 制动物疫病和/或促进国际贸易,按照国际规则的规定, 在其领土内按不同亚群体的动物卫生状况划分地理区域的 过程。
区域区划是以地理区域(自然、人工或法律分界线)为基 础界定动物亚群体。
生物安全隔离区划主要以应用相关生物安全管理与饲养 规范为基础界定动物亚群体。
提供必要的证据。声明其领土内地区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 出口成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证明此类地区 属于且有可能继续属于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合理检查的机会。应使进口成员获得进行检查、检验及其他有关程序 的合理机会。
如何来自百度文库施第六条
SPS 委员会在1999 年对WTO《SPS 协定》的第一次审 议中注意到, SPS的区域化原则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技术 和管理方法, 它保证了一个国家不会因为仅出现一例疫 病或一例虫害就剥夺了贸易机会。
(2) 关于区域化管理指南问题。有成员认为, SPS 委员会在区域化方面 的工作并不是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附带工作,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延误, 建议SPS 委员会第一步是制定指南, 委员会应该区分区域化认可的管理 程序和技术程序。
(3) 关于可预见性或不必要的延迟问题。拉美国家强烈要求委员会制定 的指南具有明确的时间表和步骤, 尤其是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后应该对将来的投资回报有一个预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 兰等成员持反对意见, 认为每一种疫病都是复杂的, 不能设定时间表。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承诺
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最终关税的最迟实施期限为2004 年,2005年后中国农产品按WTO正式成员的待遇参与国际 竞争;
对进口农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和质量检验将采取符合国际 规范的做法。
2007年05月25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第75届国际大会 5月25日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OIE 合法权利。
在WTO有关协议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协议) 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协议) 是协调国际贸易中动物卫生质量标准的主要文件。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蒋正军 博 士 研究员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青岛)
主要内容
一、WTO/SPS 对区域化的主要规定
二、OIE对区域化的主要规定 三、世界各国的区域划管理 四、中国的无疫区建设 五、中国的动物卫生状况评估
前言
动物卫生
动物卫生与人的卫生、植物卫生并称世界三大卫生。
动物卫生工作的目的
中国加入WTO,恢复在OIE的合法权利和地位,一方面推动中 国的动物卫生事业全面融入世界动物卫生事业,促使我国 积极利用OIE规则,保护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同时,我国 有义务履行作为WTO和OIE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的
基本法律制度
三部法律均有规定: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2 008年1月1日起施行)
SPS协定的第六条
成员国应认可病虫害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在评估一地区的卫生与植 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 存在根除或控制计划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可能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等。
规定了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基本条件。对这些地区的确 定应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 效性等因素。
《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 3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1 月1日施行)
相关法律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 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 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SPS与动物疫病控制-区域化
SPS认为,动物疫病的存在或传播受地理或生态条件影响 比政治边界的影响更大。
SPS认可的动植物疫病区域化(regionalization)是指认可 的出口区域没有动植物疫病或动植物疫病发生可能性很低 ,该认可的区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区域,也 可以是跨国界的区域。
SPS协议与TBT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成立于 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目前已经拥有137个 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WTO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唯一的国际组织,其核心 是WTO协议。
1995年5月,开始了口蹄疫无疫的国际认证工作,并于1996年公布 了第一份非免疫无FMD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
在2003年6月24-25日的WTO-SPS会议上,OIE代表就动物疫病区域化 政策提出了新的理念,OIE认为,除了传统的基于地理概念的区划 措施外,基于企业/农场水平的管理也应该包括在内,一些禽和猪 的疫病可以通过企业的生物安全措施来控制,如禽流感可以作为这 种新概念的第一个动物疫病,认为在企业保护区类该病很少流行, 提出了生物安全隔离区划( compartmentalization)的概念。
但一些成员国及工作小组对该指南不能有效避免区域化认可的“ 不当延迟”表示出了不满和失望,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鼓励那些不 满的国家和指南工作小组接受这个妥协,以便能达成一致和尽 快实施。
2008年5月16日,SPS正式发布了“进一步应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 生措施协议第六条指南(G/SPS/48)”。
2006年10月9日-13日,秘书处根据第36次会议讨论情况修改了640号文 件,提供G/SPS/GEN/640/Rev.1文件供成员国继续讨论。
由于大部分国家对G/SPS/GEN/640/Rev.1持支持态度,巴西、阿根 廷等国家适时提出秘书处应做出决定终止对此文件无休止地讨论, SPS委员会主席称会考虑组织成员国相关专家将此文件修改成为法 律性文本。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与 区域划有关的主要内容
FMD、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和BSE无疫认可的 特定程序。对于其他疫病:(OIE法典规定,对于其它还没
有特定官方认可程序的疫病,成员国也可宣布其国家或国家内某地区 处于无疫状态,但必须提供相关疫病的流行病学信息支持,并符合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成员国之间可按照WTO/SPS或OIE的认 可程序应认可其无疫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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