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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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编号:NFTZ/EC-012-0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开[1995]190号

第一章

一、为使我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逐步技术规范化,保证竣工验收

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开[1995]68号《关于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文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除核设施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4、外排污染物经自检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5、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6、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原材料、备件及动力落实等;

7、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在建设项目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的条件下,环保设施至少应经过连续2个月的试运转(一般生化处理设施须经过3个月试运转,采用厌氧处理技术的生化处理设施经过6个月至1年的试运转,试运转记录齐全。

四、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

1、现场踏勘与调查

2、制定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3、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4、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分析;

5、环保设施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6、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结论和建议;

7、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监测尽量安排在建设项目满负荷考核期间进行,监测期间建设项目生产工况正常,生产能力应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

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应与环境影响后评估结合起来进行。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成果表达方式。报告的编制提纲和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八、验收监测单位和人员资格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可放宽到1998年底前。监测人员必须通过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合格证认证考核、持证一岗;未获合格证者,不得参加验收监测工作。

第二章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一、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1、环保设施设计指标规定的有关项目;

2、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监测的项目;

3、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排放的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有关项目;

4、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有关项目或总量控制指标。

二、采样时的工况要求

1、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生产负荷,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新安装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下进行;在用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7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燃煤电厂锅炉,应在不低于90%额定负荷情况下测试。

3、工业炉窑的测试,应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三、采样布点原则

1、监测单位应在详细了解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状况和环保设施类别、结构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特性与排放点位置的基础上,确定采样位置。

2、除非环保设施的进口不宜开孔布点外,凡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均应布设采样点。

3、对多级治理设施,应在各级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分别布设采样点。

4、锅炉烟尘测试,应依据GB5468-91〈〈锅沪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测试,应依据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及GB9079-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6、凡无治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均应布设采样点。

7、无组织排放严重且附近又有敏感点的企业,特别是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要时可在厂区或厂界附近布设大气环境监测点。

四、采样频次

1、监没单位应在了解气污染源的排放规律和排放特点的基础上,确定采样频次。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连续采样2天(或每个生产周期采集3-5个样品,且至少采集3个样品。

3、对非稳定排放源,按照废气排放规律,应分别监测2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监测1-2次,每次至少采集3个样品。

4、厂区及厂界附近的环境监测点,至少采样2天,1次采样时间1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4次;1次采样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至少2次。

五、采样前的准备

1、采样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掌握所用仪器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并能熟练操作,才能从事气污染源采样工作。

2、采样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样前检查平台的稳固性及用电器材的绝缘性;采样时应穿戴安全帽、帆布手套、工作服、绝缘胶鞋、防尘眼镜等防护

用品;在较高位置操作时,应系安全带。严禁带病上岗。对连续几天采样的人员,应保证其足够的休息时间。采集较高浓度的CO、H2S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采样孔应配置阀门,并注意现场通风条件,采样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如对安全操作没有绝对把握,采样负责人不得接受采样任务。

3、各类烟尘、烟气、粉尘采样仪及大气采样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分别按JJG680-90〈〈烟尘测试仪检定规程〉〉、JJG520-88〈〈粉尘采样器检定规程〉〉要求,定期送有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采样使用的温度计、压力表(计、流量计、比托管等,均应定期送检。严禁使用不合

格的仪器。

六、采样方法

1、对烟、粉尘、铅尘、氟尘、酸雾等气溶胶均需进行等速采样,用滤筒收集样品。废气温度在500℃以下,选用玻璃纤维滤筒;废气温度在500℃以上,选用刚玉滤筒或硅酸铝纤维滤筒。

2、对浓度高、化学性质比较稳定的气态污染物或先用高灵敏度分析方法时,可采用注射器、铝箔袋、真空瓶等直接法采样。

3、对浓度低的气态污染物或湿度小于2%的酸雾可采用富集法采样。其采样用的吸收瓶类型,按规定的分析方法选用。

4、烟尘、粉尘或其它气溶胶,采样时间原则上每点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对浓度低或排气筒直径小的尘粒或气溶胶,采样时间可适当增加。一般要求每个断面采集样品的总体积小于500升;测定除尘效率时,应不小于1000升。

5、对气态污染物采样体积,不应小于根据方法检出限和方法灵敏度计算出的体积量。

6、钢铁、冶炼、铸造、水泥等行业由冶炼、焙烧、烘干等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采样、分析方法同烟尘测定方法;由机械粉碎、筛分、包装等生产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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