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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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 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建国时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既隐含着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又展现出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

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统一。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例如,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提到这句话的那篇原著,读一读与这句话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就不难看到,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非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特定时代条件下“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是哀其不幸——“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促其奋斗——“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应该向德国制度开火!” 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需要明确指出宗教不仅有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这种“二因素论”重要观点的提出,也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的统一,是从宗教的群众性说起的,于是就有了《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中那段深刻的阐述:“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由于

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 而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的一贯体现。

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是在革命时代不能不比较突出地揭示宗教的消极作用,到客观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的两重性,再到更多地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注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提出,不是信手拈来而是深思熟虑,不是一般口号而是科学命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政策,不是简单一说而有丰富内涵。它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首先,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立足于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的“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有了这“四个全面认识”,才能深刻地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其次,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统筹于“正确处理五大关系”这一驾驭我国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思考。胡锦涛总书记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

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要客观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为前提,改变过去有的同志只习惯于从消极方面着眼、过分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差异的思维定势,多从正面把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致力于促进建立和谐关系;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化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将之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强调“四个全面认识”,“处理五大关系”,绝不是要瞻前顾后、无所作为,而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进取。

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宗教问题上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崭新的时代命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必然应运而生了。

坚持以党的宗教工作的 基本方针为指导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正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六中全会决定中有一段完整的阐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的基本前提。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使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二是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信教,也不是要人为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我们的工作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这些年来,我们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实施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提并重,说明我们党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中央十分重视并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把“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我们党依法执政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从而使我们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

三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要指导和支持我国各宗教团体自觉坚持这个原则,帮助和支持他们结合各自宗教特点加强自身建设。

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

美国哲学家、史学家威尔·杜兰在他的《世界文明史》一书中说:“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

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在我国宗教界“造就出众多……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我们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培养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保证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建设和谐文化 坚决抵御渗透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就要围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努力发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我们并不认同将宗教完全等同于文化的观点,但也不否认若干宗教经典、教义,宗教道德、艺术中所积累着的人类生命繁衍的文化信息,所渗透着的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所孕育着的民族优秀文化因素,所镌刻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我们要建设的“和谐文化”固然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其中就包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扬民族和谐文化资源,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在这里,宗教就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和贡献。例如,去年胡锦涛主席在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呼吁“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在中华“和”文化的海洋中浸润两千年,深受中华“和”文化影响的中国佛教就认为,“心净则国土净、心安则众生安、心平则天下平”,于是提出“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口号,成为首届世界佛教论坛的响亮的主题。世界佛教论坛结束以来,佛教界又在积极探索“和谐世界”究竟如何“从心开始”?有的提出“从心开始”要从佛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以戒为师”、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开始。有的从佛教的教义、教理,强调要以提倡“信仰、因果、良心、道德”,“感恩、包容、分享、结缘”,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这些都是很有智慧的见解。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蕴涵着丰富的和谐思想资源,可以也应该为和谐文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总之,我们常说,“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创造力之中”,宗教要促进社会和

谐,就应该和各个方面一起努力,使我们人民的精神世界极大丰富,全民族创造精神充分发挥,以“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蓬勃不息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还要注意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

一是要在扩大开放中抵御渗透。我们必须善于抵御借助信息化、全球化而不断加剧的渗透,必须善于在长期周旋中抵御渗透,必须面对新情况,拿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二是要在全面贯彻党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中抵御渗透。把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筑成抵御渗透的铜墙铁壁。

三是要在抓好落实中抵御渗透。抵御渗透容易喊得很响,落得很空;看得很重,却无计可施;不是“内紧外松”,反倒成了“外紧内松”。要切实把抵御渗透落实到宗教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四是要通过加强依法管理来抵御渗透。抵御渗透并不是简单地在境内外宗教往来中竖起一堵“墙”,而是要加上一道网——法律之网,过滤之网,使有害的被拦住,无害的通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联合国人权文书、公约明确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依法制止、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与这些人权文书、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五是要加强专业工作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处理各种非法传教活动和渗透活动,需要一支稳定的、专业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目前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其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要求差距很大,亟待充实和加强。

六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好社会变革中群众精神生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高扬引导中国社会前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旗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民族的自尊心和文化的自信心,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纵览世界风云,昔称“紫气东来”,今有“和气东来”;人叹“文明冲突”,我有“和风西送”。“东来”的,是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而生长、而凝聚的自强不息、和实生物之“和气”;“西送”的,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而呼唤、而弘扬的厚德载物、协和万邦的“和风”。在一个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社会中,中国宗教

为增进和谐发挥积极作用,也就是在为这个不安宁的世界,增一分和谐与安宁,添一分理解与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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