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甘薯淀粉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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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GS/SK-III-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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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国家级和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前,公司内控标准(QB3-93行标与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167-2009中先进指标),以利于出口和内销大户的市场竞争。
食用甘薯淀粉质量标准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经营食用甘薯淀粉应采用(未修订的)行标与自订的内控质量标准,依法生产、检验和经营。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质检与质监和经营人员。
3.引用标准
3.1 QB3-93 《工业甘薯淀粉行业标准》
3.2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137-2009 《食用甘薯淀粉》
4.职责
4.1 主管部门
总经理质量负责制下的分项管理:
4.1.1 原辅包材质量第一负责人为供应部;
4.1.2生产过程原料、中间体和成品质量第一负责人为生产车间;
页数:2/6 4.1.3原辅包材与成品化验第一负责人为质监部QC;
4.1.4淀粉成品释放(出库、上市)负责人为质监部QA;
4.1.5成品贮藏、运输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为供应部辖库管。
5.规程
5.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甘薯淀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薯为原料,经清洗、磨碎、浸泡、分离、脱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甘薯淀粉。
5.2技术要求
5.2.1 原料要求
鲜甘薯应清洁,外皮光滑、不裂、不软、不烂,无外伤,无虫蚀,无霉变;甘薯干应清洁,无虫蚀,无霉变。
甘薯生产过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5.2.4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5.2.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2.6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3试验方法
5.3.1感官指标检验
取少许样品,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嗅其气味,检查其有无砂齿和外来杂质。
5.3.2理化指标检验
5.3.2.1 水分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2pH值
按GB/T8884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3灰分
页数:4/6 按GB/T22427.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4蛋白质
按GB/T22427.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5斑点
按GB/T22427.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6细度
按GB/T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7白度
按GB/T22427.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8电导率
按GB/T8884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卫生指标检验
5.3.3.1 砷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2 铅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3二氧化硫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4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5酵母菌和霉菌
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6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检验规则
5.4.1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2组批
页数:5/6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统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4.3抽样
在成品库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kg样品供出厂检验,5kg样品供型式检验。
5.4.4出厂检验
5.4.4.1 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4.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灰分、细度、斑点、pH值、微生物指标。
5.4.4.3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抽取同样数量样品复验。
复验结果中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5.4.5型式检验
5.4.5.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b)原辅料、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5.2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5.5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5.5.1标志
销售包装标识应符合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大包装的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5.5.2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并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结实。
5.5.3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避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
页数:6/6 防潮、防雨、防尘、防暴晒。
5.5.4贮存
5.5.4.1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洁净、无异味、无病虫害和鼠害的库房内,不能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码垛时离地离墙各20cm以上。
5.5.4.2 产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货堆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