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完善版-第十讲-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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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比较侵权法与人格权法(十)

王泽鉴教授(2009.10.28)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解释适用的问题

壹、绪说

贰、纯粹经济损失

Ⅰ. 纯粹经济损失

Ⅱ. 电缆案件(Cable Case)

壹、绪说

一、比较法与本国法律的解释适用

(一)比较法的功能

(二)以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

(三)各国实务

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构造

(三)比较法案例研究

1.纯粹经济损失

2. Nervous Shock

3.因果关系

贰、纯粹经济损失

一、问题说明

(一)题目的选定

(二)侵权行为旨在调和行为自由(freedom)与权益保护(protected interests)(三)纯粹经济损失是比较侵权行为上最具争论的问题之一

1.契约(contract)或侵权(tort)

2.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制定与解释适用

3.法律政策与技术(立法方式、司法解释)

4.法律文化与法律思维

(四)研究内容

1.欧洲私法:大陆法(Civil law)、普通法(Common law)及其整合

2.东亚侵权法的立法、解释适用

叁、纯粹经济损失的意义、样态及性质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意义

1.pure economic loss; reines Vermögensschaden(纯粹经济损害)

2.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与附带经济损失

二、样态

三、不确定性及水闸理论(floodgate argument)

Justice Cadozo的名言:a liablility in an indeterminate amount for an indeterminate time to an indeterminate class(Ultramares Corporation v Touche et al(1931) 174 N.E.441 at 444)

肆、欧洲私法

一、比较法

(一)法律规范

1. 法国法

(1)法国民法第1382条:因faute(过错)侵害他人的,应就其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大的概括条款

(2)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竞合(no-cumul)

2. 德国民法

(1)德国民法(BGB)第823条及第826条:区别权益保护的三个小的概括条款

(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①侵权法的扩大(expanding tort law)

②合同法的扩大(expanding contract law)

3. 英国法

(1)Common law

①Economic torts: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deceit, conspiracy等(多

以故意intentional为要件)

②Negligence (过失侵权行为)

(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①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

②合同法的限制:consideration, 第三人利益契约(合同)

(二)案例法:Case Law

1. Case Law的重要性

2. Bussani 及Palmen(eds).Pure Economic Loss in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中文译本:(意)布萨尼,(美)帕尔默主

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丛书》,

张小义、钟洪明译,林嘉审校,法律出版社,2005)。

3.案例比较

(三)比较分析

1.异同比较

2.分析说明

二、电缆案件(Cable Case)

(一)案例研究

案例一:电缆案件Ⅰ——停电

【案例】

艾克美(Acme)道路工程公司的一位雇员在操作挖掘机时切断了公用电缆设施,该电缆为贝塔(Beta)厂输送电源。这一意外的停电导致该厂的机器设备收到了损害,工厂还因此停工两天。工厂所有权人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损失,还包括因停工而导致的生产损失。

【讨论】

法国

Ⅰ.在法国法中,依据《民法典》第1382-1384条的规定,工厂所有权人有权从艾克美雇员或者公司本身处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并且还可就纯粹经济损失获偿。

由于在贝塔厂和艾克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法国法院将视本案涉案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适用《民法典》第1382-1384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条款,贝塔厂可以向切断电缆的艾克美公司雇员提出诉求(根据第1382-1383条)或者向雇主本人提出(根据第1384条第5款)。

Ⅱ.在对雇主或者雇员提起诉讼时,法院将要求原告证明以下三个要件:雇员存在过错,原告受有损失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1970年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非常类似的情形中支持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某企业家的工人操作推土机时损坏了一条沼气石油管道,该管道为原告的工厂输送能源。原告的企业因为作业被打断而遭受产品损失。上诉法院(Cours d’ Appel)裁决,根据第1382条(过错责任)和第1384条(严格责任)原告的诉求理由充分,据此裁定原告的纯粹经济损失系由石油管道破裂直接所导致。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并称这一判决具有充分的依据。1上述案例充分显示,法国法院不仅仅判决支持从其他实际损失中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害的赔偿请求,而且支持纯粹经济损失的主张。

如果存在不合标准的行为(此处指因过错切断电缆),法院即可能认定雇员存在过错的要件,对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举证,这一点可能也正是据以判定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分析标准。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法国法院已经认许了这类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电力供应的停止导致原告的计算机数据库受到损害并且由此造成了生产损失的情况下,2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贝塔工厂的诉请赔偿并不因为在侵权行为中寻找赔偿而使其因果关系变得牵强或者过于遥远。实际上,情况恰恰相反,在侵权法所包含的因果关系要比合同法中的更为宽泛,这一原则支持了上述主张。

Ⅲ.产品损失和机器设备损害均毫无区别地归入实际损失(domamages mat-ériels)的范畴。毫无疑问,这些损害都是客观真实的。也许,真正的问题是,生产损失是否能够直接以及是否应当认定因果关系具有充分性。必须记住,下级法院(juges de fond)尚未从最高法院接受到关于因果关系的清晰规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他们似乎既有裁量的余地也有犹豫的时刻。此外,在损害赔偿的量化方面,最高法院也没有获得支配地位。这一点可以在一个对工厂造成经济损

1Civ. 2e, 8 mai 1970, bull. Civ. Ⅱ1970, no. 160.

2Trib. Com. Paris, 23 octobre 1989, JCP 1900. Ⅱ. 21573, note Plais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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