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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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重要性
【摘要】作为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债券债务关系,预购方式债权人,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了所有权的期待权利。由于履行期限的时限较长,并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远期性以及房屋在物理形态上的不确定性,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履行必须得到规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非常关键的。为了有效的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起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充分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重要性;法律分析
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经程序,法律上的备案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预售人应当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应当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行为进行审查与规制,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合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其性质属于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更而设置的请求权,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规制开发商的行为,因为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有可能将商品房出售给第三方,对于预售方的任意处分行为需要加以控制。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意义
在商品房的预购方与开发企业之间签订了《预售合同》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合同备案的意义在于:首先,房产登记机构可以对售房单位的预售行为进行审核,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对象并不包括一切,而只审核一定范围的内容,包括预售房的限制情况、预售许可内容等,能够有效的保护预购人的权利即可;其次,预购人与开发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时,如在合同真实性上产生争议等问题,应当审核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以该合同为准,有效的起到登记备案鉴证的作用;再次,开发企业因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影响预购人对于房产的期权,发生查封、拍卖等事由可以有效的保护预购人的权利;最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事项的需要预购人提供合同登记证明,办理公证、抵押登记等事项都不能受理。
实行商品房预购合同备案制度实质上是为了制约开发商,可以促使开发商在加快建房的同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产权证明办理,使得购房者更加放心,其权利也更加有保障。特别是近年来一房二卖的情形特别多,这种隐患亟待消除。开发商推迟《预售合同》的备案手续,可以将房子再次预售或者直接建成销售,一房多卖损害的是多方市场主体的权利,因此在办理完预售合同备案后,买卖交易的合法性与唯一性才能得到保障。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有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但是合同如果以备案之日为生效时间,如果没有进行备案手续,开发商就可
以以此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出卖人以及预购人都可以申请备案手续办理,并且委托出卖人单方办理,开发商负责办理这一程序,而预购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一般来说备案的期限由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的发展趋势
预售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较长的履行期限内,可能会出现预售方将房屋产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并且办理的了登记手续,起到公示效应,第三人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在房产预购中出现纠纷的,特别是一房二卖的情况,预购人需要举证说明预售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才可以申请撤销预售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但是实际情况中预购方想要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第三方一般都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撤销合同是很少见的情形。预购人虽然可以请求预售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其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为了减少这类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必须对现有的预售合同制度加以改善,通过登记备案制度赋予预售合同一定的特殊效力。
作为不动产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对于预售合同进行备案预告登记,是一种对于不动产请求权的确认,作为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相对的一项制度,预告备案并没有在我国民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这种典型的远期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包括了物权与债权两种行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而进行备案则是物权行为,预售合同所确认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不属于绝对权,没有普遍的对抗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这种债的相对性对于预购方的权益保护难以有效的保障。而商品房预告备案则具有物权上的公示效力,这并不属于物权登记,而是对请求权的公示,使得特定的债权可以对抗第三方,甚至高于其所要设定的物权。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独立性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越来越相对化,备案的作用是使得侵害请求权或者妨碍请求权的行为归于无效,经过备案的债权行为具有排斥随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有矛盾的任何处分行为,具有绝对性的排他效力。有效的限制不动产物权人随意处分权利,确保将来只会发生与该请求权所期待相符的法律结果,必然保全预售人物权的请求权。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为了保全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请求权进行的备案登记。对于预售的项目进行审查,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备案部门应当在备案之前对开发商出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有效的审查开发商及其预售项目的合法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可以使得预购方的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房产进行出售与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第三方,第三方即使是善意的并经过登记也无法取得所有权,经过抵押的也不能对抗预售合同备案的预购人。这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出现。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级低,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就无法办理,作为前置程序,预售合同备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的安全性。
结语
作为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债券债务关系,预购方式债权人,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了所有权的期待权利。由于履行期限的时限较长,并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远期性以及房屋在物理形态上的不确定性,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履行必须得到规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非常关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一种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综合,通过赋予请求权以绝对性,有效的保障预购方的权利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