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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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2 内容
一、 保险资金的概念及基本要求
政策研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3 号, 2014 年 4 月 18 日)指出,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 他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 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 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二、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 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资金运用部门。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 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 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 资。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 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管 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3 号,2014 年 4 月 18 日) 三、 保险资金实行分类和比例管理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 [2014]13 号, 2014 年 2 月 19 日) , 将保险资金划分为: 流动性资产、
股票;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保险资产管 理
境内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 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不动产; 支持证券; 基础设施投资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划; 计划; 不动产投资计划; 境内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不动产类保险资 计划; 产管理产品和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 关金融产品 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 险资产管理产品 商业不动产; 办公不动产; 房地产信托基金 (REITs) 不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 境外 结构性存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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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 资产的 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 总资产的 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 四、 保险资金运用设置禁止性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3 号, 2014 年 4 月 18 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 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 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 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 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 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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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四)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5、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 号,2010 年 9 月 5 日)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 监发[2012]59 号,2012 年 7 月 25 日)规定,股权,指在中国境内依 法设立和注册登记, 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 (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 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通过购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等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 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重大股权投资:指 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 资行为)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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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 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 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4、股票投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4] 1 号,2014 年 1 月 7 日)规定,保险公 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 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 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以上 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 度处于 100%到 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 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 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 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 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 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 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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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部看, 直接投资未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是目前保险业投资的重 要领域,这也是构建保险金融集团的必由之路。但在这些领域,我司 目前大都不具备入驻门槛,或只能借助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银行股权变更要求投资者连续 3 年盈利, 目前我司 不可以直接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但可借道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 资。 证券公司——我司可以直接投资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的股权, 超过 5%的股权投资需投资者连续 2 年盈利。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 连续 2 年盈利,目前我司不可以直接投资该类金融机构股权。 我司可直接投资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 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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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 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五、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约束条件和要求 1、银行存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 [2014] 18 号,2014 年 2 月 28 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 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 严格执行 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 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 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2、债券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 [2012] 58 号, 2012 年 7 月 16 日)规定,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 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 定的其他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 司)债券。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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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类资 产划分方式,在每一类资产之下以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进行划分。
表 1:流动性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结构 流动性资产 现金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通知存款 境内 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 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逆回购协议 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隔夜拆出 境外 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商业 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 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等 境外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 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境内 固定收益类资产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债券型基金 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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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 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 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 3 年 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具有 2 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3、基金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3 号, 2014 年 4 月 18 日)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 基金按投资标的分为:货币市场基金(属流动性资产)、债券型基金 (属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后两者属权益类 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 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 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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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及相关规定
战略发展部 第 13 期
概述
为推动公司投资业务有序健康发展, 我们系统整理了中国保监会 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政策规定。从保监规定中,我 们发现,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不断扩大, 但仍有许多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主要集中在双方资格和限制进入的行业规定上; 我司投资牌照和资格 不断增加,但是仍缺乏一些关键牌照,无权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这 一行业发展的新领域。从银监会、证监会等规定中,我们发现投资非 上市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门槛也比较高, 主要集中在投资企业必须连 续盈利 2-3 年的限定上, 这将严重制约公司计划开展的直接股权投资 业务的发展,对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建设也是一种拖累。 从内部看,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司投资领域比较宽泛,除传统 金融产品投资领域外,还相继获得股票投资牌照、无担保债券投资牌 照、股权投资牌照和不动产投资牌照,并获得境外投资资格。与大型 公司相比,尚缺乏三个关键牌照,即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牌照、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牌照和衍生品牌照, 这有待资产管理公司 设立后再申请。
非金融债券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政府 债券、准政府债券 银行存款 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 存款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
表 2:权益类、不动产类投资和其他金融资产结构 权益类资产 30% 不动产类投资 30% 其他金融资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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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内 上 市
境 外 上 市 境 内
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 权益类投资基金等
境外
未上市企业股权; 外 未上市股权投资基 未 金等 上 市 注: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5%。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 [2014]13 号,2014 年 2 月 19 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 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 资产的 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 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 总资产的 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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