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前言

本标准系瓶装饮用纯净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993年发布的《瓶装水》的修订标准。

“电导率”的实验方法,列入附录A,作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轻工总会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深圳怡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肇庆鼎湖蒸馏水有限公司、深圳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清渠、周达民、吴木生、周敬良、邓端文。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6682-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0789-1996 软饮料的分类

GB 10790-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瓶装饮用纯净水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

4.1水源必须符合GB 5749各项技术要求。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3理化指标

4.3.1质理理化指标

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4.3.2污染理化指标

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4

5 试验方法

试验所用的水按GB 6682的规定。

5.1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规定。

5.2PH值、氯化物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高锰酸钾消耗量(耗氧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电导率:见附录A。

5.4铅、砷、铜、氰化物、挥发酚类、游离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硝酸盐、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规定的方法测定。

5.5净含量

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读取容积数。2L以上可采用称量法。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批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6.2.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瓶(罐)(2L以上抽取6瓶)。6瓶(罐)(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的检验 净含量测定3瓶(罐)(2L以上2瓶) ;3瓶(罐)(2L以上2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瓶)留样备用。

6.2.3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畏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罐)(2L以上抽取6瓶)。9瓶(罐)(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 [净含量测定3瓶(罐)(2L以上2瓶) ];3瓶(罐)(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瓶)留样备用”。

6.3.3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电导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瓶(罐)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7.1.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7.1.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1.4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 191的有关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还应符合GB 10790的有关规定。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

7.4.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7.5保质期

7.5.1符合7.3与7.4条规定时,保质期:小于3000mL的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

附录A

A1 方法提要

电导率是距离1cm和截面积1cm2之两个电极间所测得电阻的倒数,由电导率仪直接读数。

A2 仪器和试剂

A2.1仪器

A2.1.1电导率仪(附配套电导电极)。

A2.1.2恒温水浴锅。

A2.1.3 100mL或250mL烧杯。

A2.2试剂

0.0100mol/L氯化钾标准溶液:取少量氯化钾(优级纯),在110℃烘箱内干燥2h,冷却后精确称取0.7456g,溶于新煮沸放冷的重蒸馏水中(电导率小于1μS/cm),转移到1000m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此溶液在25℃时的电导率为1411.83μS/cm。溶液储存在具有玻璃塞的硬质玻璃瓶中。

A3分析步骤

按电导率仪使用说明,选好电极和测量条件,并调好电导率仪,将电极用待测溶液洗涤3次后,插入盛放待测溶液的烧杯(A2.1.2)中。选择适当量程,读出表上读数,即可计算出待测溶液的电导率值。

注:

1 电极引线不要受潮,否则将影响测量的准确度。

2 盛放待测溶液的灯笼杯应用待测溶液清洗3次,以避免离子污染。

A4精密度和准确度

同一实验室对电导率为1.36μS/cm的水样,经10次测定,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0%。

A5电极常数的测定

取未知电极常数的电极,用氯化钾标准溶液(A2.2)洗涤5次后,插入盛入放氯化钾标准溶液(A2.2)的烧杯中,测量一定温度下的电导率,即可计算出电极的电极常数。

电极常数=K/S ……………………………………(A1)

式中:K――一定温度下氯化钾标准溶液的电导率,可从GB 6682附录A中查出。

S――同一实验条件下,测出的氯化钾标准溶液的电导。

注:有的电导率仪出厂时已标准明配电极常数,可直接进行电极常数的补偿校正。若未知电极的电极常数,则可用本法测定。

瓶装饮用矿泉水的基本要求

瓶装饮用矿泉水的基本要求 1、含有一定量及相应比例的矿物盐和体现特征化的微量元素和其他成分。 2、天然矿泉水在其自然拨打周期内要有化学成分的恒定性、流量和温度的稳定性。 3、饮用矿泉水必须使从自然露头或人工开采的地下水源得到的可饮用的水,而不是公共供水源。 4、口味适宜,含有对人体健康的有益成分。 5、有害成分或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饮用水水质标准。 6、不得用任何化学品改变其组分,除允许进行曝气、倾析、过滤去除或加入二氧化碳处理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处理。 7、瓶装(或装箱)后,在保存期限(一般为1年)内,水的外观和口味无变化。 8、矿泉水源和生产线不得受人类活动的污染。 9、天然矿泉水的标贴或广告不得使用显示或象征具有涉及及预防、治疗和医治人体疾病的宣传。 10、所谓瓶装,泛指采用出售给消费者用以装水的任何种类的封口容器,包括易拉罐装、纸盒装、塑料桶装。 作为瓶装饮用矿泉水,按矿化度划分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低矿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矿物盐含量<500mg/L. 2、中等矿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500mg/L<矿物盐含量<1500mg/L. 3、高矿物化度饮料矿泉水以蒸发残渣计,矿物盐含量>1500mg/L. 矿泉水中一般含有锌、锰、氟、铜、沥、铁等元素,器限量标准可略微放宽。一般说来,铁和锰含量达到7-8mg/L即中毒,发生腹痛,氟含量超过250mg/L时,产生肠道不适感觉;硫酸根含量超过250mg/L,出现泄吐现象;溶解性固体最好在500mg/L以下。饮用矿泉水必须控制一些微量元素的含量,若浓度过高,则将有碍身体健康。必须把作为一般饮料的饮用矿泉水桶在医生指导下或按规定剂量服用的饮疗矿泉水区分开来,其评价标准和含量指标不能完全等同起来。某些医疗矿泉水,如重碳酸盐泉水、硫酸盐泉水、氯化物泉水等均可作为饮用矿泉水开发,但其含量标准必须符合饮疗矿泉水标准,其原则参照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 8537—1995)。

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 383-2005

ICS13.060.20 X51 浙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瓶装饮用天然水 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500米深地下水为水源,经过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级RO膜过滤、电离、臭氧灭菌、灌装工艺生产的可直接饮用的桶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7323瓶装饮用水 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GB19304定量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QB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T0039商品零售包装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3.1.2原料同时要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DB33 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

ICS13.060.20 X51 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纯净水的标准

纯净水的标准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监督、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电导率的测定、附录B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Packaged edible pure Wat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向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色度(度)≤ 5 浑浊度(度)≤ 1 嗅和味无异味、嗅味 肉眼观察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5-7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 4.1水源地 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色度/(度)≤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1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瓶装饮用纯净水常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瓶装饮用纯净水常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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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饮用纯净水常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解决方法 一、余氯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法 原因解决方法 原水池中加氯量过大其残留量已超过活性炭吸附能力。控制原水池中加氯量为6--8ppm,可根据NaClO原液的有效氯浓度,以确定NaClO的加入量 还原剂加入量不够或其有效浓度不够使其过多的氯进入活性炭而活性炭又已达饱和状态。1、对每批还原剂的还原能力进行监测使其还原能力达 工艺要求 2、确保其加入量在水中的浓度为机械滤器余氯的3 倍。(定期检查泵的冲程、频率,确保测量准确。) 活性炭吸附能力达饱和或失效。1、定期对活性炭过滤器进行冲洗 2、定期对活性炭进行再生,使其恢复对余氯的吸附能 力 3、定期对活性炭过滤器的能力进行验证 品控对余氯指标监控不到位1、严格按规定对水处理间各部位余氯指标跟踪检测,若有异常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二、漏水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法 原因解决方法 瓶颈螺纹处或瓶颈处穿孔、以及机械划伤1、改善吹瓶机机械手性能2、加强理瓶机、输瓶链道、灌装机(止旋刀)以及生产线输送道的设备能力,避免设备带来的损伤3、加强灯检控制 折盖、歪盖、隐形高盖引起漏水1、加强原辅料检验,做好瓶盖试机工作;2、保证盖和瓶匹配一致,若采用不一致的瓶或盖要及时跟进产品情况,有必要进行码垛倒箱放置3、及时调整旋盖头3、加强检验环节控制 盖未旋紧1、保证其扭力在9~13磅· 瓶口或瓶身有残缺或小孔1、加强原材料管坯质量检测2、加强吹瓶间空瓶质量 控制3、加强生产线检验环节控制 三、套标及标签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标签出现重影、色差、多余的线条、折径偏小1、加强标签入库检验2、套标机操作员在使用中加强 抽检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 缩标和皱标1、蒸汽压力过高或过低及不同位置的蒸汽阀门流量调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於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长春纯净水处理设备-长春反渗透纯净水处理设备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全GB 17323的规定。

纯净水定义

纯净水 简介 纯净水,指不含杂质的水(H2O)。 从学术角度讲,纯水又名高纯水,是指化学纯度极高的水,其主要应用在生物、化学化工、冶金、宇航、电力等领域,但其对水质纯度要求相当高,所以一般应用最普遍的还是电子工业。例如电力系统所用的纯水,要求各杂质含量低达到“微克/升”级。在纯水的制作中,水质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应该根据电子(微电子)元器件(或材料)的生产工艺而定(如普遍认为 造成电路性能破坏的颗粒物质的尺寸为其线宽的1/5-1/10),但由于微电子技术的复杂性和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繁多,至今尚无一份由工艺试验得到的适用于某种电路生产的完整的水质标准。不过近年来电子级水标准也在不断地修订,而且高纯水分析领域的许多突破和发展,新的仪器和新分析方法的不断应用都为制水工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高纯水的国家标准为:GB1146.1-89至GB1146.11-89[168],目前我国高纯水的标准将电子级水分为五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Ⅴ级,该标准是参照astm电子级标准而制定的。 高纯水的水质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的主要依据有:1.微电子工艺对水质的要求;2.制水工艺的水平;3.检测技术的现状。 在高纯水的生产过程中,水中的阴、阳离子可用电渗析法、反渗透法及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等去除;水中的颗粒一般可用超过滤、膜过滤等技术去除;水中的细菌,目前国内多采用加药或紫外灯照射或臭氧杀菌的方法去除;水中的toc则一般用活性炭、反渗透处理。在高纯水应用的领域中,水的纯度直接关系到器件的性能、可靠性、阈值电压,导致低击穿,产生缺陷,还影响材料的少子寿命,因此高纯水要求具有相当高的纯度和精度。 天然水中溶解的气体主要有O2、、CO2、SO2和少量的CH4、氡气、氯气等,在高纯水的生产过程中,还必需去除这类的气体。为了有效的去除杂质,在生产高纯水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化学杀菌剂,如甲醛、双氧水、次氯酸钠等。这些都是为什么高纯水不能作为饮用水的原因之一。 那么什么为纯净水呢?所谓纯净水是指其水质清纯,不含任何有害物质和细菌,如有机污染物、无机盐、任何添加剂和各类杂质,有效的避免了各类病菌入侵人体,其优点是能有效安全地给人体补充水份,具有很强的溶解度,因此与人体细胞亲合力很强,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 它是采用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精微过滤及其他适当的物理加工方法进行深度处理后产生的水。一般情况下纯净水在生产过程中,源水只有50%-75%被利用,也就是说,1公斤自来水或地下水大约只能生产出0.4公斤左右的纯净水,而剩下的0.6公斤左右的水不能当作饮用水,只能另作它用。 在我国,相关机构专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文,并于1998年分别发布了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和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视和关心。 我国的纯净水标准是参考了美国、加拿大、日本等有关国家的标准而制订的,如果喝纯净水真的不好的话,那为什么美国连续30年一直饮用纯净水呢?为什么美国的FDA1994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 2003、GB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前言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bottle d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综述

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综述 作者:天道尘心 摘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饮用水的质量对人体的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瓶装水工业的发展,瓶装饮用水已广泛的融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中,成为日常饮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瓶装饮用水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许多潜在的危害。本文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对瓶装饮用水的危害进行综述。 关键词: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 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在容器中,并出售给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水,主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六类[1]。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EU)、美国、中国等为了规范瓶装水市场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都相继制定了瓶装饮用水的相关标准[2]。尽管如此,瓶装水仍存在很多安全问题。 1 包装材料问题 塑料是食品包装的主要材料,其大致可分为七类。在我国采用三角形符号作为塑料回收标志,三角形内的每一个数字都代表不同的材料(图1),在瓶装水的瓶底便可看到(图2)。 瓶装水的包装瓶多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为材料,温度达到70℃时易变形,不耐热水浸泡[3],在高温环境或长时间使用后会释放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DEHP)等致癌物质。此外,某些制瓶企业用回收的废旧水瓶、报废的光碟甚至是国外进口的洋垃圾等废料生产包装瓶,这可能使非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溶于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2 微生物污染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是反映饮用水卫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其表明了饮用水受污染的程度。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324-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等都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做出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南、湖北、广东、陕西、福建、江西、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等20个省、直辖市145家企业生产的14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其中产品茵落总数超标率为12.8%[4]。因此,微生物污染已成为瓶装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 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 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 QB2357无汽饮料(水)瓶 QB2460聚碳酸脂(PC)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瓶装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存贮要求,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3章定义的产品。 2 饮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全文,本标准备出版时,所示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6682-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 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0789-1996 软饮料的分类 GB 10790-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存贮 GB 17324-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瓶装饮用纯净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采用蒸馏法、去离子法或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如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如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标准必须符合GB 5749各项技术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3 理化指标 4.3.1质量理化指标 质量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型表2 4.3.2污染理化指标 污染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GB 17324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同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chun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chu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8-04-21批准 1999-01-01实施 1 范围 chun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chun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瓶(桶)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瓶(桶)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塑料瓶(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等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以及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瓶装饮用水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瓶(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3.对于桶装水生产企业,其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粗滤设备; 2.精滤设备; 3.杀菌设备; 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 5.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车间空气净化设施; 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灯检设施; 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如离子交换、反渗透或蒸馏装置等)。 三、产品相关标准 瓶装饮用水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现行有效的天然(泉)水地方标准;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是食品级并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七)计量容器;(八)pH计;(九)浊度仪;(十)电导仪(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六、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带有※的项目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界限指标,检验时只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达标项目进行检验判定;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七、抽样方法

最新美国瓶装桶装饮用水标准[2008年颁布]

165.110 《美国瓶装饮用水(桶装饮用水)相关标准》-由美国食品药品检测中心(FDA)及环保局(EPA)共同制定 定义:(1)描述。瓶装水/桶装水是可用于人体饮用、封存于瓶中的、不含添加成分(除含有适量安全抗菌成分)的饮用水。 微生物质量: 《美国食品工业质量保证标准》规定,瓶装饮用水应符合如下微生物含量规定: 大肠杆菌总含量: 1、复式管发酵检验法:检验样本中每100毫升大肠杆菌数量(MPN)超过 2.2的样本数不得大于1,不得有每100毫升超过9.2的检验样本存在; 2、薄膜过滤检验法:检验样本中每100毫升大肠杆菌有机物数量不得超过 4,同时,每100毫升样本的大肠杆菌密度的算术平均数不得超过1个 大肠杆菌有机物。 物理质量: 浑浊物不得超过5个检验单位;颜色异常不得超过15个单位;气味应当符合3号嗅阈值。 化学质量:

(i)(A)瓶装饮用水化学成份含量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ii)(A)在美国生产和零售的瓶装饮用水(不含“氟化物”的)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过表1所注明的含量,表1如下: (B)进口瓶装水(不含有“氟化物”的)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1.4毫克每升。

(C)在美国声场和零售的瓶装饮用水(含有“氟化物”的)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过表2所注明的含量,表2如下: (D)进口瓶装水(含有“氟化物”的)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0.8毫克每升。 (iii)按照美国食品药品检测中心(FDA)与美国环保局(EPA)共同制定的《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用品法》章节第410章的有关规定,瓶装饮用水中所含化学成份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A)所含无机化学物质的最大含量标准如下: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卫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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