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 383-2005
农夫山泉“质量门”争议背后 得水源者得天下
农夫山泉“质量门”争议背后得水源者得天下作者:崔丹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2013年第05期水是生命之源!众所周知生活饮用水是饮用水最基础的标准,企业生产瓶装水的标准最起码应该相当于或严于该标准。
然而媒体发现,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两个标准,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甚至宽松于自来水。
如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砷、硒含量需小于(或等于)0.01mg/L,而浙江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则为小于(或等于)0.05mg/L即可。
而镉的限量,前者要求小于(或等于)0.005mg/L,后者为小于(或等于)0.01mg/L,要求放宽了一倍。
这一发现引起了人们热烈的讨论,同时也引出了我们对水的重新思考到底是什么让我们从喝白开水到认可喝种类繁多的水,而我们又应该从中学到什么呢?让我们来看本期热点扫描:农夫山泉桶装水在北京市场被下架成为农夫山泉质量门的一个最新节点,该事件还将发展到什么程度尚无法推断。
不过,在标准的争议背后,实质是水源和质量的较量。
实际上,在当前中国水污染情况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优质水源地已经成为所有水企业竞争的新焦点,也成为后来者及原有企业往高端突围的一个重要品牌推广诉求点。
水源之争“饮用水源超过一半有不同程度的污染,优质水源短缺,而且现有水源质量也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很多瓶装水不得不用自来水做原料了,这场标准之争,确实是对优质资源再争夺和分配的一个缩影。
”环保专家董良杰如此认为。
作为首个以水源地打造品牌形象的案例,法国依云至今在全球占据着高端水市场10.8%的占有率。
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高端瓶装水逐步进入市场,大多都以“水源”作为品牌推广时强调的重点:产于阿尔卑斯山、经过最少15年冰川岩层过滤而成、冰川水、雪山矿泉水、火山深层泉水……水源地的区别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成为这些高端瓶装水定价的依据。
在此之前,康师傅、农夫山泉等公司不断遭遇“水源门”、“产地门”等质疑,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企业竞争焦点的转移。
DB32/383-200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DB32/38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消毒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供水和灌装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20-1993 活性碳净水器
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3 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它指标尚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值。
表3-1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3 注:*为试行标准。
4 检验方法
4.1 浑浊度、高锰酸钾消耗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TOC按CJ3023-1993附录C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其他各项指标按GB/T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应对分析
第一章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应对分析一、回顾“质量门”和“标准门”事件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向21世纪网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1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发现这些水中的黑色不明物后,消费者李女士曾与农夫山泉联系,农夫山泉表示产品合格但未解答黑色不明物为何物。
3月18日,21世纪网报道指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依据的浙江地方标准(DB33/383-2005)对肉眼可见物的规定是不得检出,’而实际上此批次的水出现大量可以用肉眼看到的黑色悬浮不明物。
3月25日,21世纪网曝光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遍地生活垃圾,包括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
根据报道细节“农夫山泉胡家岭厂区谢绝了21世纪网的入厂参观请求”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农夫山泉的高层及公关团队坚持此前的态度。
当晚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了“关于丹江口岸边杂物的说明”,表明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1. 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声明表示,农夫山泉取水口源水符合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
4月8日,21世纪网报道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与旧的浙江标准及广东标准相比,浙江省地标放松了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允许霉菌和酵母菌的存在。
‘4月11日,浙江质监局为瓶装水正名的报道见诸报端。
《京华时报》在财经版块以半版篇幅报道此事,并在评论版头条以《引用水标准不是橡皮筋》为题发表了评论文章。
4月12日,该报将((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称农夫山泉回应质疑时避谈有害物质指标宽松。
由此,农夫山泉“质量门”正式升级到“标准门”,《京华时报》成为了与农夫山泉第二轮对峙的最主要对手。
从21世纪网到《京华时报》,权威的财经网站和北京影响力巨大的综合性日报先后成为农夫山泉的主要对手。
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出现了若干个有关于饮用水质量标准的版本,这是媒体与企业争议的焦点,但却迟迟无法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威声音。
农夫山泉 标准
农夫山泉标准农夫山泉的国家标准?农夫山泉执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
作为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订时,其中卫生指标执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2008年,国家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的精神,《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产品标准中的安全相关指标必须和国家标准相一致。
水的执行标准号代表什么?纯净水的标准代码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瓶(桶)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有4个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
这4个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这些标准都属于卫生(安全)标准。
目前纯净水和矿泉水都有国家标准,即执行“GB”开头的标准号,天然水由于暂无国家标准,所以执行各地制定的以“DB”开头的标准。
瓶装水是用什么保质的?普通的瓶装水,未开封保质期为12个月,在一个无菌的车间,消毒过的器皿,消毒过滤的蒸馏水,放上12个月没有问题。
瓶装水算快速消费品。
根据包装饮用水新国标GB19298-2014,一般瓶装饮用水是一年的保质期。
清江尚品的瓶装定制水就是一年保质期。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一、前言今年3月以来,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的“质量门”持续发酵,折射出的是饮用水行业标准的迷乱。
这场风波的核心,是舆论对地方标准宽松于国家标准的质疑。
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所以国家不可能不重视饮用水的最基本的卫生安全标准。
在市场上,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泉水……各种包装饮用水的名字层出不穷。
在这些产品的背后,各种包装饮用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本次调研时间:5月5日至5月9日调研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等调研对象与范围:我国饮用水标准与相关文件二、调查基本情况(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资源有4种,它们的优势与劣势如下:1、自来水:自来水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可以直接饮用。
但是,经过漫长的输水管道、天台水池等二次污染。
到终端时,已经不方便于生饮了。
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水污染越来越重。
水厂在处理水的过程中,必须加重氯、漂白粉等进行处理,有些化学污染也是无法清除的。
水中的毒素会随食物(道)进入人体,相当部分会在体内积聚。
2、纯净水: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纯其净,把水中有害物质大部分去掉的同时,也将水中的有益物质清除掉了,如微量元素、无机盐等。
长期饮用纯净水得不到微量元素,将会危害一代人的健康。
3、矿泉水:矿泉水含有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这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各地矿泉水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微量元素过量比摄入不足对人体更有害,若人体所需的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就会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
必需选择适合自己饮用的矿泉水。
4.矿物质水: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浄化加工,添加矿物质,经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的瓶装饮用水。
由于矿物质水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于矿物质水是否安全一直存在争议,而矿物质水也常常被消费者误当做矿泉水饮用。
不可忽视的是桶装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的二次污染、超标等问题严重。
《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2《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根据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予以立项,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起草。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如下:首先贯彻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其次,由于原浙江省地方质量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规范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引导统一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质量安全评价要求,解决了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本标准制定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保持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标准的延续性。
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一)标准名称《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为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立项名称,因此,本标准命名为《饮用天然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的饮用天然水。
由于饮用天然水应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明确饮用天然水属于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三)术语和定义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的定义,本标准将饮用天然水定义为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山泉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
(四)水源地要求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水源地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水源地要求如下: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农夫山泉 浙江地方标准
农夫山泉浙江地方标准
泉现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农夫山泉执行国家的强制的卫生(安全)标准GB19298及质量标准DB33/383-2005。
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是目前饮用天然水行业行政级别最高的质量标准,因此农夫山泉选择在标签上标示该标准。
DB33/383是目前行政级别最高的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标准,指标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为了统一产品的技术标准,也为了方便消费者了解我们的标准,农夫山泉逐步过渡为实行统一的标准DB33/383。
自主地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标示各级安全标准或者质量标准。
一般企业都会选择标示质量标准。
一方面,安全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标准,即使不标示在标签上,企业也必须执行。
另一方面,从执行的质量标准上能体现出产品质量特性。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作者:来源:《食品界》2015年第07期矿泉水、矿物质水、纯净水、天然水、蒸馏水、苏打水等水品种经常让消费者有点不清楚,不过,5月24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以下简称包装饮用水新国标)会让此等混乱局面变得简单不少。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近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超市发现,货架上包装饮用水琳琅满目,包括饮用天然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矿物质水等,此外还包括部分企业主打的蒸馏水、富氧水、苏打水、太空水、弱碱性水等等,价格则从1到10元不等,很多消费者其实并没有搞清楚这些水有什么区别。
不过,新国标实施以后,这些问题相对就简单多了。
根据新国标,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据了解,这一新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也就是说,消费者以后买水,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
这次国家发布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标是强制性标准,虽然从5月24日开始实施,但是为了给在售的包装饮用水一个缓冲期,所以在此之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专家:要注意区分品牌名和水种名以后市面上是不是就不存在天然水、山泉水、蒸馏水、富氧水、苏打水、太空水、弱碱性水等产品,企业是不是必须要更名?对此,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目前很多饮用水产品的名称其实是企业为了推销产品而制造的卖点,可以说是一种噱头,其实是伪科学容易误导消费者,国家出台新国标将包装饮用水分成三大类,一方面是为了更有效地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净化水行业秩序。
透过农夫山泉事件看标准不统一难题
透过农夫山泉事件看标准不统一难题针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农夫山泉称,在当前食品质量国家标准正在修订中的情况下,自己执行全国范围地方标准中内相对要求更高的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并从严执行。
钟睒睒称,也就是每一瓶水中具有的钾钠钙镁偏硅酸,是5项指标,DB33/383只规定一项指标达到要求就符合合格产品。
但农夫山泉向消费者和公众承诺,五项标准必须同时符合。
而《京华时报》则认为,该地标在不少有害物指标上不如两个强制性国标——《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9298-200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即自来水标准。
对此,农夫山泉方面称,生活饮用水标准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两方面,卫生标准方面农夫山泉执行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而DB33/383为质量标准。
钟睒睒称,京华时报指责农夫山泉的标准不如自来水,没有事实依据,农夫山泉今天要给你们出示的,是农夫山泉的企业标准。
在浙江省卫生厅备案。
企业标准的前言当中全文引用了浙江标准DB33/383 2005天然饮用水标准,并在文中增加了19298平常饮用水标准第一号第二号修改单,就是20065749、2006安全标准更加严谨后下达的修改单。
这个里面将总砷、镉、硝酸盐、溴酸盐这四项指标重新调整到比较低的5749的基础上。
钟睒睒称,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都遵守的基础上,还有一套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在产品方面,农夫山泉执行的是进一步严格的企业标准。
农夫山泉方面直指京华时报,称记者在写稿过程中并未向农夫山泉方面求证,而记者则激烈回应,指出是曾发送采访请求但并未得到回应。
提问阶段,《京华时报》记者开篇即强调:自己的报道经得起推敲。
(转自:中国广播网)其实,这件事情归根结底,只是因为国标与地标不统一。
在飞速发展的中国,这些问题都将会慢慢得到完善解决。
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一现象,是每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
快乐养生 2013.06近日,农夫山泉面临一系列质疑,被指瓶装水的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自订标准允许霉菌存在,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农夫山泉的质量、标准,企业与媒体之间争执不休,但仍没能讨论出一个结果。
事关饮用水质量问题,我们谁都不能置身局外。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场争执是怎么回事,农夫山泉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
“水源门”与“标准门”持续时间长达近两个月的农夫山泉事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3月上旬,消费者李女士发现,她买的一箱(24瓶)未开瓶的农夫山泉380毫升饮用天然水,水里有黑色悬浮不明物,其中有13瓶非常明显,这些水来自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
于是,有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缺乏说服力。
这就是所谓的“水源门”事件。
有媒体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这是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其在广东省生产的产品,采用的仍是浙江标准。
有媒体如此分析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相比旧的浙江标准以及广东省标准,该标准放宽了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并允许霉菌和酵母菌存在,而其中的有害菌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月10日,《京华时报》刊登文章《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其中指出:“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
”这篇报道顿时引爆舆论,被反复转载,由此,农夫山泉“水源门”事件演变为“标准门”事件。
乱象缘于标准不一水,乃生命之源, 超市里水的品种也类目繁多。
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蒸馏水……小小一瓶水,概念五花八门,标准千差万别。
而消费者习惯于把这些瓶装水,统称为矿泉水,根本搞不清楚它们具体有何差别。
但是不同品牌瓶装水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差别很大,即使同一品牌中不同品种的标签也不同。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瓶装水产品标准主要有3类: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标准系浙江瓶桶装饮用天然水产品标准
本标准系浙江瓶桶装饮用天然水产品标准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ICS备案号:DB33瓶装饮用天然水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系浙江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
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第3章、第4章、第5章、第章、第9章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是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与DB33/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
——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调整为“镉(Cd),mg/L,≤”。
——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调整为“铁,mg/L,≤”。
——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调整为“锌,mg/L,≤”。
——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调整为“耗氧量,mg/L,≤”。
——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调整为“三氯甲烷,mg/L,≤”。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阴离子洗涤剂、氯乙烯”三项指标。
——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食品安全与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的看法
农夫山泉“品质风波”继续发酵。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昨天向本报记者确认,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
他表示,任何瓶装水企业都必须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若不能执行则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质疑优于自来水标准?前晚,农夫山泉就“品质风波”发表声明,坚称“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
但是,公开信息显示,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该标准由浙江质监局提出并归口,由农夫山泉作为唯一的企业代表参与制定。
简单比对可知,农夫山泉执行的这一标准在有害物质砷、镉的限量方面,均宽松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其中砷指标限量甚至放宽到5倍。
“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瓶装水,都应该以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马锦亚表示,生活饮用水指的就是平常所说的自来水,“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
对于农夫山泉的“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说法,马锦亚表示,不排除存在“企业执行标准低,但产品实际检测值高于国家标准”的可能性,但是,执行标准低就意味着有些指标存在不安全的风险,“如果产品标准都不如自来水标准,何谈健康和安全?”马锦亚昨天还向记者表示,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因为食品安全法第27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执法倒退?马锦亚昨天直言,从行业的角度看,低于国标的地方标准是不能备案的,地方卫生标准备案部门对低于国标的地方标准进行备案,是一种执法倒退行为。
“在地方企业的非正常手段下,连国标要求都达不到的地方标准却得以通过备案。
而一旦通过了备案,就等于是合法有效的了。
对这样的事情,行业协会也非常痛恨。
看不懂的饮用水质量标准
社会SOCIETY36常看电视的人几乎都听过“农夫山泉有点甜”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词。
然而,最近农夫山泉这个品牌受到关注却并不是因为广告效应,而是因为农夫山泉的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引起的纷争,成为了各大媒体关注焦点。
消费者纷纷对农夫山泉的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产生了担忧,也对桶装饮用水的花样繁多的质量标准一头雾水。
最近的农夫山泉,有点烦。
水质量标准之争前不久,《京华时报》刊发了一篇题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报道。
该报记者在对业内人士进行采访时,业内人士表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
报道还称,一位饮用水领域的专家告诉记者,“关于饮用水,中国的各项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标准》(自来水)即国标GB5749应该是门槛最低的,这是饮用水最基础的标准,企业生产瓶装水的标准,最起码应该相当或严于该标准,尤其是在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指标上”。
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对比两个标准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宽于自来水。
如国标GB5749要求,砷、硒含量需小于(或等于)0.01mg/L,而浙江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则为小于(或等于)0.05mg/L;镉的限量,前者要求小于(或等于)0.005mg/L,后者为小于(或等于)0.01mg/L,浙江省的标准比国标放宽了一倍。
报道一发出,立即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农夫山泉也由此陷入了“标准门”事件。
此后的《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水质量标准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
与此同时,农夫山泉也在其官方网站上业。
国家标准是最高的,其他各级的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如有抵触,则以国家标准为准。
而现实中,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往往会与国家标准不符,这就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农夫山泉参照的是地方标准,这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所以才出现了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
记者在市场上查看了多种品牌的瓶装饮用水,结果发现,不同瓶装饮用水标注的生产标准各不相同。
农夫山泉不符合国标
农夫山泉砷镉标准仅国标1/5 湖北水源疑受污染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向媒体表示,她所在公司购买的多瓶来自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生产的未开封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不明物。
后经与农夫山泉的多番交涉,3月13日,农夫山泉向媒体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水是合格的。
但正是这份检测报告使得农夫山泉产品质量成为此后被质疑的关键。
这份报告依据的标准是浙江地方标准(DB33/383-2005),该标准被认为远低于卫生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标准号为“GB19298-2003”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且这份标准本身还被认为相较于其自身2002版本,2005版本在微生物检测、镉等指标上出现了退步。
与此同时,这个浙江地方标准被认为如同此前的乳业国标一样,涉嫌被企业绑架。
浙江地方标准“DB33/383-2005”显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包含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在起草单位中,仅有农夫山泉一家是饮用水生产企业。
而中国消费者保护基金协会一名人士认为:“标准由谁起草并不是主要问题,由龙头企业牵头起草行业标准,几乎是一种惯例,因为龙头企业一般掌握先进技术、工艺,并选中起草行业标准并不奇怪。
但在此次浙江地方标准中,农夫山泉作为行业领导者参与起草标准应该更严格才对,卫生部制定的国标已是行业最低法定标准,其他机构再制定标准,必须高于或严于这个标准,否则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做水的标准比国标还宽松的话就是笑话。
”“现在国内标准制定太过混乱,政府制定标准时太容易被企业影响,应该增加一些独立专家和研究机构来代表消费者利益与企业进行公开透明博弈,国外很多大品牌被曝出存在安全隐患,都是由民间研究机构最先检测发布的,国内出现明显过低标准,严重损害了政府标准的公信力。
”上述人士称。
而马锦亚的表态更让农夫山泉的标准遭遇质疑。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经由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农夫山泉起底大反击上京状告《京华时报》
农夫山泉起底大反击上京状告《京华时报》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3年第22期本刊评论员沈李龙持续已久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在停寂了一段时间后,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的战争又一次打响了。
这一次,农夫山泉表现出了霸气的“武将”风范,开始了最有力的一击。
11月4日,农夫山泉官方微博声明,上午10时,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
声明称,今年4月10日至5月7日,《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为此,我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了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材料,希望总局可以彻查此事。
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战争”回顾4月IO日,《京华时报》刊发题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文章,内容主要是: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瓶装饮用天然水》( DB33/383-2005)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一论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使农夫山泉销量急剧下降,也把农夫山泉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4月13日,农夫山泉微博公布质检报告。
4月15日,农夫山泉回应:农夫山泉向来遵守最严格标准以保证产品品质。
农夫山泉巴不得提高标准,因为农夫山泉有优质水源和先进生产设备。
《京华时报》拿整套标准中的几个指标就判定标准高低,不仅无知,而且强词夺理,使消费者迷失方向。
农夫山泉称,信口开河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是讲法制、讲经济秩序的时候,是讲理的时代。
今天,就你说的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的问题。
必须给读者、给公众讲讲清楚。
4月16日,农夫山泉再次回应:农夫山泉产品全套106项检测指标和31项内控指标共计137项指标的检测报告原本是企业机密,尤其是31项内控指标是农夫山泉的核心技术,但为了洗冤,不得不公布于众,这完全是被《京华时报》、华润怡宝所逼迫。
4月18日,农夫山泉公布与《京华时报》的沟通邮件及短信内容,并称《京华时报》4月17日刊发的《采访过程有证据》是偷换了时间概念。
DB33 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
ICS13.060.20X51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
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农夫山泉承认以自来水标准为底线 避谈有害物质
农夫山泉承认以自来水标准为底线避谈有害物质“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经本报独家披露后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
昨天,农夫山泉终于发声,发出声明自辩,但其仍然回避有害物质指标宽松问题。
农夫山泉承认以自来水标准为底线此前一直未有回应的农夫山泉,昨天中午终于发声,该公司首先承认: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是所有瓶装饮用水都必须符合的最低标准,并自称公司“产品必须同时满足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自来水标准)、GB19298-2003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DB33/383-2005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低于自来水标准之说”。
农夫山泉强调,其执行的浙江标准中有两项指标还是严于自来水标准的。
协会质疑关键指标5项不及自来水但是,农夫山泉昨天的声明,仍然回避了其所执行的浙江标准中,重金属指标未达到自来水标准的问题。
“我们看一个标准的高与低,重要的是关注其中对人体有害的指标,哪怕只有一项低于国家标准,这标准就不如国标。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秘书长马锦亚昨天指出,何况农夫山泉标准在砷、镉、硒、硝酸盐和溴酸盐5项对人体危害的关键指标上都不如自来水标准(见表),特别是溴酸盐这项指标,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标准中竟没有涉及。
马锦亚表示,农夫山泉的声明显然是在“混淆视听,回避关键问题”。
中国疾控中心一相关专家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农夫山泉没有解释消费者关注的重金属指标放宽的问题,其反倒认为外界质疑其标准不如自来水的说法是“不严谨不科学的”,“这种指责肯定是不对的”。
浙江标准8年原地踏步上述中国疾控中心专家昨天还表示,农夫山泉标准实施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而新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二者确实有时间差,但是农夫山泉标准实施至今8年却从未根据国家标准进行重新从严修订,这也是存在问题的。
记者还发现,相对于农夫山泉从未从严修订标准的是,其从宽修订标准却显得非常积极。
农夫山泉水质问题
农夫山泉水质问题“水源地垃圾围城”的传言还没褪去,农夫山泉近日又卷入更多风波。
昨日,有媒体引述“业内人士”爆料指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该公司广东生产的瓶装饮用水采用的是要求较低的“浙江标准”。
昨日本报记者发现,目前国内有关天然水、山泉水的标准确实五花八门,导致消费者“蒙查查”。
农夫山泉昨日给本报发出声明,指其产品质量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又直斥连串针对性报道是竞争对手“策划”。
广东质监:近两年产品抽检都合格广东省质监局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指出,天然净水标准DB 44/116-2000并未废止,而农夫山泉的饮用天然水在广东的水源属于湖水(地表水),因此应适用天然净水的标准(即DB44/116),而非天然山泉水标准(DBS44/001)。
而广东省质监部门对农夫山泉的瓶装饮用天然水的监督抽查,除了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外,也是依据广东省地标DB44/116抽检,近两年的监督抽查没有不合格情况出现。
记者对比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9298-2003、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以及广东省标准DBS44/001-2011《饮用天然山泉水》,发现三者在微生物的指标上的确相同,即为菌落总数50,大肠群菌3,霉菌、酵母菌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而广东省标准DB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针对微生物的指标的确要比上述标准要严格,其中要求菌落总数20,大肠群菌3,霉菌、酵母菌不得检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标准:天然水国标缺位地标林立昨日,记者走访广州部分超市,发现货架上的瓶装水分为纯净水、矿泉水、山泉水、饮用天然水,叫法多多。
与矿泉水一般写明执行标准为“GB”(即国标)不同,山泉水(或饮用天然水)都在执行企业自己制定的“产品标准号”或标准号为“DB”的地方标准。
原来,国家只有针对纯净水和矿泉水有国家标准,而针对天然水却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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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20 X5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瓶装饮用天然水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
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瓶装饮用天然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术语与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指标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水源水及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CJ/T 145 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瓶装饮用天然水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源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用城市供水系统或市政供水系统的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
4 技术要求4.1 水源地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泉(井)取水点外围半径15m内,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3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泉(井)取水点周围不小于30m,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化肥。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水源要求4.2.1 水源水水质要求水源水水质要求遵照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 天然水成品水要求4.3.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4.3.2.1 某些元素和组分的特征(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注:特殊水源地水源水电导率小于20μS/cm的情况,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源水的电导率值。
)4.3.2.2 常规理化指标常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常规理化指标表3(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6 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 理化指标6.2.1 pH、耗氧量、总硬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余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苯并(α)芘、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2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钾、钙、钠、镁、偏硅酸、总砷、镉、铬(六价)、汞、铅、硒、铝、铁、锰、银、铜、锌、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4 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氯苯、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化碳、苯、甲苯、乙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按CJ/T 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按JJF 1070检验。
7 检验规则7.1 水源检验在投产前,连续半年,针对附录A所有指标对水源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符合要求,方可生产。
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每一年针对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
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
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生产,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7.2 成品检验7.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2 出厂检验7.2.2.1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2 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2L以上抽取4桶)。
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桶)留样备用。
7.2.2.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包装、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余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3 型式检验7.2.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
7.2.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净含量检验的全部内容。
7.3 判定规则7.3.1 水源检验水源水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附录A要求。
7.3.2 出厂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8.1 标志8.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标签8.2.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
8.2.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
8.2.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山泉水、井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
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
9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 包装9.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9.1.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9.1.3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9.1.4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9.2 运输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2.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2.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9.3 贮存9.3.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