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微商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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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微商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一、微商的含义及特点

(一)微商的含义。

微商,是指个人以微信社交平台为载体,进行广告的宣传、商品的销售等经营活动。它是新时代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

(二)微商的特点。

微商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1.他是依靠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基础,进行的经营活动。

微商是借助微信这个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所以它潜在的顾客就是他自身交际的朋友圈内的人。因此,我们说微商是以他自身的朋友圈为对象,以微信为平台进行的经营活动。

2.投入成本、传播快。

微商,作为一种电商,它需要投入的经济成本比较低、经营门槛不高、在朋友圈传播速度也快。这与传统市场所需要的投入成本多、见效慢、进入门槛比较高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3.经营的商品价格都不高。

投入成本低、门槛低,这就决定了微商所经营的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太高,都是一些日用的简单的商品,比如食品、化妆品、手链、服装等。

二、新时代下微商出现的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微商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它有利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很好的缓解了就业压力等。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带来

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商品的质量难以保障。

微商宣传商品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通过、文字、语音、图片等。大部分商品都是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没有保质期限、没有生产地点等,它的商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二)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微商是没有职业情操和道德准则的,他为了实现最大的盈利目的,很可能去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例如,有些微商在微信上宣称,只要关注什么公众号或者扫二维码就可以免费获得某商品,这往往都是经营者发布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真实性,欺骗了大众,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消费者售后维权比较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售后维权比较难,其原因在于:

1.微商的营销策略是以自己为中心的亲朋好友,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开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的。这样,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的举证将会比较困难。

2.很多微商卖家都没有采取实名,没有真实的身份证明,而是用的网名。这样,一旦出现质量纠纷,买家找不到卖方,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没有第三方平台监管。淘宝网上虽然有很多商家在售假,但是它却有第三方平台的有效监管。一旦出现质量纠纷,第三方平台能够

很快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微商,它不像淘宝,没有一个有效的第三方平台监管,出现质量纠纷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4.工商机关、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总是相互推诿,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四)微商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

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从违法性质和犯罪规律来看,网络经济犯罪越发体现出刑事民事交叉、由民事转刑事的特点。

(五)目前,我国法律对微商的性质及微商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软件,越来越流行。微商以此为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微商的性质和经营行为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针对微商出现的问题提出的修改意见

(一)对于微商在微信上所提供的产品,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的调整。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虽然购物的途径和支付方式与现实中的购物行为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商品的买卖行为。

因此,对于微商在微信上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应当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所以,对于微商所提供的产品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微商”不是市场经营的主体,而是一种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其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对其的监管和消费者维权都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首先从立法上入手,对微商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

同时,对于微商进行的消费欺诈、消费者进行投诉等行为,可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的调整。经营者在朋友圈卖东西,虽然仅仅是针对朋友圈里的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商业性质。其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商品的行为也是商业广告,也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日期、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新修改的广告法中虽然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于社交媒体上收费发布或转发广告的行为,一旦出现纠纷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收费转发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

这些法律规定还是比较粗陋、不完善的。所以,我国应当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空白。

(二)畅通消费者的维权通道。

1.对平台使用者实行实名制。一旦发生商品纠纷,社交平台可以立即限制其交易,这不仅可以防止更多的人受害,而且还可以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工商部门对微商的主体进行确认,并且对微信账号进行审核,收集微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的真实的信息。另外,工商部门可以将微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微商实行信用监管,在微商账号的明显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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