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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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

一、改制程序

(一)成立改制组织

(二)进行产权界定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四)财务审计

(五)进行资产评估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二、具体改制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7)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8)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和出资人出资情况(含企业注册资本

金的变动情况);

(9)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10)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

企业改制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构成情况进行确认(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8)参加会议人数,应到,实到。是代表还是全员

(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

不论哪一种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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