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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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顺该种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称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①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②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③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④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亲属之间。

第二节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实施,对收养的原则、成立、效力、解除、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②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③平等自愿的原则

④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⑤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三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

●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除外情形: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三)收养人必须有抚养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法定疾病;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①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③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④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四)其他条件

✓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符合法定形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必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子女的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继父或继母收养;

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的限制;

被收养人无须不满14周岁。

第四节、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我国收养的法定程序是登记程序,但以协议及公证为补充。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盖章)

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补充: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五节、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解消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三、收养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诉讼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三、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1991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深的感情。谭林、秦华1992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1996年夫妇俩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问题】

1.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王森、杨潮的主张是否有理?

3.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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