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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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社会中,收养孤儿是一种具有伟大意义和人道主义价值的行为。

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来规范收养行为,保护孤儿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介绍和讨论。

国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护孩子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根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无家可归、被剥夺家庭保护的孩子享有适当的保护和关怀。

其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通过合适的收养手续,为孤儿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爱心照顾。

除了儿童权利公约外,国际上还有其他一些组织针对收养孤儿制定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例如国际收养的海牙公约就是一个广泛适用于国际收养的法律文书。

该公约旨在确保孤儿能够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情况下被收养,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福祉。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符合规定的国家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国际收养事务,保护孤儿的利益并防止拐卖、虐待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国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中国,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

该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对收养关系的设立、法律手续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享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收养的合法性和孤儿的利益,收养人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首先,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的夫妻,已婚夫妇中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

其次,收养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和经济条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照顾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最后,收养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培训,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建立收养关系。

此外,在中国,各省市还设立了相应的收养机构,负责管理和推行收养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评估收养人的资格、协助进行收养登记和审批工作、提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保证收养的程序合法、透明并符合孤儿的最佳利益。

结语收养孤儿是一项涉及众多权益的任务,需要合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作为保障。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政策讲解交流发言稿范文

收养政策讲解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就我国收养政策进行一次讲解和交流。

收养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收养政策进行阐述。

一、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收养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收养无子者”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收养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收养制度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收养政策的基本原则1.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收养政策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儿童在收养过程中得到关爱、教育和成长。

2. 公正、公平原则:在收养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收养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确保收养关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4. 促进家庭和谐原则:收养政策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使收养家庭成为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

三、我国收养政策的主要内容1. 收养条件(1)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固定住所;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程序(1)登记: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2)公告: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人应当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

(3)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养人有异议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我国的收养制度是指对无亲无故儿童或特殊家庭背景儿童进行接纳、抚养和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这些儿童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多年的积累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的收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顾和抚养无亲无故儿童,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二是由有意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最终由法院审批通过完成收养手续。

我国的收养制度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养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居住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保证了儿童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

另一方面,收养过程中注重儿童的真实意愿。

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自行提出是否同意收养,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儿童的意愿,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在保护收养家庭的权益。

收养家庭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官方程序后,获得了合法收养的身份和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收养制度还注重了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持续关注和服务。

一旦收养手续完成,相关部门仍会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进行跟踪服务。

收养家庭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如教育补助、医疗保障等。

被收养儿童可以得到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然而,尽管我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家庭的数量相对不足,与寻求收养的儿童数量不平衡。

这导致对于一些特殊背景的儿童来说,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依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其次,收养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儿童和家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的收养制度在促进儿童权益保护和家庭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收养制度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孤儿、弃婴等弱势群体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收养制度,旨在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收养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收养制度总结如下。

二、收养制度的主要内容1. 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4)年满30周岁。

2. 收养程序: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真实情况。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3.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养期限: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

被收养人达到成年年龄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5. 收养人权益:收养人享有被收养人的监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

三、收养制度的成效1. 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收养制度为孤儿、弃婴等弱势群体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有效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家庭和谐:收养制度的实施,使许多家庭得以团圆,有助于家庭和谐稳定。

3. 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收养制度有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人口素质。

4. 促进社会稳定:收养制度的推行,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问题:部分收养人缺乏责任感,对被收养人未尽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部分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侵害。

2. 建议:加强收养人审查,提高收养人素质;加强对收养家庭的监管,确保被收养人权益得到保障;加大对收养家庭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家庭责任感。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民法典收养篇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儿童保护,依法建立健全收养制度,本篇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

第二条收养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特殊法律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真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养事业。

第二章收养的设立第五条未成年人在较大年龄被收养的,应当征得其同意,不得违反其真实意愿。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监护关系、丧失监护权,或者有抚养困难的,可以被收养。

第七条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八条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居住在同一国家。

第九条收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接受过法定收养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具有一定的育儿能力。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十一条收养关系设立,自收养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由于不正当理由设立的收养关系,为无效。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若有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两者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不再继承其亲生父母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除非有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等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也应当尽到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育、学费、医疗等义务。

第四章收养的效果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收养后发现因未能了解完全而造成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自收养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的诉讼。

加强收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加强收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加强收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一、总则收养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弃婴、孤儿及其他无助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和帮助。

为加强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二、收养资格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收养。

2.申请收养的夫妇需符合国家的结婚条件,且至少一方未曾生育过子女。

3.有良好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良好的教育水平。

4.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5.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环境。

6.必须接受收养前的相关培训。

7.经过附近社区或相关机构的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收养条件。

8.法院核准通过后,方可正式进行收养手续。

三、收养程序1.申请收养的夫妇需向当地社区、街道或民政部门进行书面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2.经过初审合格后,需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并接受心理评估、家庭访谈等程序。

3.确定符合条件后,办理法律程序,向法院递交正式的收养申请。

4.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收养审查,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被收养儿童利益的情况下,做出收养裁定。

5.经法院裁定通过后,领取收养证书,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

6.领养过程中,需接受社区或相关机构的跟踪指导和帮助,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

四、收养后的权利和义务1.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

2.收养人应当为被收养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保障其基本权益。

3.收养人应当做好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塑造儿童积极健康的人格和价值观。

4.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儿童的原始家庭,保留其与原家庭的关系,做好过渡工作和心理疏导。

5.被收养儿童有权选择是否要求了解其生源,收养人应尊重其选择。

6.被收养儿童在成年后有权申请查询其出生和生源,收养人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收养管理1.社区、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养管理机制,确保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民法典》中的收养制度新亮点

《民法典》中的收养制度新亮点

E 法治乡村收养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它是在原本没有血 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一项制度,《民 法典》对收养法律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除了增加有利 于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有诸多亮点。

放宽被收养人年龄限制周某的挚友陆某及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刚 满14周岁的晓伟。

晓伟正在读初中,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为让晓伟健康成长,周某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晓伟 年龄太大,法律不允许收养。

那么,法律对被收养人的年龄 是如何规定的?点评:原《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 的未成年人,这就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被收养。

然而,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 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律制度保护而受 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 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 就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

因此,周某夫妇在征得晓伟及其监护人同意,并且符合收 养的其他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晓伟。

修改和增加收养的条件马某与妻子育有一子,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两人 渴望有个闺女。

但其妻子年龄偏大,担心高龄生产危险,两 人便想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女孩。

那么,法律允许他们 收养一个女孩吗?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的 规定与原《收养法》相比有三处变化:一是将收养人“无子 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中国收养制度案例

中国收养制度案例

中国收养制度案例我给你讲个超暖心的收养案例哈。

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一对夫妻,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他们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虽然四处求医,但都没啥结果。

不过呢,这两口子特别有爱心,就想着收养一个孩子。

他们通过正规的收养渠道,也就是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去登记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那手续可不少,要提交各种材料,像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啦,健康证明啦,居住环境证明啥的。

这就像是一场爱的考验,只有通过这些严格的关卡,才能确保孩子被送到一个合适的家庭。

后来呢,民政部门给他们介绍了一个小男孩。

这个小男孩叫小辉,身世挺可怜的,父母因为意外去世了,跟着年迈的奶奶生活,可奶奶身体也不好,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他了。

大强和小美见到小辉的时候,那真的是一眼就喜欢上了这个机灵的小家伙。

小辉刚开始还有点害怕和害羞,毕竟要到一个陌生的家庭嘛。

但是大强和小美特别有耐心,给他买新衣服、做各种好吃的,还带他去游乐园玩。

在办理收养手续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一些亲戚朋友不太理解,说为啥要收养别人的孩子,自己生一个多好。

大强就笑着说:“这孩子跟我们有缘,我们给他的爱一点也不会比亲生的少。

”所有手续都办好了,小辉正式成为了大强和小美家的一员。

这个小家庭从此充满了欢声笑语。

小辉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很好的教育,他也特别懂事,学习成绩很棒。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性,它既能让像小辉这样失去家庭温暖的孩子重新拥有一个充满爱的家,也能让像大强和小美这样有爱心的夫妻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

还有一个有点曲折的案例呢。

老张和他的妻子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

他们在网上看到了一些关于收养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有些是不正规的,甚至有一些是骗子发布的。

老张差点就上当了,还好他的妻子比较谨慎,觉得应该按照正规的收养程序走。

于是他们到民政部门去咨询。

这时候才知道,原来收养必须要符合很多法律规定。

比如说,收养人得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而且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等。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 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
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
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 民和社会组织。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 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
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 《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 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 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 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 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 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 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
养人的。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 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 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 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 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 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 止规定等等。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性质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 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 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 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收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科学规范收养行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支持家庭建设,我国民法典对收养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进行探讨。

一、收养制度的定义和目的收养制度是指非生父母与儿童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适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环境。

收养是一种义务的、长期的、亲子关系的建立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收养人的资格和程序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存在亲近的关系,并且取得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许可。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收养,要求夫妻关系稳定并经过审查合格。

在收养程序方面,民法典要求收养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养儿童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

有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收养人有能力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意志,并对被收养人进行必要的辅导和照料。

三、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自收养人之意思表示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即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父母,享有与生父母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被收养人也具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继承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等。

同时,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和保护有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享有对自己生身父母的隐私权,以及对双方父母的扶养和抚养要求。

此外,对于出于善意被人收养的人,民法典还规定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

四、特殊类型的收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民法典还对特殊类型的收养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是福利收养,即由福利机构收养无监护人的儿童。

民法典明确了福利收养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对被收养儿童福利状况的关注。

古代收养制度

古代收养制度

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一、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收养制度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方式以及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1. 收养目的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家庭内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

在先秦时期,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家庭内部的劳动力需求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收养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目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考虑到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

2. 收养方式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在先秦时期,收养方式主要是依靠家庭内部的自行解决,通常由被收养人的父母或亲属进行收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方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采用社会收养的方式。

社会收养主要是依靠政府和社会组织来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问题。

3. 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收养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家庭内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农
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同时,收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改革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改革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改革一、引言收养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众多未成年人及家庭的福祉。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收养工作,不断推进制度改革,以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收养工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背景、现状、主要内容以及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现状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人口老龄化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收养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过去,我国的收养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收养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权益保障不力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日益迫切。

2. 现状近年来,我国收养工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收养工作制度。

如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收养评估办法,完善收养程序等。

三、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收养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力度。

在《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收养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2. 规范收养程序和审核流程为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地纷纷规范收养程序和审核流程。

如天津市实行严格的收养登记制度,从咨询受理、材料审查、收养评估到信息录入、证书制发和档案管理,每一个环节都依法办事,确保收养工作的规范运行。

3. 强化收养评估和监管收养评估是确保收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地在收养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养条件与资格1. 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不限,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收养人应当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夫妇,且收养人的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下。

3. 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人应当是无犯罪记录的公民。

5. 收养人应当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

二、收养程序1. 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 收养人持收养证到医疗机构办理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5. 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出生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登记管理1.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收养档案,记载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登记日期等内容。

2.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收养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 收养人在收养后三年内,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门。

2. 收养人在收养后五年内,因收养人的原因导致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被收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关系。

3. 收养关系终止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登记。

五、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遵守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的收养行为。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古代收养制度范文

古代收养制度范文

古代收养制度范文
在古代的中国,收养的典型形式有:子女收养、宗族收养、家族收养、外来者收养、朋友收养等。

子女收养是一种最普遍的古代中国收养制度,
它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子女收养制度不仅出现在宗法社会,还在封
建社会有所体现,精确地讲,封建时代的子女收养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是家庭收养,并不像宗法社会中的收养那样在宗族之间传播。

家族收
养是古代中国一种普遍的收养形式,它的出现与中国传统家庭制度的发展
有关,宗法社会中的宗族收养也是古代中国收养制度的一种。

宗族收养制
度重视对宗族的统一性和地域的统一性,因此就有着强烈的宗族收养意识,它与宗法社会的家庭收养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

外来者收养是在宗法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收养形式,多
半是由宗族或家族将外来者收养,或者有关人员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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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制度
篇一:青岛市收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弃婴,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

第三条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弃婴收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协调、协助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依法调查、审核弃婴收养登记相关工作。

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的接受、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

市南区民政局依法负责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
好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依法查处假冒弃婴的违法生育行为和遗弃、送养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部门接到本辖区内捡拾弃婴的报案后,应当积极查找其生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出具捡拾报案证明,查找不到的,将弃婴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公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发现和捡拾到弃婴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和私自收养弃婴。

第八条市儿童福利院是弃婴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认真审核弃婴入院的相关材料;
(二)建立健全弃婴入院档案,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送入院的弃婴,应当积极协助捡拾人办理捡拾报案手续,确定弃婴身份;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认真做好弃婴的送养工
作,送养应当按规定坚持先国内后涉外的原则;
(四)做好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保密的工作。

第九条鼓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市儿童福机构的弃婴。

收养人应当依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三十周岁;
(二)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等条件下,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高收入者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弃婴的,应当到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儿童福利院可对推荐的收养家庭进行实地走访和评估。

第十一条鼓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残疾弃婴,鼓励收养人向市儿童福利院捐赠。

市儿童福利院对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专用捐赠收据,资金实行会计专户管理,并建立公示、反馈制度。

第十二条弃婴临时安置、收养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区(市)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移送、妥善安置弃婴,导致弃婴生病、死亡或发生其他损害弃婴权益的,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弃婴收养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逐步规范全市弃婴收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承担弃婴收养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弃婴收养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篇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0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案人:李冬玉
主题词:法律,民政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活和心灵造成了无法估量的重创,特别是孤儿问题日益突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8年11
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

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等方面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现行《收养法》相关条款与社会需求已经不相适应,目前《收养法》修订条件基本成熟。

一、现行《收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正常收养条件是:(1)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且必须同时具备;(2)被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当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现行《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对于孤
儿的收养问题,目前并无法律障碍,但对于那些查找不到生身父母或者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并非孤儿,收养就存在一定法律限制。

因为《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的收养须满足“无子女”条件。

然而,就目前愿意收养群体的现实状况而言,绝大部分都是有子女家庭,虽然有意愿也有能力,但却存在法律制度方面障碍。

《收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救助需要被救助的未成年人,但该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在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与心血将被抚养人抚养成人后,法律一开始就否认理应成立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对于抚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一制度产生的效果差强人意。

二、修改建议
在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大量民间力量愿意且有收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1、建议就收养法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是鉴于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可以将已经纳入突发事件之中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作为修改《收养法》的法定条件;二是对于被收养人,将其年龄放宽至未成年人,被收养理由包括父母双亡、父母查找不到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三是对于收养人,若收养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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