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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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
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 岁的限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 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 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
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 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 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 构等为送养人。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来自百度文库
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
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
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
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
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
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 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 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 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 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
1、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
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
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
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