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 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
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 岁的限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 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 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 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
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 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 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 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
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 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 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 构等为送养人。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来自百度文库
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
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
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
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
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
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 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 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
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 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 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 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 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 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 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
1、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
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
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
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
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