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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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 其收养制度也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类: 1.立嗣。 2.乞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收养 人为义父母,被收养人为义子女。义子女与义 父母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财产的关系。
关系:义子不许立为嗣子,不得继承宗祧。 立嗣的效力高于乞养,嗣子的地位是高于义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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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
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 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过房。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里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 方式。其特点: ⑴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 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 ⑵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 子)为嗣子; ⑶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27条、28条 身份效力第29条 财产效力第30条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小结
从收养关系运动的过程来理解收养的实质 从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来 理解国家对收养行为的监控
案例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 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的 5 岁的男 孩陆军。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 3 年未曾回来 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 身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在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 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 妇对陆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陆军长至 9 岁,它 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要解 除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王家和夫妇不同 意,陆军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 系无效,理由是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要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P238—240 一、收养成立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成立的解销效力 收养法第23、24条 三、收养的无效 收养法第25条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返回
一、(二)收养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与公养 2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为 与寄养 3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 晚辈之间 4 .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 解除 返回
收养与公养
返回
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 教养。 比项 法律性质 目的 收养 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父母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公养 共法性质的社 会福利措施 让不幸儿童得 到社会抚育 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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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无子女 有能力 无疾病 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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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监护人 限制:收养法第12条\13条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限制:收养法第10条\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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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
生父母的 近亲属
解销效力
生父母
养父母 拟 制 养子女
收 血 缘 养 生子女
养父母的 近亲属
拟制效力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3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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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 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 则 返回
收养关系图
生父母
送养人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问题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 .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收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Fra Baidu bibliotek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 1991 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 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 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 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 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 深的感情。谭林、秦华 1992 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 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 1996 年夫妇俩 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 3、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 4、收养成年人:血亲之间的收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5、隔代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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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15条 (一)登记机关《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 (二)具体程序 申请: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审查:办法第7条 登记:办法第7条 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选择要件
问题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 ,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 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 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一、(一)收养的概念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定义: “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 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家族关系的社会制 度。通过这种社会制度,被收养人与新的 家庭或家族形成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 母子女关系,而他与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 关系则全部或部分终止。 ”
为 亲 的 收 养 收为 养子 女 的
立现 法代 的收 特养 点的
1.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目的和职能, 以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 2.收养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非婚生子女 的方向发展; 3.从成立的方式来看,普遍采取了国家监督主义; 4.从收养的效果来看,向着完全收养的方向发展;
二、(二)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收养法第11条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返回
被收养人的条件
⑴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
三种情况:收养法第4条
⑶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后果
收养与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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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是指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客观上 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 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 比项 目的 收养 建立拟制血亲 父母子女关系 寄养 委托他人代为 照料子女
后果
产生子女权利 义务的转移
只发生抚养形 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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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收养制度的变迁
为 家 的 收 养
第六章
收养制度
本章的主要内容
问题:收养制度与亲子关系法的关系? 一、收养制度概述:概念、特征与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过 程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中国 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关系:义子不许立为嗣子,不得继承宗祧。 立嗣的效力高于乞养,嗣子的地位是高于义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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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
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 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过房。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里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 方式。其特点: ⑴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 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 ⑵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 子)为嗣子; ⑶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27条、28条 身份效力第29条 财产效力第30条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小结
从收养关系运动的过程来理解收养的实质 从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来 理解国家对收养行为的监控
案例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 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的 5 岁的男 孩陆军。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 3 年未曾回来 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 身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在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 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 妇对陆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陆军长至 9 岁,它 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要解 除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王家和夫妇不同 意,陆军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 系无效,理由是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要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P238—240 一、收养成立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成立的解销效力 收养法第23、24条 三、收养的无效 收养法第25条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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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收养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与公养 2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为 与寄养 3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 晚辈之间 4 .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 解除 返回
收养与公养
返回
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 教养。 比项 法律性质 目的 收养 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父母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公养 共法性质的社 会福利措施 让不幸儿童得 到社会抚育 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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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无子女 有能力 无疾病 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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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监护人 限制:收养法第12条\13条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限制:收养法第10条\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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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
生父母的 近亲属
解销效力
生父母
养父母 拟 制 养子女
收 血 缘 养 生子女
养父母的 近亲属
拟制效力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3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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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 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 则 返回
收养关系图
生父母
送养人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问题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 .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收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Fra Baidu bibliotek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 1991 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 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 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 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 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 深的感情。谭林、秦华 1992 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 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 1996 年夫妇俩 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 3、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 4、收养成年人:血亲之间的收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5、隔代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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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15条 (一)登记机关《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 (二)具体程序 申请: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审查:办法第7条 登记:办法第7条 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选择要件
问题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 ,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 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 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一、(一)收养的概念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定义: “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 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家族关系的社会制 度。通过这种社会制度,被收养人与新的 家庭或家族形成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 母子女关系,而他与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 关系则全部或部分终止。 ”
为 亲 的 收 养 收为 养子 女 的
立现 法代 的收 特养 点的
1.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目的和职能, 以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 2.收养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非婚生子女 的方向发展; 3.从成立的方式来看,普遍采取了国家监督主义; 4.从收养的效果来看,向着完全收养的方向发展;
二、(二)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收养法第11条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返回
被收养人的条件
⑴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
三种情况:收养法第4条
⑶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后果
收养与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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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是指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客观上 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 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 比项 目的 收养 建立拟制血亲 父母子女关系 寄养 委托他人代为 照料子女
后果
产生子女权利 义务的转移
只发生抚养形 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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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收养制度的变迁
为 家 的 收 养
第六章
收养制度
本章的主要内容
问题:收养制度与亲子关系法的关系? 一、收养制度概述:概念、特征与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过 程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中国 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