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制度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第九章、收养法
涉外收养程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 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 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 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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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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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 岁那年,妻子怀孕,李金豹小心照顾,翌年,妻子 生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却因难产而死亡。李金豹的 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乱跑,号啕大哭, 就是呆呆地坐在儿子的床头看着儿子。根本不能照 顾孩子。为此,李金龙、李金虎申请法院宣告李金 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李金虎为监护人。 李金虎照顾李波1年后,同村的张嘉夫妇多年无 子,欲收养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与张嘉夫妇达成 协议,将李波送养给张嘉夫妇。李金龙得知后,大 骂李金虎,让李金虎将孩子抱回来。 【问题】 1、李金虎可否送养李波?为什么? 2、李波应当由谁抚养?
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诉讼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 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 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 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 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我国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我国的收养制度是指对无亲无故儿童或特殊家庭背景儿童进行接纳、抚养和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收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这些儿童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我国的收养制度经历了多年的积累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我国的收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顾和抚养无亲无故儿童,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二是由有意愿收养儿童的家庭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估,最终由法院审批通过完成收养手续。
我国的收养制度注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一方面,法律规定收养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居住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保证了儿童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
另一方面,收养过程中注重儿童的真实意愿。
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自行提出是否同意收养,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儿童的意愿,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养制度也在保护收养家庭的权益。
收养家庭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官方程序后,获得了合法收养的身份和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收养制度还注重了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持续关注和服务。
一旦收养手续完成,相关部门仍会对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进行跟踪服务。
收养家庭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如教育补助、医疗保障等。
被收养儿童可以得到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教育指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然而,尽管我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收养家庭的数量相对不足,与寻求收养的儿童数量不平衡。
这导致对于一些特殊背景的儿童来说,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依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其次,收养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于儿童和家庭的跟踪服务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来说,我国的收养制度在促进儿童权益保护和家庭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24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2024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一、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费用法律常识:领养孩子即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领养孩子的费用有:(1)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侨胞,每件二十元人民币。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每件五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
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
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
二、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一、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不满十四周岁。
收养登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市(地)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齐全,符合保密要求;(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三)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收养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解释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资格;(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四)核发收养登记证;(五)依法处理收养登记工作中的争议;(六)其他与收养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收养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构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登记:审查合格的,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核发收养登记证。
(四)公告: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将收养登记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材料及证明第八条收养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三)户口簿: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户口簿;(四)婚姻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证明;(五)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收养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如下:(一)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 收养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2.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3. 收养人收入状况证明;4.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5. 收养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 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2. 被收养人的健康状况证明;3. 被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证明;4. 被收养人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民法典收养篇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儿童保护,依法建立健全收养制度,本篇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
第二条收养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特殊法律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真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养事业。
第二章收养的设立第五条未成年人在较大年龄被收养的,应当征得其同意,不得违反其真实意愿。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监护关系、丧失监护权,或者有抚养困难的,可以被收养。
第七条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八条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居住在同一国家。
第九条收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接受过法定收养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具有一定的育儿能力。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十一条收养关系设立,自收养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由于不正当理由设立的收养关系,为无效。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若有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两者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不再继承其亲生父母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除非有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等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也应当尽到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育、学费、医疗等义务。
第四章收养的效果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收养后发现因未能了解完全而造成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自收养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的诉讼。
加强收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加强收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一、总则收养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弃婴、孤儿及其他无助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和帮助。
为加强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二、收养资格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收养。
2.申请收养的夫妇需符合国家的结婚条件,且至少一方未曾生育过子女。
3.有良好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良好的教育水平。
4.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5.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环境。
6.必须接受收养前的相关培训。
7.经过附近社区或相关机构的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收养条件。
8.法院核准通过后,方可正式进行收养手续。
三、收养程序1.申请收养的夫妇需向当地社区、街道或民政部门进行书面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2.经过初审合格后,需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并接受心理评估、家庭访谈等程序。
3.确定符合条件后,办理法律程序,向法院递交正式的收养申请。
4.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收养审查,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被收养儿童利益的情况下,做出收养裁定。
5.经法院裁定通过后,领取收养证书,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
6.领养过程中,需接受社区或相关机构的跟踪指导和帮助,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
四、收养后的权利和义务1.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
2.收养人应当为被收养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保障其基本权益。
3.收养人应当做好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塑造儿童积极健康的人格和价值观。
4.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儿童的原始家庭,保留其与原家庭的关系,做好过渡工作和心理疏导。
5.被收养儿童有权选择是否要求了解其生源,收养人应尊重其选择。
6.被收养儿童在成年后有权申请查询其出生和生源,收养人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收养管理1.社区、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养管理机制,确保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以法定程序,将未成年人或无监护人的孩子交由他人扶养和监护的一种制度。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孩子的权益,给予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发展,收养制度也在不断地面临着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备,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漏洞和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这就导致了一些收养家庭在孩子成年后对其进行虐待或不当对待的现象。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收养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违规操作和弊端。
收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收养孩子的背景和家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甚至有可能对孩子进行人口贩卖等犯罪行为。
由于收养家庭对孩子的真实情况了解有限,一些孩子可能会面临着被遗弃、虐待、性侵害等危险。
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收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变得不够安全和可靠。
收养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
在一些地区和国家,由于地域和文化的差异,收养制度的执行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
一些地区可能更偏向于收养家庭的利益,而忽视了孩子的真实需求和权益。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一些合法的收养家庭可能会被限制或拒绝收养,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合适的家庭和生活环境。
收养制度的配套服务和支持不足。
收养孩子往往需要一定的心理、情感和教育上的支持,但是在一些地区,相关的支持服务并不充分,导致孩子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加大力度,加强对收养孩子和收养家庭的服务和支持。
针对收养制度的一些缺陷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完善收养制度,保障收养孩子的权益和安全。
需要强化收养制度的法律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收养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养程序和标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收养制度的价值观-定义说明解析
收养制度的价值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收养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制度,旨在帮助没有亲生父母照顾的儿童找到一个稳定的家庭和爱心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收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对儿童成长的影响以及社会意义三个方面探讨收养制度的价值观,旨在深入探讨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三个主要部分展开讨论收养制度的价值观。
首先,将介绍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其次,将分析收养制度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包括如何帮助儿童建立自信、融入社会等方面。
最后,将探讨收养制度的社会意义,包括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这三个部分的讨论,将全面展现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中的价值观。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收养制度的价值观,分析其对儿童成长和社会意义的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收养制度在当今社会中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收养制度的价值观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2.正文2.1 收养制度的历史背景收养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很多古代社会中,收养被视为一种传统方式,用来延续家族血统、传承家族财产或维护家族声誉。
古罗马帝国就有一套完善的收养制度,被认为是合法子女的一样承认并享有相同的权益。
在中世纪欧洲,收养制度也被广泛运用,尤其在贵族社会中常见。
贵族家族往往没有生育子女的能力或者遇到绝后的情况,因此通过收养外部孩子来继承家族财产和荣誉。
同时,收养也在宗教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教会机构会收养贫困或孤儿以传播宗教信仰。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收养制度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规范和改进。
在19世纪,欧洲和美国开始出现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收养的程序和条件。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收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科学规范收养行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支持家庭建设,我国民法典对收养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进行探讨。
一、收养制度的定义和目的收养制度是指非生父母与儿童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适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环境。
收养是一种义务的、长期的、亲子关系的建立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收养人的资格和程序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存在亲近的关系,并且取得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许可。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收养,要求夫妻关系稳定并经过审查合格。
在收养程序方面,民法典要求收养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养儿童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
有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收养人有能力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意志,并对被收养人进行必要的辅导和照料。
三、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自收养人之意思表示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即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父母,享有与生父母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被收养人也具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继承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等。
同时,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和保护有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享有对自己生身父母的隐私权,以及对双方父母的扶养和抚养要求。
此外,对于出于善意被人收养的人,民法典还规定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
四、特殊类型的收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民法典还对特殊类型的收养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是福利收养,即由福利机构收养无监护人的儿童。
民法典明确了福利收养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对被收养儿童福利状况的关注。
收 养 制 度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
养费的给付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 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 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 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继子女 单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 性) 隔代收养 (收养养孙)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收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得本人 同意。
(三)程序要件
《收养法》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事实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 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 系 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 拟制血亲关系
古代收养制度
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一、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先秦时期,收养制度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制度。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方式以及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1. 收养目的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家庭内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
在先秦时期,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家庭内部的劳动力需求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收养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目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考虑到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
2. 收养方式的演变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的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在先秦时期,收养方式主要是依靠家庭内部的自行解决,通常由被收养人的父母或亲属进行收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收养制度的方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开始更多地采用社会收养的方式。
社会收养主要是依靠政府和社会组织来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收养人的福利和权益问题。
3. 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在古代收养制度中,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收养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家庭内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农
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同时,收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养条件与资格1. 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不限,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收养人应当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夫妇,且收养人的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下。
3. 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人应当是无犯罪记录的公民。
5. 收养人应当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
二、收养程序1. 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 收养人持收养证到医疗机构办理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5. 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出生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登记管理1.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收养档案,记载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登记日期等内容。
2.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收养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 收养人在收养后三年内,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门。
2. 收养人在收养后五年内,因收养人的原因导致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被收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关系。
3. 收养关系终止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登记。
五、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遵守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的收养行为。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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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要件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P238—240 一、收养成立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成立的解销效力 收养法第23、24条 三、收养的无效 收养法第25条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 其收养制度也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类: 1.立嗣。 2.乞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收养 人为义父母,被收养人为义子女。义子女与义 父母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财产的关系。
关系:义子不许立为嗣子,不得继承宗祧。 立嗣的效力高于乞养,嗣子的地位是高于义 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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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收养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与公养 2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为 与寄养 3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 晚辈之间 4 .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 解除 返回
收养与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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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 教养。 比项 法律性质 目的 收养 民事法律行为 设立父母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公养 共法性质的社 会福利措施 让不幸儿童得 到社会抚育 监护关系
问题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 .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收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 1991 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 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 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 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 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 深的感情。谭林、秦华 1992 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 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 1996 年夫妇俩 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为 亲 的 收 养 收为 养子 女 的
立现 法代 的收 特养 点的
1.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目的和职能, 以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 2.收养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非婚生子女 的方向发展; 3.从成立的方式来看,普遍采取了国家监督主义; 4.从收养的效果来看,向着完全收养的方向发展;
二、(二)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
第六章
收养制度
本章的主要内容
问题:收养制度与亲子关系法的关系? 一、收养制度概述:概念、特征与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过 程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中国 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27条、28条 身份效力第29条 财产效力第30条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小结
从收养关系运动的过程来理解收养的实质 从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来 理解国家对收养行为的监控
案例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 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的 5 岁的男 孩陆军。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 3 年未曾回来 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 身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在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 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 妇对陆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陆军长至 9 岁,它 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 系无效,理由是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问题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 ,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 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 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一、(一)收养的概念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定义: “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 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家族关系的社会制 度。通过这种社会制度,被收养人与新的 家庭或家族形成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 母子女关系,而他与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 关系则全部或部分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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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条 无子女 有能力 无疾病 满30周岁 收养法第8条:只能收养1名 收养法第10条:共同收养 40岁的年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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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监护人 限制:收养法第12条\13条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限制:收养法第10条\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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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的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 3、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14条 4、收养成年人:血亲之间的收养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5、隔代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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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15条 (一)登记机关《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 (二)具体程序 申请: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审查:办法第7条 登记:办法第7条 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选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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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
生父母的 近亲属
解销效力
生父母
养父母 拟 制 养子女
收 血 缘 养 生子女
养父母的 近亲属
拟制效力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3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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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
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 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过房。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里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 方式。其特点: ⑴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 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 ⑵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 子)为嗣子; ⑶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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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 成长的原则 (二)保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 则 返回
收养关系图
生父母
送养人
权利
养父母
收养人
收养行为
生子女
义务
养子女
被收养人
法律后果
收养与寄养
返回
寄养是指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客观上 不能直接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将子女委托他 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 比项 目的 收养 建立拟制血亲 父母子女关系 寄养 委托他人代为 照料子女
后果
产生子女权利 义务的转移
只发生抚养形 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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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收养制度的变迁
为 家 的 收 养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2、收养人 3、送养人 4、双方合意
收养法第11条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返回
被收养人的条件
⑴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⑵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
三种情况:收养法第4条
⑶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