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法律制度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收养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收养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收养法律案件为例,对收养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0年,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个人原因无法生育,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收养一名孤儿。
张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收养法律制度后,通过正规渠道,于2011年收养了一名5岁的孤儿李明(化名)。
收养手续齐全,李明也顺利地加入了张先生的家庭。
然而,在收养关系确立后不久,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声称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李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案例分析1. 收养程序合法性本案中,张先生在收养李明时,遵循了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了收养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收养法》第十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男女平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张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收养条件符合性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张先生具备收养条件,且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收养关系稳定性张先生收养李明后,双方感情融洽,李明在张先生家庭中得到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然而,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家庭稳定。
4. 抚养权争议本案中,李明的亲生父母主张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而张先生则认为,他们已经与李明建立了稳定的收养关系,李明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明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李明的亲生父母对李明的抚养权已不存在。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有哪些完善
放宽年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案例】周某的挚友陆某及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刚满14周岁的晓伟。
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周某和妻子想把晓伟收养至膝下,但有人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太大的孩子。
那么,法律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说法】原《收养法》将被收养人限制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这就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收养,而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律制度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将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不满18周岁”,可以让更多孤儿能享受家庭的关爱,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
因此,周某夫妇征得晓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晓伟。
修改和增加收养的条件有子女者也可收养1名子女【案例】马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国家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二人渴望有个闺女。
但妻子年龄偏大,担心高龄生产危险,二人就想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女孩。
那么法律允许他们再收养一个女孩吗?《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有哪些完善 潘家永收养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
《民法典》对收养法律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完善,除增加了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有诸多亮点。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相比有三处变化,一是为了与二孩生育政策相一致,将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赵川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青少年研究·2014年第5期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赵川芳(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北京101601)【摘要】目前,由于我国儿童收养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官办福利机构设施比较缺乏,民间收养合法性难以确认,造成了儿童权利难以有效落实,孤弃儿童的生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流于形式。
需通过优化法律政策与体制环境,扩大民间收养空间,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力度等举措,使需收养儿童和已被收养儿童能够得到最大保护,同时推动儿童收养向制度化、专业化方向更快迈进。
【关键词】儿童收养收养政策民间收养儿童收养应该是一个充满慈爱仁心的过程,收养方与送养方通过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达到对被收养对象的爱心传递的合法化,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也通过这个程序得以保护。
笔者结合当前儿童收养立法政策及体制环境,秉承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对儿童收养制度设置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相关机构扩大收养范围,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在实践层面更好地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儿童收养相关立法政策1991年12月,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积极践行公约规定,从法规政策、制度体制、机构设施、文化环境等方面实施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儿童各项权利能够实现,儿童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实现。
2005年4月27日,我国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内法律政策环境方面,199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以下简称《收养法》),规范了儿童收养送养行为,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自此,儿童收养有了法律依据。
1999年5月,民政部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中国公民收养送养子女的流程、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流程、条件以及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境内收养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作了规定,儿童收养在操作层面有了依据。
收养法律制度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7年,某市市民李某在街头捡拾了一名弃婴,当时婴儿只有3个月大。
李某对婴儿悉心照料,将其抚养长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逐渐意识到自己无法给予孩子一个合法的身份。
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开始关注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
二、案件经过1. 收养登记李某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收养条件,遂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2. 法院诉讼然而,在办理收养登记的过程中,李某得知弃婴的亲生父母仍在寻找孩子。
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李某决定将孩子送回亲生父母身边。
于是,李某将弃婴的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的抚养权。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捡拾弃婴后,对其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抚养,形成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李某符合收养条件。
然而,由于弃婴的亲生父母仍在寻找孩子,且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法院认为应优先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弃婴由亲生父母抚养,李某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案例分析1. 收养法律制度概述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2. 收养登记程序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3)申请人的收养人条件证明;(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和身份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3. 收养人权益保障本案中,李某在捡拾弃婴后,对其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抚养,形成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体现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人权益的保障。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09-1-9 11:20:00 被阅览数: 860 次来源:马惠霞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具有养老抚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对于充分发挥收养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有鉴于此,作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继续放宽收养条件收养条件宽严适中,既可鼓励收养关系的建立,又可避免违法收养。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对《收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1、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将被收养人局限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将非亲属的已经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排除在被收养人的范围之外,无疑会缩小收养上述主体的渠道,不利于收养愿望的满足和收养人权益的维护。
将《收养法》第4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修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拓宽收养渠道,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创造被收养的条件。
同时,也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收养人的愿望。
2、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不应区别对待。
修订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研读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收养法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做了区别对待,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如果收养前者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而收养后者则要受此限制。
笔者认为收养法对此作区分规定显然不妥。
理由是:(1)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都是分担社会负担的积极行为,具有人道主义性质。
立法对此作区别规定,是对收养人的不公平待遇。
(2)由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善良的人们出于怜悯之心很想收养他们,但是其中绝大多数的人都已有子女,因为收养法的这一限制,使大量的弃婴和儿童丧失了被及时收养的机会,有的甚至被饿死、冻死于街头。
14681113_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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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儿童收养数量连年下降,呈负增长趋势。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政策已逐步完善,但是儿童收养在具体实施的过 程中暴露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在对文献资料查阅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家庭收养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 儿童 收养 家庭 制度
分养子女甚至中途辍学,在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 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的危害。
,"儿童保密收养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应当对
疗保险,但是这笔钱对于孤残儿童的疾病治疗而言就是 亲身父母是谁有知情权,在不知亲身父母是谁的情况
杯水车薪,孤残儿童的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养 下成长的孩子有自卑感,成长过程中可能受到嘲讽和
体、心理等诸多原因无法再育的爱心人士想要收养,这 种不符合条件而放弃收养的情况,若其家庭经济条件能 够再养育一个孩子,应适当考虑给予放宽条件,准许其 领养第二个孩子甚至更多。另外,虽然我国同性恋尚未 合法化,但是同性恋夫妇收养子女也应当准许,其收养 的孩子也应当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中国在收养问题上只有《未 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法通 则》和《婚姻法》等几部相关法律,而美国在收养问题上 的法律包括:联邦法案、国际法和补充法律。联邦法案 下分民族法、收养补助法、统令、家庭和健康许可法;国 际法下分海牙公约和跨国领养法;补充法律包括印度儿 童福利法案和洲际协定。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颁布《收 养和安全家庭法案》对收养人进行约束,防止被收养儿 童心理压抑和扭曲。
身体不健康的儿童在儿童收养机构中生活的,通 过社会捐款、政府补贴和医院减免等方法让这些儿童在 被收养前进行治疗,有利于儿童重拾信心健康成长。儿 童被收养后,若是亲属收养更应当得到充足的爱和关 怀,给予他们和自己孩子同等的对待并多与其沟通、多 方面了解其各方面的状况,这样有利于他们形成好的脾 气和性格,成年后能够更好地融于社会。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以法定程序,将未成年人或无监护人的孩子交由他人扶养和监护的一种制度。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孩子的权益,给予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发展,收养制度也在不断地面临着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备,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漏洞和不足,无法有效保障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
这就导致了一些收养家庭在孩子成年后对其进行虐待或不当对待的现象。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收养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违规操作和弊端。
收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收养孩子的背景和家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的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甚至有可能对孩子进行人口贩卖等犯罪行为。
由于收养家庭对孩子的真实情况了解有限,一些孩子可能会面临着被遗弃、虐待、性侵害等危险。
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收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变得不够安全和可靠。
收养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
在一些地区和国家,由于地域和文化的差异,收养制度的执行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
一些地区可能更偏向于收养家庭的利益,而忽视了孩子的真实需求和权益。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一些合法的收养家庭可能会被限制或拒绝收养,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合适的家庭和生活环境。
收养制度的配套服务和支持不足。
收养孩子往往需要一定的心理、情感和教育上的支持,但是在一些地区,相关的支持服务并不充分,导致孩子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加大力度,加强对收养孩子和收养家庭的服务和支持。
针对收养制度的一些缺陷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完善收养制度,保障收养孩子的权益和安全。
需要强化收养制度的法律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收养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养程序和标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收养制度在中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监管、程序繁琐、权利保障不足等。
为了完善收养制度,可以建立监管机制、简化程序、加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改进。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收养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收养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积极推动收养制度的改革,为所有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关键词】收养制度、缺陷、完善、监管、程序、权利保障、建议、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现状分析当下,收养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发展,成为促进儿童幸福成长的重要途径。
当前的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收养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从事非法收养活动。
收养程序繁琐,使得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望而却步,影响了收养的进行。
收养后孩子的权利保障不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容易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养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收养制度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识当前收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与解决。
收养程序繁琐,往往需要经历繁杂的审批手续,导致许多有意愿收养的家庭望而却步。
收养过程中监管不足,容易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虐待或非法交易的情况。
最重要的是,收养制度对收养孩子的权利保障不足,往往无法有效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完善收养制度,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与福祉。
1.3 研究目的我们进行这项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收养制度的现有问题和存在的缺陷,同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分析收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我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使收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我们的研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深入分析当前收养制度中缺乏监管、程序繁琐以及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的原因及影响;探讨建立监管机制、简化程序、加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并提供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研究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略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收养人条件的不足与完善
1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7期总第818期No.17,2020Total of 818收养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旨在于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满足收养人的收养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制度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4条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同时“收养”一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要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如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适当放宽收养人条件以及收养人数等修改。
收养人的条件直接影响收养关系的质量,为了贯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人条件的设定就成为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实现收养制度功能的关键内容。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人条件的修改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8条是关于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该条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而言,在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除“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以外,其余两项条件均做修改,并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第一,“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这一条件的要求符合原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显然已不符合现实需要。
在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一生育政策的变化促使民法典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要求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在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还可以再收养其他子女。
由此,关于收养人数及例外情形也作了相应修改,第1100条第1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意味着收养人的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人数之和不得超过两名。
此外,第1100条第2款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第1100条第1款和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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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养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阐明了《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其次是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是禁止假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的原则。
条文释义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一项社会与法律制度,有其悠久历史及发展渊源。
收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法律地位在立法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
在现代社会,收养制度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故此国家监督倾向越来越明显,我国也不例外,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
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收养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平衡与保护。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儿童利益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在收养制度方面,表现为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收养方面的国家监督和完善相应的收养制度,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结合中国国情,并通过借鉴现代收养立法的精粹与经验,吸取收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我国收养制度的内在机制得到滋养与优化。
我国改革开放前,收养法学研究处于萌芽阶段,研究成果较少。
1978年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的前期,从法律视角研究收养法的论著相对较少。
1988年至1991年年底为起步阶段的后期,该时期的探讨与研究以收养法律制度构建为中心,直接推进我国收养立法的进程。
从理论与实务高度关注了收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时收养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的正式施行。
收养制度研究的发展阶段以1991年12月《收养法》的通过、1992年《收养法》的施行为标志,至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通过为止。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弃婴,顾名思义,即丢弃的婴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各种数据也显示出来弃婴的现象也十分严峻,近年来,弃婴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也凸显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今我们要重视起弃婴存在问题,并且要不断加强国民素质提升以及相关知识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弃婴现象原因分析首先,我国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加剧,而我国大部分家庭还保留着要“传宗接代”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这种落后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就致使了弃婴现象的增加,而且遗弃女婴比例较高。
除了重男轻女思想以外,不少未婚先孕,婚外生育问题也是引发弃婴的一大成因,未婚先孕,婚外生育者可能迫于父母压力,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而选择弃婴,这些归根结底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弃婴的出现不仅对无辜的婴儿造成伤害,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我们也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来改善当前局面,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做到真正思想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国民素质。
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取消强制婚检的法律,由此,更多具有生理缺陷的婴儿遭遗弃,婚检有利于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有效预防婴幼儿的缺陷,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弃婴行为的发生,弃婴中很多都有着生理缺陷,而人们收养弃婴往往都要健康的孩子,所以这也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
我国关于弃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十分完善,社会救助力度不足,政府也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弃婴的权利,也要制定相关法律,对于弃婴行为做出适当惩戒,来使人们认识到弃婴行为错误的严重性,更不能剥夺婴儿的生存权利。
二、收养问题《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等,对于法律的这些规定,收养人部分并不了解,而私自收养弃婴是违法行为,这也涉及到弃婴的户口问题,不少私自收养弃婴家庭由于婴儿的户口问题导致某些权利的限制,有时甚至到了孩子要上小学还没有落户,所以,收养弃婴要办理手续才可以。
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
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摘要:随着我国收养工作的不断发展,被收养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收养的方式也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化,但是收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工作中的涉外收养工作的开展。
涉外收养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
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档案信息管理非常复杂,因此在管理中更要做到规范、科学。
关键词:涉外收养;儿童档案;规范管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在精神方面上也有了极大地追求。
国家和政府都开始重视孩子们健康成长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儿童收养档案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需要解决一个难题。
文章从涉外收养档案管理的原则出发,分析了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优化路径。
二、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原则依法设立的统一化原则国家在管理儿童收养档案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并具体到每个部门和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
只有做到科学合理地对所有信息都归档保存起来才更有说服力,同时也要避免重复录入或者出现漏统整体现象等问题发生,最后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实施监督、查询以及修改的操作方法与步骤来规范儿童收养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政策要求。
儿童收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则,是为了确保信息能够完整无误地进行交流沟通。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由于一些原因使得孩子出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系和关系比较密切接触或了解到他们真实情况时予以确认、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思考(一)优化档案登记整理工作归纳档案,整理档案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档案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档案的质量,尤其是对于涉外收养档案管理而言,涉外收养涉及到的档案内容较多,因此要做好档案归档就更为重要。
在涉外收养的档案等级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归档的范围以及归档之后的保管期限进行登记和明确。
在收养关系登记成立的材料中,应该归档整理登记申请表、申请书等等。
论我国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
作者: 李晓丹
作者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版物刊名: 运城学院学报
页码: 68-7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跨国收养 法律适用 立法 建议
摘要:跨国收养随着全球一体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世界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跨国收养的儿童多达两万名以上,但随着收养人数的不断增长,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文化甚至是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法律对收养的要件以及效力的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跨国收养的法律冲突。
跨国收养法律制度如何适用是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的关键所在。
我国跨国收养之法律适用应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方面着手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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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2013年1月兰考一场大火,夺去了7名孤儿的生命,更引发了对当下的收养制度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事件发生后,舆论抨击收养人袁厉害的这种民间收养是违法的,但那也不应完全是收养人的错,我们的收养法律也有责任,比如收养机构的发展没有跟得上时代发展,何将更多收养和救助漏洞补上,让民间收养成为常态化收养,修改收养制度,降低收养门槛,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制度;完善;救助
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全部或部分解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收养法》在调整民间收养秩序,完善家庭成员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它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亟待通过修订得以完善。
第一,我们发现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过于严格,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响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确定因素的增多,《收养法》对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应当在特定条件下适当松动,以更好地维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欠缺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的《收养法》对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效力、解除等做了规定,而对于收养关系建立后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却无一条文规定,对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极为不利。
因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是否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收养立法目的的实现。
如果收养关系建立后欠缺法律的规范与监督,将不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收养立法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功能也无法发挥。
第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缺乏情感积淀环节。
收养是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重大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收养人往往要与被收养人进行多次接触,以决定是否建立收养关系。
虽然经过多次接触,但没有共同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很难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相互认同。
这将会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日后共同生活埋下矛盾隐患,从而使收养关系的建立陷于盲目和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收养目的的实现。
因此,必须对收养制度加以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元化立法模式——登记程序,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要件,履行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目前收养立法是否应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是一个还未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
笔者建议,我国收养立法应当突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
(2)设置试收养期,增进收养关系的稳定。
所谓“试收养期”,是指收养人在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对收养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如初步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后,即可准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入“试收养期”,该期间应为3个月或6个月。
在此期间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连续性地共同生活:收养登记机关应登门走访,实地考查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待“试收养期”届满时,如收养人认真履行了抚育之责,且对收养子女的初衷不改时,收养登记机关即可确认该收养人实际具备收养条件,应予办理收养登记。
对在试收养期内,收养人未能履行抚育责任的,可确认其不具有充分的收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3)降低收养人条件扩大收养人范围。
笔者建议取消对收养人子女个数和收养子女个数的限制,通过在收养的审查程序中加强国家监督,加大审查力度,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同时结合行政措施共同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而不是通过限制收养人子女个数和收养子女的个数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样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4)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养可以通过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来调整具体可以对收养的无效以及撤销一律改用“单轨制”,涉及收养无效或撤销的争议应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取消收养登记机关宣告收养无效的权力。
另外应规定无效收养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宣告收养无效。
如果允许撤销因欺诈、胁迫而为之收养,则该项撤销请求权应赋予受欺诈或胁迫一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对家庭案件的审理中也可以依职权宣告收养无效。
最后,收养意思表示条件过于原则应细化。
在收养人的同意权方面,我国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一方的同意权我国收养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表达意志,或因下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等。
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常遇到,因此我国收养法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夫妻一方的同意权。
即我国收养法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夫妻一方的收养同意权,而由夫妻另一方单独做出收养的同意:(1)夫妻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不能找到;(3)夫妻一方不合理地拒绝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