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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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尽管我国婚姻法第25 条与继承法第10 条对非婚生子女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立法过于简单、原则,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欠缺,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本文通过研究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对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保护制度;认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hange of the attitude towards marriage, the number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increasing rapidly. Although our country has made some relevant regulations enthood establishing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protection system of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make the practical performance harder. In this thesis, it analyzes the proble lative experience.

Key words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al status ;the system for the adoption ;Claim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探讨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所以,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因为未生活在一起而免除。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做了较多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已势在必行。

一、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完善,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建立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而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一)有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

非婚生子女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所以对他们需要进行特殊的更全面的保护。然而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到位,必然会造成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损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是法律上所称的自然人,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法律赋予了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同样赋予该有的权利。要是缺乏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人权将会受到侵害。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受教育、被抚养中,完善的保护制度,将会使他们的继承权、监护权等权利得到保障。不仅如此,生活中不少人对非婚生子女仍然存在歧视与偏见,侵犯了非婚生子女的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另一方面,当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进行维权的时候,法院判决能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具体权利。

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社会上出现的非婚生子女侵权问题将日益严重。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完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十分重要。这不仅能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还能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生活环境。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

我国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其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只有《婚姻法》第25条与《继承法》第10条作出简单规定。婚姻法未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具体措施,使得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化,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实行贯彻执行当中也不能完全落到实处。

这样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

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姻家庭有机结构之一,而法律对其保护较为薄弱。非婚生子女存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之中,参与了婚姻家庭的各个环节。因此,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能在现有的法律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三)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对于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法治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构建法治社会就要不断完善各类制度,以求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矛盾。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人权,当我国的法律能充分保护公民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尊重公民人权的发展,那么就能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

由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重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明确,导致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缺陷,妨碍了非婚生子女的维权行为。从而影响《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家庭各成员权益保护的法律调整作用,不利于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与至高无上的地位,最终不利于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因此从保障人权、尊重个人权利出发,建立我国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才能真正地让非婚生子女确实在法律面前与婚生子女平等,才能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实现国家宪政的目标。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社会中,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仍然得不到完全的重视,使这种歧视还存在这个社会大环境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存在其法律地位规定的模

糊,缺乏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规定模糊

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第一,对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没有一个法学上的准确定义,因此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这条定义不是分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准确定义。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女有着与婚姻法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歧义。要是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如何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可见,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不够,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不到一个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

第二,现有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较少,且比较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方面看,主要以《婚姻法》第25条中的两款及其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的适用性规定为主。非婚生子女的继承

权、监护权都是在具体规定婚生子女的条款中加以适用而已。例如在继承权方面,我国继承法给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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