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doc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非婚生子女人数的增加,遗产继承和非婚生子
女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非婚生子女作为家庭的一
部分,他们也应该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保护。本文将探讨遗产
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
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
配的过程。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产继承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情况下,婚生子女享有继承亲属财产的权利。而对于非婚生子
女来说,他们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
规定。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非婚生子女已经被纳入到继承范围之中。例如,法国、瑞典等国家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而在中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需要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措施
1.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监护
权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应该享有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监护权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 遗产继承权的保护
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遗产继承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国家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3. 社会舆论的倡导
除了法律保护之外,社会舆论的倡导也是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社会应鼓励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尊重和关爱,避免对他们进行歧视和压制,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4. 教育平等机会的提供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无论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规定,还是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的歧视条款。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问题的出现,对于这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希望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形式上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而我国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原则的缺失,我国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指导原则是宪法当中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原则。这个原则看似法律位阶很高,实际比较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法官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之时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导致其自由裁量权增大,很容易出现侵害非婚生子女的现象。2、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缺失,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却没有规定,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某些案件无法处理。如非婚生子女追讨抚养费前提条件便是确认父母子女之问的亲子关系。
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相关规定。1、遵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可以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在处理子女问题上一致遵循的价值观。我国法律也应该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在我国的立法设计中,对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可以从三个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及其他事由三个方面进行:其一积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积极因素,以及适合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积极因素;其二消极事由,可以包括监护人监护的消极因素,以及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的不利因素;其三,其他事由,可以包括: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兄弟姐妹的共同相处;宗教、种族的异同等因素。2、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设立。笔者认为,在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下,明确认领人的范围,认领的主体既可以是生父,也可以是生母,以便最大程度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同时完善准证的具体条件,对象应为非婚生子女,应该有自愿认领的书面意思表示,血缘关系的真实存在,应该取得被认领人的同意。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区别吗?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吗?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父母双方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孩子,但是这种孩子也是一样需要抚养和法律保护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一、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区别吗?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父母双方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孩子,但是这种孩子也是一样需要抚养和法律保护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额能否继承财产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
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完善我 国亲子法的立法, 实现对非婚生子女更 为全面和彻底 的法律保 护。
关键 词 : 非婚 生子 女 ; 值 定位 ; 价 子女 最 大利 益 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 9 39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法 的价值 , 法 所构 筑 的法 律秩 序 的 目标 及 调整 法律 关 系 时所应 遵 循 的方 向 , 是 它体 现 了法 的 内在精 神 。经过 千百年 的凝练 , 的价值 固化 了秩序 、 法 民主 、 法治 、 自由、 等 、 义等 多种基本 价值形 式 平 正 。通常 , 法 的价值都 以法律 原则 的形式表 现 出来 , 该法 律原则 既是立 法指导 思想 的集 中反映 , 也是贯 穿制度 始终 的
“ 最大利益 ” 的概念 最早见 于 15 年 的(L 99 J童权 利宣言》 该宣 言规定 :儿童应受 到特别 保护 , 应通过 , “ 并
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 , 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 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 得到身体 、 心智 、 道德、 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 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 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 此 ”
以子女 的最 大 利益 为 首要 的考 虑 。为 了增 强 立 法 的可操 作 性 , 6 F 第 8 条详 细具体 的规定 了法 院在 确立 子 女最 大利益 时所 必须 考虑 的 1 个 要素 , 2 这种 “ 女最 大利益 ” 出 了传 统 意义上 对于 儿童权 利保 护 的理 念 , 子 超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下,非婚生子女是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直到现代社会,仍然受到某些方面和阶层的歧视。现代法律体系中,子女利益成为相关立法的最大出发点,因此,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保护也被列入其中。本文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各种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权益;然后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现状及其成因,通过与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找到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之处,并试图找到具体的措施,在法律层面提高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法律保护
Abstract: In China's traditional ideology, out of wedlock is marginalized groups, until the modern society, is still subject to certain aspects and class discrimination.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has become the biggest legislative starting point,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right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s also included.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legal statu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nd social system under the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n describes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auses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compared with the foreign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find the legislative shortcomings in this respect, and try to fi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the legal level.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未婚或未登记婚姻的子女。在传统家庭模式
逐渐被打破的今天,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的权益保障也
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旨在介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对可
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其与父母的关系认定、财
产继承权、父母抚养责任等方面。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障非婚生子
女的权益。例如,瑞典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权益
和责任。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和抚养权。同样,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些国家的法
律框架确保了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然而,与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
还存在一些缺陷。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和非婚
生子女的权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但在实
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往往很难保障其权益。非婚生子女
的父母没有结婚证,无法通过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和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此外,
在医疗、教育等方面,非婚生子女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境。
其次,在财产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然不够充分。我
国的《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是在
实际执行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限制。一些非婚生子女在争
夺父母财产继承权时,经常面临法律程序复杂、证据难以取得等问题。此外,在离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生子 女与婚 生 子女 在法律 地位 上 的差别 。 这 些 国家通过 准 正和 些 案件 无法 处理 。如 非婚 生子 女追讨 抚养 费 前提 条件 便 是确认
认 领程 序 ,使非婚 生子 女婚 生化 ,赋 予非 婚生 子女 与婚生 子 女具 父 母子女 之问 的亲子 关 系,亲子 关系 确定不 下来 ,追 讨抚养 费无
母 所生 的子 女 。非婚 生子 女,自古 以来无 论在法 律上 还是 在事 实 易出现侵 害非 婚生 子女 的现象 。
上 都受 到歧 视和 虐待 。无 论是 在我 国封建 社会 中 的法律 规定 ,还
第二 ,亲子关 系 的确认制 度缺 失 。我 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婚生
是 在资本主 义 早期 的法 律规 定中 ,对 于非婚 生子女 都有 一定 的歧 子 女与非 混生 子女享 有 同样 的权 益 。但是 在实 际操作 过程 中还
了《子 女身份 改革 法》、《非 婚生子 女在继承 上 的平等法 》、《未 成年 份 ,即相 当于 婚生子 女 。非婚 生子 女认领 制度 在世 界各 国铍普遍
子女 生活 费统 一法》,从 法律 意义 上彻底 消除 了 一百 多年 来 非婚 采 用 ,但是 在我 国相关 法律 中却 没有 规定 ,这 直接 导致实 践中某
{l;lJ占乎▲金 2014·1(中)
◆理论 新探
非婚生子 女法律保护若 干问题研究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一、民法学参考选题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二、诉讼法参考选题
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
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
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
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
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
我国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我国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我国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所以他们均有平等的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热门推荐: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子女抚养费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
很多人理解的继承权是认为只有婚生子女才有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这是很多家庭都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很容易造成权利的侵犯。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所以,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权的。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三、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四、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实践情况
三、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以某离婚案件为例,夫妻双方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抚 养费和亲子关系确认等问题产生争议。法院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认定非婚生子女 的权益应与婚生子女相同,判令男方承担抚养费用,并协助办理亲子关系认定手 续。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目录
01 一、非婚生子女法律 保护的现状
03
三、非婚生子女法律 保护的具体措施
02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 保护的发展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现状与 发展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现状与发展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观念的转变,非婚生育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传统的 家庭观念往往给非婚生子女带来诸多困扰,甚至权益侵害。本次演示将围绕非婚 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展开讨论,以期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和权益保障提供 参考。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发展
3、社会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逐渐接受非婚生育现象。媒 体和教育的普及,使得公众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发展
然而,尽管有所进步,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于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问题,往往由于生父逃避责任而难以落实。此外,部分 地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可能受到侵害。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日趋多样化,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也在逐
渐增加。然而,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其继承遗
产的权利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与非
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旨在探讨如何确保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中
获得公正待遇。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传统的婚姻制
度下,子女通常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遗产来获得经济补偿和财富传承。然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往往受到限
制或者被排除在外。这种差异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遗产问题上面临
着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立法措施,以确保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例如,有些国家规定非婚生子
女可以在母亲或父亲去世时继承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这些法律的
出台旨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减少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对待。
然而,尽管已经有一些进步,但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仍
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与
遗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要求非婚生子女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确实存在着血缘关系。这种要求可能会
给非婚生子女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不公平。
另一个争议点是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平衡性。有人认为,非婚生子
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而不应该受到歧视。然而,也
有人认为,遗产继承应该考虑到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的差异,以保护
合法的家庭利益。这一问题需要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进行平衡和权衡,以确保公正和合理。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即父母未婚即生下的子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
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与婚内生子的子女
享有同等的人权和基本的法律保护。然而,在法律层面上,非婚生子
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还需进一步加强。本文将就非婚生子女的法
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该议题的了解和关注。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内生子
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益。这意味着,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内生
子的子女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没有任何歧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一些隐忧。
首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权益受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婚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没有法定监护权,需要通过法院的认可方能行
使相应的权益。这给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带来了许多不便,也容易造成
监护权争议。
其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受限。根据《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与
婚内生子的继承权应当同等保护,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缺乏监护权
或其他原因,非婚生子女可能面临继承权受限的情况。
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赡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照料、关心等方面
的权利,赡养权则是指子女对父母获取生活费用和居住权的权利。
相比之下,婚内生子的子女在抚养权和赡养权方面更加明确和有保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内生子女享有双方父母的共同抚
养权,并有权与双方父母一起生活和受抚养。
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抚养权和赡养权的行使相对复杂。在未婚
父母分手或离异后,谁来行使抚养权以及谁应该承担赡养责任都是需
非婚生子女
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 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户口wk.baidu.com
户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 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 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及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 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历史背景
历史背景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 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 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 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 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 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 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什 么是非婚生子女 呢?在不 同的法 律书上有不 同的定
义 ,比如在一本书 中对 非婚 生子女 定义 是指婚生子女 的对 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 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 中对
V 0 .7 No. 】2 7
J1 0 6 u. o 2
浅析非婚生子女 的法律保护
郑春意
( 湖南省医药学校 ,湖南 长沙 401 ) 10 4
摘
要:通过完善立法措施 ,使非婚 生子女合 法权利和婚生子女一样得到全国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来找 出
两者的差别从 而论述对非婚生子女应 当如何进行法律保护 , 其次借鉴外国非婚 生子女法律保 护的立法经验 , 完善我国在非婚 生子女法律保护方 面的立法不足。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1 4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利和方式等问题都做 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 的规定 。 而对非婚 生子女就没有相 关的规定 。 又如在婚姻法中第 四十 八条 中规 定的对拒不执行 有关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产继承、 遗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 的, 人民法院得依 法强制执行 。 有关 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 的责任 。此规 定对 父母离异后的 J 婚 生子女 或者非婚 生子女来 说无疑都是一种很 好的保护手 段, 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 护, 但是对非婚生
非婚生子女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使其 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 同时也 能够使其 以后更好 的履 塞俄 比亚 民法典》 18 ,9 6年 l 2月颁 行的 《 越南婚姻家庭法 》
非婚 生子女与婚生 子女在其存在 的 自然属性 上毫无 区
别, 但是对应法律上却有所不 同。关于非婚生子女 的法律地 如现行的《 日本 民法》 9 0条规定 , 第 0 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为 位问题 , 因时代 , 却 地域 , 宗教和道德 习惯 的不 同而有相应 的
的子女出生后 , 其父母却没有确定 的婚姻关系 。这一群体人 着社会 实行一夫一妻制 和私有制 的发展 , 只有在一夫一妻制
德观念 ,而且 也影 响着婚姻 法所 调整 的社会关 系的稳定性 。 过去非婚生子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 整个社会 以及法律对其 都存在着歧视 和偏 见 , 使非婚生子女一直或者绝大部分处于
前 言
差异。在历史 上 , 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 国因与婚生子女存在
随着人们 性观念的开放 以及 责任意识 的淡 薄 , 越来越多
数 的逐 渐 增 多 , 仅 冲击 着 整 个 社 会 的风 气 和 主 流 的伦 理 道 不
区别 , 无论在法律上或者实 际生 活中都备受歧视和虐待 。随
之 下 的婚 姻关 系 中 所 生 的 子 女 才 得 到 社会 的认 可 , 婚 姻 关 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题要: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和我国立法的不足,只有从道……
自从私有财产的出现我们人类的生育行为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其子女也就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随而我们这个社会跟法律也就对非婚生子女有了一种歧视和偏见,那时的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没有一点地位和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一直生活在歧视和不公正的环境中。但在现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更何况这种歧视还存在的社会中,尤其是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如果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和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同时也不会使这个社会跟那些人们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错误观点和意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让他们知道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合法的权利,从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我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开始,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
按照当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律上给了定义,并对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义,使它们在当时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保护和延伸,并对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环境,所以说从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是首先从明确其概念开始的。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
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进入使得人们对传统观念开始了改变,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这种环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来了,再加上人才和劳动人口的流动数量巨增,使得国家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随之减弱,私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日渐益呈现增加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就结合成了事实夫妻,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和承认,都示为非法同居,其他们所生的子女也为非婚生子女。此外,还因我国对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恋等数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日益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存在的。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立法至今未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给以具体的规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护。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一、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二、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
对子女视为婚生。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由此我们综合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准正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须有事实上非婚生父子关系;(2)是须有生父与生母结婚的事实。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是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2)是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是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这种带有溯力的法律解释为德国、瑞典、日本法律所用。因此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现行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后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民情,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并且要对适用准正的范围以及准正的方式,进行具体性地规定。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方面关键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即在何种时间情况下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规定可以为: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通奸、强奸、非法同居等)的基础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双方结婚,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经过法院宣告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或一方在不损害另一方的情况下(如一方已经结婚而他的认领不会给对方的婚姻家庭带来损害)认领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我国法律将来在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