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
论收养中的几点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的收养立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被收养人的范围太小、收养人的条件太苛刻、收养类型单一、国家干预不到位和未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收养等。
因此,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
如适当放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强化公权力介入和完善收养无效和撤销制度,以保障儿童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 收养;问题;对策收养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方式,在当代社会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旧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难以支撑,而收养对于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也不失为一条较好的解决途径。
因此,为有效发挥收养的社会功能,需要从我国的收养立法出发,深入探究我国收养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
一、收养概述(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是被收养人。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是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但需要说明的是,送养人虽然是收养行为的参加者,但并不是收养关系的主体。
收养使得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因此,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2](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建立在收养当事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大多数国家的收养立法都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避免非法收养行为的出现。
所以从程序上看,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收养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的成立将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和近亲属关系,被收养人同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论我国民间收养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规定 都严 格依据户 籍制 度和 民间组 织的 注册管 理制 度 , 致 使
这些组织 或个人面临着身份认 同、 信息资 源 、 社会 资源 缺乏 的 困境 。这 意味着我 国现有 5 0万 左 右的孤 儿无 法享 受 到社会
实践的脱节 。现行收养法的主要不足有 :
1 ) 收养条件过 于严格 , 不利 于于 收养程 序 的进行 和 收养
被 收养人 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障。为 了解决 民间收养 困境 问题 , 拟从放宽收养条件、 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 、 加强政 府与
福利机 构的法律监 管等方面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 收养条件 ; 民间收养 ; 困境 ; 出路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 —8 5 5 4 . 2 0 1 3 . 0 6 . 1 9 9
题, 造成很多被遗弃的孩子最终 只能被 民间爱心人 士“ 收养” , 而且得不 到应有 的保 障。
2 我 国收 养 制 度 的 法律 弊端
所谓 民间收养 , 主要是指没有经过 收养登记 的收养 行 为,
欠缺合法 收养 的法 定程 序要件 , 而 形成 了事 实收 养。而根 据
《 收养法》 的规定 , 收养的成立必须具 备形式要 件和实 质要件 。
考 的这一 场大火 给烧醒 了。 1 我国 民间收养制度的现实困境
1 . 1 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方 面
同时 , 这个数字背后也有来 自于政府 层面 的原 因 。目前 , 我 国社会福利机 构无 法达 到县一 级 , 并 且远 远无 法满足 孤残 儿童的 “ 需 求” 。由于 国内对孤 儿 的认 定 门槛较 高 、 地方 儿 童 福利机构及专业 人才 欠缺 、 儿童 福利 保障 体 系欠 缺等诸 多 问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可以给孤儿、流浪儿、弃婴等无法得到父母教养和关爱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法律和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不仅收养孩子的权益,也会影响收养家庭的权益。
我们需要对收养制度进行完善,以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让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的第一个缺陷是程序繁琐。
在一些国家,收养的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审核和审批,时间周期长,导致很多有爱心的家庭望而却步。
这样一来,很多孤儿和流浪儿就不能及时得到一个家庭,导致他们长期处于没有家庭和父母的状态。
第二个缺陷是收养费用高昂。
在一些国家,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使得一些家庭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收养。
第三个缺陷是社会歧视。
在一些地区和族群中,收养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的收养程序,使得一些孩子无法得到家庭。
了解了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可以通过简化收养程序来解决程序繁琐的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审核和审批机制,加速收养程序的进行,使得更多孩子能够得到家庭。
可以通过降低收养费用来解决费用高昂的问题。
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降低家庭的收养压力,使得更多有条件的家庭愿意收养。
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社会歧视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宣传,促进公众对收养的认可和支持,消除社会歧视,使得更多孩子得到家庭。
虽然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收养中的各种问题,就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养结果和收养家庭的满意度。
希望各国都能够加强对收养制度的重视,促进收养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于解决孤儿问题以及帮助无法抚养孩子的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可能的完善方案,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来看一下收养制度存在的缺陷。
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制度执行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管理不善或者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收养流程繁琐、周期长,甚至存在腐败现象。
这就给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以及需要被收养的儿童带来了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一些地区的收养机构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收养程序的滞后和孩子们长时间生活在孤儿院里。
收养制度在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他们选择收养外来孩子来补充家庭。
在一些地区,由于歧视和偏见的存在,一些家庭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存在偏见,有的甚至会对收养的孩子不公平对待。
这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无异于又一次的伤害。
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家庭可能并不需要收养,但他们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去收养孩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收养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政府应该对收养机构进行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儿童在孤儿院里的等待时间。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来照顾收养的孩子,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去收养孩子。
除了政府的努力,我们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完善收养制度。
我们需要加强对收养过程的宣传和教育,帮助更多的家庭了解收养的意义和责任,提高他们对被收养孩子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被收养孩子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新的家庭,并且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收养制度是一个伟大而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制度,它对于减少孤儿数量、解决家庭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中国收养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改善这一制度。
首先,值得称赞的是中国政府在发展收养制度上的巨大努力。
中国成为世界上收养最多儿童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于政府为了确保孤残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的关爱,创立了一系列鼓励收养的政策和程序。
政府设立了孤儿福利机构,以提供儿童的基本需求,并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家庭。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中国的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这给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政府可以考虑简化审批程序,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使整个过程更加高效和顺利。
其次,收养费用过高,对一些有意收养儿童的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负担。
收养本身已经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和情感上的压力,而过高的费用只会使这种压力更加沉重。
政府应该考虑减少收养费用,并提供适当的补助,以鼓励更多家庭收养。
此外,收养后的监护机制也需要改进。
虽然中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但仍有报道称,有些被收养儿童在新家庭中经历了虐待和忽视。
政府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审查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最后,中国应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收养是一项关乎儿童福利和人权的重要事务,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并确保执行力度的增强。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多的收养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的照料和监护。
综上所述,中国的收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应更加注重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收养费用,并加强收养后的监护机制,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只有这样,中国的收养制度才能更加完善,为更多的孤残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
子女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
⼦⼥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收养常见问题有哪些⼀、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为⾃⼰⼦⼥的民事法律⾏为,使原来没有⽗母⼦⼥关系的⼈们之间产⽣法律拟制的⽗母⼦⼥关系,收养⼈为养⽗和养母,被收养⼈为养⼦或养⼥。
收养必须符合⼀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
收养关系⼀经成⽴,养⼦⼥与养⽗母间的关系与亲⽣⽗母⼦⼥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定条件下可以解除,⽽亲⽣⽗母⼦⼥间的⾎亲关系则⼀般不能⼈为解除。
⼆、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愿的原则。
这⾥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的利益,它可以使⽆依⽆靠的孤⼉,或因某些原因⽆法随⽗母⽣活的⼉童,在养⽗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平等⾃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养⽗母⼦⼥关系的⼀种法律⾏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在双⽅平等⾃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可以被他⼈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可以被收养:⼀是丧失⽗母的孤⼉;⼆是查找不到⽣⽗母的弃婴和⼉童;三是⽣⽗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与被收养⼈之间本⽆⾃然⾎缘关系,如果被收养⼈年龄过⼤,很难消除他们与其⽣⽗母已经形成的⽗母⼦⼥之情,也不易与养⽗母之间建⽴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符合收养的⽬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抚养或⽗母⽆⼒抚养的孩⼦,在养⽗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哪些⼈可以作送养⼈?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孤⼉的监护⼈;(⼆)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母。
收养孤儿问题与完善机制
收养孤儿问题与完善机制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收养孤儿问题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
收养孤儿不仅是一种行为的慈善行径,更是关乎社会家庭和个人道德伦理的重要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但是有些人由于身体条件、家庭状况等原因无法自己生育或者希望收养孤儿,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收养机制来保障孤儿的权益。
首先,收养孤儿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规。
目前,我国的收养法规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收养前审查、收养过程中监管和监督等方面有待改进。
应当为收养家庭提供明确的收养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收养家庭和孩子的沟通和交流,让收养孩子的心理得到保护,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家庭环境。
同时,还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进行资格核准和家庭情况评估,严格把关、杜绝违规操作,保护孤儿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需要增加社会对于收养孤儿问题的宣传和教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趋向单一化和小型化,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孤儿需要家庭关心和爱护的现实情况。
应当加强社会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孤儿生活的困难和需要,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人来收养孤儿,为孤儿们提供家庭温暖和关爱。
再次,应当增加法律和政策的法规保护。
当前,我国的收养法规尚不完备,比如对于收养家庭的资格和要求、孤儿的人身权利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应当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助孤儿的保护,保障孤儿的健康成长和权益。
对于收养家庭来说,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提供相关的资费扶持、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为收养家庭提供更好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评估,对于收养家庭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应当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评估和监督。
确保收养家庭的行为合法、符合规范,孤儿的身心健康得到保护,以及避免各种侵权行为的产生。
总的来说,收养孤儿问题需要完善机制和制度,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为孤儿提供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各界人士应当积极参与,为孤儿的未来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09-1-9 11:20:00 被阅览数: 860 次来源:马惠霞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具有养老抚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对于充分发挥收养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有鉴于此,作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继续放宽收养条件收养条件宽严适中,既可鼓励收养关系的建立,又可避免违法收养。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对《收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1、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将被收养人局限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将非亲属的已经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排除在被收养人的范围之外,无疑会缩小收养上述主体的渠道,不利于收养愿望的满足和收养人权益的维护。
将《收养法》第4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修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拓宽收养渠道,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创造被收养的条件。
同时,也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收养人的愿望。
2、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不应区别对待。
修订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研读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收养法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做了区别对待,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如果收养前者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而收养后者则要受此限制。
笔者认为收养法对此作区分规定显然不妥。
理由是:(1)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行为,都是分担社会负担的积极行为,具有人道主义性质。
立法对此作区别规定,是对收养人的不公平待遇。
(2)由于“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遗弃女婴的现象,一些善良的人们出于怜悯之心很想收养他们,但是其中绝大多数的人都已有子女,因为收养法的这一限制,使大量的弃婴和儿童丧失了被及时收养的机会,有的甚至被饿死、冻死于街头。
14681113_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我国儿童家庭收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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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儿童收养数量连年下降,呈负增长趋势。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政策已逐步完善,但是儿童收养在具体实施的过 程中暴露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在对文献资料查阅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家庭收养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 儿童 收养 家庭 制度
分养子女甚至中途辍学,在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 违法犯罪,成为社会的危害。
,"儿童保密收养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应当对
疗保险,但是这笔钱对于孤残儿童的疾病治疗而言就是 亲身父母是谁有知情权,在不知亲身父母是谁的情况
杯水车薪,孤残儿童的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单单依靠养 下成长的孩子有自卑感,成长过程中可能受到嘲讽和
体、心理等诸多原因无法再育的爱心人士想要收养,这 种不符合条件而放弃收养的情况,若其家庭经济条件能 够再养育一个孩子,应适当考虑给予放宽条件,准许其 领养第二个孩子甚至更多。另外,虽然我国同性恋尚未 合法化,但是同性恋夫妇收养子女也应当准许,其收养 的孩子也应当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中国在收养问题上只有《未 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法通 则》和《婚姻法》等几部相关法律,而美国在收养问题上 的法律包括:联邦法案、国际法和补充法律。联邦法案 下分民族法、收养补助法、统令、家庭和健康许可法;国 际法下分海牙公约和跨国领养法;补充法律包括印度儿 童福利法案和洲际协定。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颁布《收 养和安全家庭法案》对收养人进行约束,防止被收养儿 童心理压抑和扭曲。
身体不健康的儿童在儿童收养机构中生活的,通 过社会捐款、政府补贴和医院减免等方法让这些儿童在 被收养前进行治疗,有利于儿童重拾信心健康成长。儿 童被收养后,若是亲属收养更应当得到充足的爱和关 怀,给予他们和自己孩子同等的对待并多与其沟通、多 方面了解其各方面的状况,这样有利于他们形成好的脾 气和性格,成年后能够更好地融于社会。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一个为了保障孤儿和需要帮助的儿童得到新的家庭和爱的制度。
就像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收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让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的一些缺陷。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不公平和歧视的现象。
在一些地区,有些人因为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而难以通过收养程序。
这种歧视对于那些没有自己亲生子女的夫妇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收养制度的程序复杂繁琐。
想要收养一个孩子,需要走很多程序,包括填写大量的文件、接受家访和审核等等。
这些程序晦涩难懂,让很多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望而却步。
收养制度中存在安全隐患。
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非法活动,有些孩子被收养后甚至遭受虐待或遭遇其他不幸。
那么,如何完善收养制度呢?我们应该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
每个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或婚姻状况。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收养程序的监管,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我们应该简化收养程序,使其更加便捷和高效。
可以建立统一的收养登记平台,将各种收养相关的信息和程序整合到一起,让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妇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进行收养程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跟踪和监测,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社会上的每个人也应该关注和支持收养制度的完善。
我们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收养制度的重要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收养中来。
我们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收养相关的义务活动中,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收养制度有其不足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它。
相反,我们应该努力找到问题的所在,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健康的收养制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孩子得到温暖的家庭和爱。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 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
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
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 民和社会组织。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 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
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 《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 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 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 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 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 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 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
养人的。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 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 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 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 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 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 止规定等等。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性质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 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 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 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收养制度在中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监管、程序繁琐、权利保障不足等。
为了完善收养制度,可以建立监管机制、简化程序、加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改进。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收养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收养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积极推动收养制度的改革,为所有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关键词】收养制度、缺陷、完善、监管、程序、权利保障、建议、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现状分析当下,收养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发展,成为促进儿童幸福成长的重要途径。
当前的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收养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从事非法收养活动。
收养程序繁琐,使得一些有意收养的家庭望而却步,影响了收养的进行。
收养后孩子的权利保障不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容易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养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收养制度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识当前收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与解决。
收养程序繁琐,往往需要经历繁杂的审批手续,导致许多有意愿收养的家庭望而却步。
收养过程中监管不足,容易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虐待或非法交易的情况。
最重要的是,收养制度对收养孩子的权利保障不足,往往无法有效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认真审视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完善收养制度,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与福祉。
1.3 研究目的我们进行这项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收养制度的现有问题和存在的缺陷,同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分析收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我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使收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我们的研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深入分析当前收养制度中缺乏监管、程序繁琐以及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的原因及影响;探讨建立监管机制、简化程序、加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改进措施,并提供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研究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当前的社会,收养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选择之一。
而收养制度是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而建立的,它可以给那些无法生育、无法抚养好自己孩子的夫妻提供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得到一个被认可的子女。
但是,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不断地完善。
首先,收养手续繁琐复杂。
目前的收养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接触到大量的文书,如社会工作者调查表、收养申请材料等,收养家庭需要填写签字、领取通知书等等。
可能要查明过去孩子的身世、家庭背景等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合收养,这些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使得真正想要采取行动的人感到力不从心,可能会失去信心和耐心。
其次,收养制度脱离实际需求。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孤儿和流浪儿童,而收养制度的补救措施只是针对那些没有监护人的儿童。
因此,收养手续较为繁琐,许多有意收养孩子的夫妇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实际上,需要扩大收养范围,考虑到那些单亲、离异或生活不稳定家庭的孩子,以扩大收养机会。
第三,收养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
收养家庭的监管不足,不少收养家庭并不能真正为孩子提供一个温馨、安全的氛围。
某些家庭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收养孩子的责任,或者会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等问题。
如果没有合适的监管和制度来保障孩子的利益,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也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收养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简化收养手续,让更多热心的公民可以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收养孩子。
其次,收养范围应该扩大到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群体,这要求相关机构能够与收养家庭充分交流和协作。
最后,收养的监管也需要加强,确保收养家庭真正能够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庭,避免不规则的行为。
虽然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解决,但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改善收养制度肯定是值得一试的。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
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收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科学规范收养行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支持家庭建设,我国民法典对收养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收养制度的调整进行探讨。
一、收养制度的定义和目的收养制度是指非生父母与儿童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适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环境。
收养是一种义务的、长期的、亲子关系的建立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收养人的资格和程序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存在亲近的关系,并且取得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许可。
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收养,要求夫妻关系稳定并经过审查合格。
在收养程序方面,民法典要求收养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收养儿童相关的各项证明材料。
有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收养人有能力提供合适的养育环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意志,并对被收养人进行必要的辅导和照料。
三、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自收养人之意思表示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即成为被收养人的法定父母,享有与生父母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被收养人也具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继承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等。
同时,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方面,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和保护有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享有对自己生身父母的隐私权,以及对双方父母的扶养和抚养要求。
此外,对于出于善意被人收养的人,民法典还规定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
四、特殊类型的收养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收养,民法典还对特殊类型的收养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是福利收养,即由福利机构收养无监护人的儿童。
民法典明确了福利收养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对被收养儿童福利状况的关注。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改革
国内收养工作制度改革一、引言收养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众多未成年人及家庭的福祉。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收养工作,不断推进制度改革,以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收养工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背景、现状、主要内容以及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现状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人口老龄化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收养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过去,我国的收养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收养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权益保障不力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日益迫切。
2. 现状近年来,我国收养工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收养工作制度。
如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收养评估办法,完善收养程序等。
三、收养工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收养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力度。
在《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收养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收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2. 规范收养程序和审核流程为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地纷纷规范收养程序和审核流程。
如天津市实行严格的收养登记制度,从咨询受理、材料审查、收养评估到信息录入、证书制发和档案管理,每一个环节都依法办事,确保收养工作的规范运行。
3. 强化收养评估和监管收养评估是确保收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地在收养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收养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养条件与资格1. 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不限,年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收养人应当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夫妇,且收养人的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下。
3. 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 收养人应当是无犯罪记录的公民。
5. 收养人应当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公民。
二、收养程序1. 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3.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 收养人持收养证到医疗机构办理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
5. 收养人持收养证和出生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登记管理1.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收养档案,记载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登记日期等内容。
2.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收养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 收养人在收养后三年内,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门。
2. 收养人在收养后五年内,因收养人的原因导致被收养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被收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收养关系。
3. 收养关系终止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登记。
五、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1.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收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遵守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的收养行为。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收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批程序复杂收养手续相对复杂,申请人需要进行多次审批。
不仅如此,在审批过程中要求较高,例如:收养人的年龄不能超过45周岁(各省市有所不同)、家里必须有一定的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等。
这种情况下,许多想要被收养的儿童都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最终可能仍然不能被收养。
2.无法判断收养人是否适合虽然审批程序复杂,但是对于申请收养的人的综合素质无法进行较为完整的评估,导致一些收养人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对孩子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另外,在审批时也没能将人的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这也使得收养出现了一些意料之外的问题。
3.缺乏收养人的教育和培训在现行的收养制度中,收养人的教育和培训并不足够,收养人在收养后可能无法很好地与孩子沟通,不知道如何处理孩子的情感或者生理问题。
那么如何完善收养制度呢?1.简化程序为了更好地促进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可以尽可能地简化收养手续,降低收养门槛。
必要的收养文件可以减少,时间也可以缩短,这样一来愿意收养的家庭就会增多,孩子们也有更多机会来寻找自己的家。
2.加强收养人的综合素质考核收养人的综合素质评估需要更为全面和深入。
面试官或考核人员可以更好地关注收养人的家庭状况、人际关系、道德品质、收养目的等,从而选择更有可能履行责任的家庭。
需要给收养人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教育,为其提供适当的收养知识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培训和指导。
对于收养人,培训应该是在实际行动之前进行,并将其直接融入到申请收养的流程中。
结论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深入挖掘收养制度,进一步加强收养人的评估和培训,提高收养成功概率,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孩子都能找到可靠爱护的家庭,让收养这项制度真正的带来幸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收养孩子的监管,让孩子收养后受到更好的保护,避免收养过程中的可避免的损失。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
弃婴现象存在原因及收养问题弃婴,顾名思义,即丢弃的婴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各种数据也显示出来弃婴的现象也十分严峻,近年来,弃婴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也凸显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今我们要重视起弃婴存在问题,并且要不断加强国民素质提升以及相关知识教育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弃婴现象原因分析首先,我国之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加剧,而我国大部分家庭还保留着要“传宗接代”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这种落后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就致使了弃婴现象的增加,而且遗弃女婴比例较高。
除了重男轻女思想以外,不少未婚先孕,婚外生育问题也是引发弃婴的一大成因,未婚先孕,婚外生育者可能迫于父母压力,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而选择弃婴,这些归根结底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弃婴的出现不仅对无辜的婴儿造成伤害,同时也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我们也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来改善当前局面,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做到真正思想上的男女平等,提高国民素质。
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取消强制婚检的法律,由此,更多具有生理缺陷的婴儿遭遗弃,婚检有利于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有效预防婴幼儿的缺陷,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弃婴行为的发生,弃婴中很多都有着生理缺陷,而人们收养弃婴往往都要健康的孩子,所以这也是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
我国关于弃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十分完善,社会救助力度不足,政府也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弃婴的权利,也要制定相关法律,对于弃婴行为做出适当惩戒,来使人们认识到弃婴行为错误的严重性,更不能剥夺婴儿的生存权利。
二、收养问题《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等,对于法律的这些规定,收养人部分并不了解,而私自收养弃婴是违法行为,这也涉及到弃婴的户口问题,不少私自收养弃婴家庭由于婴儿的户口问题导致某些权利的限制,有时甚至到了孩子要上小学还没有落户,所以,收养弃婴要办理手续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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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收养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唐静(1987-),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摘要】本文以2013年发生在河南兰考的“1·4”火灾事故为引子,探讨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视角下的我国收养制度问题,本文以收养制度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收养制度;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都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记忆中的不远处,贵州某市5名男童惨死在垃圾箱内,新年后兰考某地的一场火灾又造成7名被收养的弃婴惨死,在这场尚未完全结束,目前依然引起人们热议的公共事件中,行政机关再一次被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被广大网民质疑和拷问。
面对河南兰考爆出的民间收养悲剧,也把“爱心妈妈”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境推到了公众面前。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该冷静的思考,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最终依旧归结于法律问题,纵然此次事件引起了社会人士的极大关注,但是不久这一事件又将会被下一个热点事件所取代,因此,收养问题只能被置于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才能得到长久有效的解决。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与1992年《收养法》相比虽然已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本文试图就现行收养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能够解决随着社会进步而不
断出现的新问题。
一、我国现行《收养法》关于收养当事人范围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在我国现行《收养法》中未作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即为我国《收养法》允许收养成年人的例外规定。
除此之外,成年人不能被收养。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中有很多患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症,这部分人可以通过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救济,除此之外,还有逐渐丧失判断能力以及其他障碍者如盲、聋、哑者都不属于监护制度的救济范围,这些人虽未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但是其在生活中亦需要人的照顾,出于法律上人文关怀的精神,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在此种情况下则显得十分必要。
当然,适当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也要有所限制,如收养人应达到什么年龄才可以收养成年养子女,被收养的成年人要有赡养扶助收养人的能力等。
(二)收养人无子女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条件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立法宗旨
收养人无子女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条件是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分不开的,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
笔者认为,虽然收养制
度是社会生育制度的必要补充,但收养行为毕竟不是生育行为,社会的人口总量并不会因为人们的收养行为而增加,至于有些人担心一些人借收养行为规避计划生育国策,为了防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可以在制度上进行完善,比如在给养子女落户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进行亲子鉴定。
此外,在我国《收养法》中仅限于对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才放宽名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会造成愿意收养的收养不了,符合收养条件的又没人收养,最终给国家也造成了负担。
例如,汉川地震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失去父母,这些孤儿急需家庭关爱以医治地震对他们造成的精神创伤,震后孤儿与其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关系较为密切,由这些长辈亲属收养更有利于震后孤儿的情感接收,心理创伤的平复,但是在这些孤儿父母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中,无子女的概率很小,无奈被拒在收养大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的维护,既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收养原则,也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我国现行《收养法》关于收养的法定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一)审查内容流于形式
我国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这一规定来看,收养登记机关仅依据收养申请人提交的书面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一做法使收养程序难免流于形式化,无法查证收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收养当事人是否真正具备了《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审查和批准环节可以说对收养至关重要,这个环节直接决定了被收养儿童进入到一个什么样的家庭。
正是因为缺少考核收养条件的实际审查环节,就容易被一些人钻空子,导致一些名为合法实质违法的收养行为出现。
(二)缺乏收养成立前的试养期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表明我国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收养是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重大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所以为保证收养当事人对建立收养关系采取审慎的态度,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行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而这段共同生活的时间才能全面了解未成年子女是否适应在养亲家庭中的生活,同时又能够为送养人提供冷静思考的时间,为审查部门提供考察的时间,也为收养人提供养育实验的时间,从而为建立可靠、幸福、稳定的收养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欠缺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利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同样的道理,被赋予的权利如果得不到监督,也会存在隐患。
我国现行《收养法》
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的法律监督机制,不能保障收养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生活中,常有虐待养子女,剥夺养子女受教育权的事件发生,如果建立了收养监督机制,在收养关系建立后对收养人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