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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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7”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2月17日8时50分,位于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的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项目发生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0万吨/年汽油改质—20万吨/年柴油改质联合装置改造项目酸性水汽提装置原料水罐(V102)爆炸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石化园区安监局、市安监局报告。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安监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进行了报告。
省委、省政府领导接报后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刘国中、副省长胡家福、副省长李晋修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松原市委书记李相国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朝鲁书记及相关省领导批示精神,立即组织力量,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
外出招商的高材林市长也对事故处理作出批示。
2月17日下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岩主持召开了市安委会紧急工作会议,通报了“2·17”事故情况,对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工作做出部署。
2月17日12时30分,省安监局危化处、事故办等领导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月17日晚19时40分,国家安监总局三司领导和危化专家也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主持召开了“2·17”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松原市政府于2月19日,成立了“2·17”事故
调查组。
市安委会副主任、副市长李继东任组长,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分析、检验检测、专家技术原因分析和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70年,是以石油炼制为主的燃料化工型企业。
法定代表人:赵金岷。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6,920.55万元。
公司现有两大股东,即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其股份额为45,920.5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97.9%;松原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额为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2.1%。
公司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60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吉)W H安许可证字[2016]YYB00130。
发证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企业主要装置:50万吨联合炼油装置;其中包括常压原油处理50万吨/年装置;气体分馏12万吨/年装置;催化裂化25万吨/年装置;气体精制6万吨/年装置。
主要产品: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丙烷、精丙烯。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厂项目选址在吉林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
该项目总投资23.23亿元,分三期建设,项目一期建设主要包括:30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装置;40万吨/年汽油改质和20万吨/年柴油改质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
一期投资7.7亿元,占地总面积2 6.34万平方米,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于2017年1月25日试生产。
(二)一期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及各项审批履行和监督管理情况(见附件1)。
(三)相关单位资质情况。
1、设计单位情况
(1)汽油改质装置设计单位是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将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化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木材除外)、安防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租赁。
(2)酸性水汽提装置设计单位是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石化工程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及石化领域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石化新技术及石化新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研发、应用及销售。
2、施工单位情况
(1)汽油改质、酸性水汽提装置由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柴油改质装置由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腐保温专业承包一级。
3、监理单位情况
40万吨/年汽油改质和20万吨/年柴油改质联合项目是由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
该公司在以下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甲级资质格:
(1)石油和化学工业:炼油设备、化工设备、乙烯设备、化学设备。
化肥设备,油气储运及管道设备。
(2)环保工程:城镇污水处理设备。
该公司在以下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乙级资格:
(1)石油和化学工业:农药设备;农药成套设备。
(2)环保工程:工业废水治理设备。
(3)煤炭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设备:煤气化设备。
(4)石油化工工业:自备热电站设备工程。
(5)石油和化学工业:陆地和海上油气田设备;矿场集输设备;套管。
(四)“2·17”事故装置及工艺情况。
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厂加氢车间分为汽油加氢装置和柴油加氢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是汽油加氢装置和柴油加氢装置共用的酸性水处理装置,酸性水汽提装置(V102)操作岗位设在柴油加氢装置。
酸性水汽提装置0224-V102原料水罐,规格φ6400mmx8280mm,罐中罐结构,介质为石油化工含油污水,进水压力为0.15-0.25MPa,为常压罐;操作温度为15℃-60℃,主体材质为Q235B。
内罐规格φ2000mmx8000mm,操作温度为46.8℃-80℃。
分离器规格为820mmx4200mm。
生产厂家为山东巨神重型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V102原料水罐见图示1、图示2)
图示1
图示2
酸性水汽提装置包括原料水预处理和酸性水汽提两部分。
自汽油改质装置、柴油改质装置来的酸性水,进入原料水脱气罐(0224-V-101),脱出的轻油气送至火炬管网。
脱气后的酸性水先进入原料水罐(0224-V-10 2),由罐内浮油自动收集器进行脱油,再经原料水加压泵(0224-P-101)加压后进入原料水除油器(0224-V-103)进一步脱油,脱出的轻污油间断自流至地下污油罐(0224-V-107),经地下污油泵间断送至工厂污油罐区。
除油后的酸性水进入原料水缓冲罐(0224-V-104),经原料水进料泵(0224-P-102)加压,再经净化水换热器(0224-E-101A~F)换热至11 0℃,进入主汽提塔(0224-T-101)第三层塔盘。
塔底用重沸器间接加热汽提,汽提塔底净化水与原料水换热器(0224-E-101A-F)换热后,再经过净化水加压泵(0224-P-104)加压,经净化水冷却器(0224-E-103)冷却至40℃,排至含油污水管网。
汽提塔顶酸性气经冷凝冷却至 85℃后进入塔顶回流罐(0224-V-106),分出酸性气(温度 85℃)送至废酸处理装置;分凝液经塔顶回流泵(0224-P-103)返塔作为回流。
5%-10%碱液由碱液加药
装置碱液计量泵注入主汽提塔,以脱除酸性水中固定铵。
原料水罐、原料水缓冲罐顶部设置水封罐,以密闭有害气体的泄放,减轻对操作环境的污染。
(V102上下游流程图见附件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12日,加氢车间汽油改质装置试车,2月12日下午,加氢车间主任鞠国峰主持召开了车间管理人员碰头会(参会人员:工艺副主任王志才、设备副主任陈延力、汽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刘文龙、柴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张永亮),会议要求操作人员对汽油硫化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水,禁止向平台和地面直排,应打通汽油低分罐(V201)至原料水罐(V102)流程密闭排放。
2017年2月13日0时左右,汽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刘文龙在操作室内发现DCS(集散控制系统)显示汽油低分罐(V201)界位显示100%,现场实际确认汽油低分罐(V201)酸性水界位显示40%左右,因此确认V102介质气液混相造成DCS界面假信号。
按照2月12日下午的工作会议安排,汽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刘文龙联系柴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张永亮接收酸性水。
张永亮打开汽油改质装置至酸性水汽提装置界区阀门,然后依次将过滤器阀门、原料水脱气罐(V101)进、出口阀门、原料水罐(V102)进口阀门打开,2分钟左右后汽油改质装置开始向原料水罐(V102)排放酸性水。
根据2017年2月13日的DCS(集散控制系统)记录曲线显示,0时13分至0时22分、0时41分至0时59分,含油酸性水(操作压力:1.4Mpa)先后两次共排放27分钟。
加氢车间在2016年11月20日单机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了原料水罐(V102)缺少液位计,但加氢车间技术员张永亮未认真履行职责,在2016年12月25日填写《单机PSSR检查问题汇总表》时,把V102罐顶远传液位计未安装的问题完成进度情况填写为“完成”上报给公司生产技术部。
直至2017年2月10日试生产运行时,张永亮又发现原料水罐(V102)远传液位计依然未安装(详情见附件3),然后向生产技术部技术员汪浩报告原料水罐(V102)缺少远传液位计。
汪浩向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魏玖明汇报了原料水罐(V102)缺少远传液位计的情况,魏玖明通知仪表车间主任闫俊想办法解决此事,闫俊通过短流程审批程序,由供应公司重新订购一台液位计,由仪表车间负责安装。
2月16日,魏玖明通知闫俊安装远传液位计。
由于新采购的远传液位计要四天后才能到货,闫俊安排仪表人员于明从前郭石化闲置装置拆卸一台旧远传液位计,之后安排仪表车间冯坤、刘竟通、曹文博去加氢车间安装原料水罐(V102)远传液位计,以解决燃眉之急。
2月17日7时56分闫俊联系泰铭公司检修车间副主任王宗德派人进行安装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王宗德派泰铭公司段长葛华联系闫俊,并派焊工梁民、监护人高志伟、钳工李晓光前去进行作业。
8时仪表车间安全员刘竞通去加氢车间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
8时20分检修车间焊工梁民和监护人高志伟到达现场准备作业。
仪表车间员工冯坤、曹文博、刘竟通也一同去加氢车间准备进行安装作业。
8时10分加氢车间副主任王志才得知动火作业后,由于车间人员少,柴油加氢酸性水汽提岗位没有配备操作人员,临时通知汽油加氢装置运行一班班长于立斌,安排专人王博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8时30刘竟通向加氢车间安全员苏国峰提出动火作业申请,8时40分安全员苏国峰和安全员刘竞通用便携式气体报警仪对原料水罐(V102)周边环境进行了检测,然后回加氢车间找到加氢车间副主任王志才进行审批,王志才在审批人处签字后将全部三联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刘竞通,刘竞通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往作业现场。
李晓光在作业许可证作业申请人一栏签字;梁民在作业人处签字;高志伟在作业单位监护人员处签字。
同时,苏国峰在作业审核人一栏签字;加氢车间操作工王博在属地监护人处签字。
王志才越权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未将此次动火作业通知柴油加氢工艺技术员张永亮,张永亮对原料水罐(V102)动火作业不知情。
仪表车间冯坤在作业未开始时因临时接到仪表车间技术员马洪伟用对讲机通知去修理汽油改质流量计而离开作业现场;王博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字后,未在原料水罐(V102)动火现场进行监护,擅自离开动火作业现场;李晓光受高志伟指派去原料水罐(V102)前方查看路况,确认拉作业工具的车辆是否能够通过。
8时45分左右泰铭公司焊工梁民,仪表车间刘竞通和曹文博三人到达原料水罐(V102)顶部进行开孔作业,其中泰铭公司焊工梁民负责动火开孔作业;仪表车间刘竟通和曹文博负责远传液位计安装开孔位置的标注,负责远传液位计安装;泰铭公司高志伟在罐底附近进行监护及传递工具,8时50分左右盲板被割透,随即发生闪爆。
原料水罐(V102)锥形顶盖被爆炸冲击波崩飞至东南侧42m处的循环水厂晾水塔顶部,刘竞通、曹文博当场死亡,梁民重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现场图片1
事故现场照片2
事故发生后V102罐顶照片(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见附件4)。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见附件5)。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90万元人民币,待事故调查处理后准确统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安装原料水罐V102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中,引爆罐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加氢车间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安全制度不落实
(1)班组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班组工艺操作情况交接不清,导致车间技术管理人员、岗位人员不知道酸性水流程投用,原料水罐(V102)存有易燃易爆介质。
DCS记录曲线证实:2017年2月13日凌晨汽油低分罐(V201)至原料水罐(V102)酸性水工艺流程投用。
2017年2月13日零点班交接工作中,班长于立斌交接班记录和汽改装置反应岗交接班记录中均未将酸性水流程投用操作内容进行交接。
柴油加氢岗位未建立岗位交接班记录。
根据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和DCS记录曲线证实:2017年2月13日早0
时13分至0时22分,汽油低分罐V201界位调节阀开度50%,排放9分钟;0时41分至0时59分,汽油低分罐V201界位调节阀开度30%,排
放18分钟;含油酸性水(操作压力1.4Mpa)先后两次从汽油低分罐(V2 01)排到原料水罐(V102)内。
2月18日9时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安监局
工作人员及安全专家的监督下从V102罐底部残液中采样,送至长春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验分析,监测报告结论证实:事故罐内残液有机物中主
要以烷烃为主,占总有机物总量的77%。
(监测报告见附件6)(2)动火作业未履行职责。
在这次动火作业中属地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是: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提前编制工艺处置方案并经生产技术部审批,向作业单位提供工艺隔离等现场安全条件和动火作业票;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①动火前未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未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判定动火等级,降级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工艺副主任王志才违反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7.1.1条、8.2.1条、8.3条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该由动火作业单位(泰铭公司)提出申请,属地单位(加氢车间)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而在这次动火作业中,由仪表车间闫俊指派刘竟通到属地单位(加氢车间)申请,王志才未严格把关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批准签字。
工艺副主任王志才在此次动火作业前未组织车间相关的管理技术人员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编制工艺处置方案,未向泰铭公司检修车间明确
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与作业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向作业单位提供工艺隔离等现场安全条件。
加氢车间工艺副主任王志才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1.2条“动火作业分级”规定,错误判定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级。
在安装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前,在已知原料水罐(V10 2)曾投用,罐内存有易燃易爆介质,且汽油加氢装置处于正在运行状态的情况下,将特级动火判定为二级动火。
②越权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加氢车间工艺副主任王志才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第8.3.3条和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6.2.1条规定,越权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根据询问笔录,2017年2月17日早8时30分,加氢车间安全员苏
国峰与仪表车间安全员刘竟通填写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后交予加氢车
间工艺副主任王志才确认签字,王志才在未联系到车间主任鞠国峰的情
况下,在动火作业证上代为签字,其行为属越权审批。
③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
加氢车间安全员苏国峰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
范》(AQ3022-2008)第6.2条和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6.2.3.4条规定。
2月17日8时50分苏国峰在原料水罐(V102)顶部动火作业前未打开罐底部人孔、排凝阀、罐顶部放空
阀和法兰进行通风,也未采用通风设施进行强制通风。
苏国峰动火作业前未采用便携式气体报警仪对罐体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也未通知质检部取样检测分析,只是用便携式气体报警仪对罐周边环境进行了检测。
动火作业批准人、审核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未确认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盲目动火。
④监护人违章离开动火现场。
加氢车间动火监护人王博违反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7.3条规定。
王博作为这次动火作业的属地现场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属地监护人职责。
(3)车间管理松散,动火作业管理失控。
加氢车间主任鞠国峰作为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8.4.3条规定,应为动火作业审批人。
王志才在未联系到车间主任鞠国峰的情况下,在动火作业证上代为签字,鞠国峰对车间动火作业管理失控,导致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级判定错误;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级判定主体责任不合理。
加氢车间违反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在仪表车间代检修车间申请动火,没有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未开展危险因素识别的前提下,违规办理、批准动火作业,降低动火等级,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2、泰铭公司检修车间未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职责
(1)检修车间是这次动火作业的申请单位,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没有按照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
全用火管理制度》第7.1.1条规定,向加氢车间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而
在这次动火作业前,仪表车间主任闫俊指派安全员刘竟通到加氢车间申
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检修车间施工作业未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检修车间违反了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7.1条规定,在动火作业前未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违反了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6.1.6 条规定,因原料水罐(V102)存有易燃易爆介质,且安装远传液位计的法兰为可拆卸部件,应将能拆移动火部件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3)作业人员风险识别不够。
检修车间作业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 2-2008)第7.2.1、7.2.2条和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第7.1.1、7.1.2条规定,在安装远传液位计作业中,作业人员没有参与风险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没有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1)职责分工不清。
柴油加氢装置技术员张永亮向生产技术部技术员汪浩申请安装原料水罐(V102)远传液位计,汪浩向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魏玖明汇报,但魏玖明应向生产技术部部长杨立岐汇报,由杨立岐协调设备部安排检修车间和仪
表车间进行安装作业。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魏玖明直接通知检修车间副主任王宗德,王宗德指派段长葛华联系仪表车间主任闫俊安装远传液位计,不符合职责分工。
(2)主管部门没有到动火作业现场组织协调实施。
生产技术部是这次安装远传液位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魏玖明下达任务后,未能深入了解当前生产情况,不清楚原料水罐(V102)曾投用,对此项工作危险性认识不足,也未到现场指导工作。
4、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的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按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开工期间动火作业应属特殊情况下动火,直线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作业单位泰铭公司和仪表车间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均未高度重视,未亲自到现场指导作业,未履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等安全职责,对原料水罐(V102)曾投用事实不知情,更未深入了解。
尤其是加氢车间领导和技术员虽然知情也未到现场,疏于管理。
5、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厂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料水罐(V102)安装过程中,未对制造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山东巨神重型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无设计资质,对该罐违规出图,制造安装。
二是2016年12月22日至25日,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三查四定”工作。
设计单位洛阳智达石化
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吉林梦溪监理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石化建有限公司指派相关人员参加“三查四定”隐患排查工作,由于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尽快试生产,“三查四定”隐患排查工作时间较短,未将设计漏项及工程隐患全面识别,留下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也未履行职责,并在企业“三查四定”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设计缺陷,导致远程液位仪一直未安装。
公司管理上不通、下不达,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严重脱节,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到尽职尽责,公司高层领导和江南项
目高层领导未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对规定、制度执行过程监督管
理失控。
6、综合监管方面上级有关精神传达落实不到位
市安监局在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吉安监管危化[2016]116号)的通知后,时任松原市安监局局长金立生在7月13日阅示:请青山并危化科认真研落。
市安监局主管危化科副局长赵青山于7月13日签批:请危化科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危化科在接到文件和领导批示后,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危化科于2016年7月27日印发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松安监管[2016]40号),并将文件下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及各开发区安监局。
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盯紧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排查特殊作业的风险评价、控制措施和安全规程。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