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煤矿安全小分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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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小分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小分队的活动行为,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各类别、各专业、各系统安全小分队的监督检查职能,强化业务保安责任,确保对生产现场及员工操作行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安全质量检查科(以下简称安检科)负责安检小分队、专职群众特别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在安全副矿长授权下,负责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的组织管理工作;受矿安委会委托,负责对全矿各类安全小分队的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技术管理室负责质量标准化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二)机电管理室负责机电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三)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四)调度室负责调度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五)地测科负责地测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六)团委负责青监岗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七)工会负责群监网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八)监审部负责监察小分队的活动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小分队的构成、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各类安全小分队的构成及人员组成如下:

(一)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由安全副矿长担任队长,其他矿领导和各业务科室正队级以上干部为成员;

(二)各专业小分队,包括安检小分队、质量标准化小分队、机电安全小分队、“一通三防”小分队、调度小分队、地测小分队,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队长,各业务科室业务人员为成员。

(三)其它小分队:

1、专职群众特别小分队,队长由安检科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为安检科专职人员和各区队抽调人员;

2、群监网小分队,队长由工会井口工作站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工作站全体人员及各分会群监主任;

3、青监岗小分队,队长由矿团委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岗组岗长;

4、监察小分队,队长由监审部部长担任,成员为机关部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各安全小分队的共性职责:

(一)检查井上下各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各重点头面、薄弱环节的安全状况;

(二)监督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各岗位人员的现场操作行为,确保按章作业;

(三)及时查找和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三违”、隐患和危险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并督促整改和解决;

(四)了解和掌握基层生产动态,协调解决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五)按要求组织和开展本系统或专业小分队活动,并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第六条各小分队业务分工及活动重点:

(一)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侧重于制止、纠正井下现场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对各专业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矿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专业小分队,侧重于了解和掌握生产现场业务管理动态,监督本专业管理制度及要求的落实情况,查找专业范围内的“三违”和隐患,围绕本专业开展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其它小分队

1、专职群众特别小分队,重点对生产现场存在的“三违”、隐患进行排查;对准备队组、边远地段、重点工程及“三(四)员”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2、群监网小分队,对生产现场存在的“三违”、隐患进行排查的同时,督查群监网员的上岗、履职情况;

3、青监岗小分队,对生产现场存在的“三违”、隐患进行排查的同时,监督青监岗员的上岗、履职情况;

4、监察小分队,重点对领导干部跟班、值班情况,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履职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各小分队的权利:

(一)有权及时制止、纠正现场人员的违章行为;

(二)对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做出限期整改或考核处罚的决定;

(三)当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时,经请示上报后有权责令停产整顿。第四章小分队活动程序

第八条每月初,由安检科根据现场情况及生产实际,排出各小分队活动时间安排表,并提出点班、检查地点、覆盖频次等有关要求。

第九条各小分队牵头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排表及相关要求组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发现问题要现场填写“三定表”四份,并由跟班干部、安检员签字认可,其中一份发至责任单位整改,两份由小分队留存、复查,一份交安检科信息组。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对“三定表”上的问题或隐患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小分队牵头部门组织复查,对逾期未整改的按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小分队牵头组织部门要在矿总体要求框架内,结合本小分队工作特点,制定小分队管理办法并报安检科备案,办法中要明确人员组成、活动要求、考核标准及处罚等内容,要考虑对井下所有头面,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头面和薄弱环节进行覆盖。

第十三条各小分队队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或亲自组织小分队的活动事宜,严格按安排表组织活动,确保活动频次、点班、覆盖面满足规定要求,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各小分队的活动频次为: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每月至少四次,原则上为每周四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监察小分队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活动时间;专职群众小分队每天一次;其余各小分队每月至少三次。

第十五条各小分队开展活动,每次至少要检查四个头面,一月一覆盖;“三违”指标至少1 起/月;除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外,其余各小分队活动每月至少要包括一个夜班或星期天班。特殊情况下,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时,将在月度活动安排表中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每次活动前,各业务科室要提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安检科小分队队长,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各基层区队要按要求派出人员,并准时到安检科报到参加专职群众小分队的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六大业务科室所有井下业务人员每月参加本系统小分队活动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受安委会的委托,安检科将对各小分队的活动情况进行总体协调,并《安全小分队活动考核标准》(见附表)要求对各小分队的活动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附表:安全小分队活动考核标准

附表:安全小分队活动考核标准

矿领导井下现场特别督察

1、活动前各业务科室未提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安检科小分队队长,扣责任人100元/次。

2、安排表下发后不能参加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扣责任人100 元/次。

各专业和其它小分队(专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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