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加盟原则
1、为了更好的推广“万店连锁”项目,使代理商及加盟店有序运行,规范操作,扩大“伊贝迩”青春定格原液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公司要求所有的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代理商管理制度。
2、深圳总部是连锁经营模式的合法拥有者,并拥有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产品信息等专有资源和技术;
(2)公司拥有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3)产品:包括总部自行设计、研发的产品。
3、经营场所的宣传品要求统一VI识别形象。
二、加盟规定
1、代理商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我公司的经营指导。
2、代理商要积极参加配合公司为代理商及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3、代理商要主动提出经营合理化的建议,并积极的为经营合理化而努力。
4、代理商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传真机、电脑及上网、电子邮箱
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系。
5、代理商不得销售与公司青春定格产品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三、加盟要求
1、代理商应在当地自行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代理商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2、代理商需指定专人负责“伊贝迩青春定格”产品的销售及拓店工作,并对加盟店进行服务及培训。
3、代理商要具备协助加盟店召开招商会及终端会议的能力。
4、省代理前六个月直接拓店至少20家;市代理前六个月直接拓店至少10家;区代理前六个月直接拓店至少5家。
5、代理商与公司必须签定区域代理合同及责任书,代理商应按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全年任务完成销售额。公司将定时对代理商的营业状况、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年终总评对超额完成销售额的代理商,公司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销售额的,按不同情况给予亮黄牌直至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理。
6、代理商需对代理区域内加盟店实行规范管理,代理商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均与公司无关。
四、代理商管理
1、代理商必须严格审核代理区域内加盟店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以确保加盟商能按照公司总部要求正常运作。
2、代理商应执行公司总部制定的价格政策和加盟政策。
3、代理商应监控区域内加盟店的售卖价格,严禁恶性降价等事件发生。
4、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代理商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商违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坏的,公司有权酌情要求代理商赔偿经济损失。
6、公司总部对各代理商实行“款到出货”制度,代理商所购货物超过1.8万元以上的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由代理商自行承担。如遇到极特殊情况,由代理商和公司协商决定供货情况。
7、代理商不得销售其它公司同类产品,一经发现,公司将从代理服务费中扣除一半甚至更多作为警告。如继续销售其它公司同类产品,公司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扣除其所有代理服务费。
8、公司负责向代理商提供统一的VI设计方案,随货宣传资料首批免费,以后代理商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9、公司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维护代理商在当地的经营权益,实施区域保护,避免恶性竞争。
10、代理商必须直接从公司总部进货(特殊情况由公司总部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代理商),代理商的进货款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以公司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为准),不得交与个人。否则,公司视为没有收到货款,一切后果由代理商承担。
11、代理商为区域内的加盟店提供配送服务,并获取代理服务费。
12、代理商应积极参与并组织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参与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所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五、退、换货的处理
1、公司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之一时,可调换产品。
(1)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产品及包装损坏,可调换产品,运费由公司负责;
(2)代理商负责处理区域内加盟店的换货事宜;
(3)代理商在收到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验收,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天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公司不予更换。
(4)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公司权益等;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争议、诉讼、仲裁时,代理商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5)代理商需按月向公司提供销售情况统计分析报表以及库存情况,以便公司制定下一步销售及活动计划;
(6)公司对代理商实行长年开通服务热线电话,以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六、保密规定
1、代理商对于公司“万店连锁”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不得泄漏给
加盟店以外的人员,特别要对下列事项保守机密,如有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失,应由代理商负赔偿之责。
(1)代理商品及物品类的生产地址、价格、进货条件;
(2)代理商及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进货、销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
(3)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项。
七、禁止事项
1、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加入与公司“伊贝迩青春定格”同类产品的其他连锁项目及公司;(2)严禁低价倾销产品,并对代理区域内加盟店进行监控管理,不出现同类行为;
(3)毁损公司的名誉;
(4)将公司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以危害公司利益的;
(5)违反管理条例进行违规操作。
八、代理资格解除
1、有下列各项事由时,公司将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1)代理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述规定的;
(2)代理商的经营亏损,持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
(3)与其他代理商或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代理商的经营会受大的影响时;
(4)代理商如希望退出该连锁项目,而解除代理合约,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
(5)代理商自己或帮助其他代理商、加盟店低价倾销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公司收到投诉的。
2、代理合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遵从公司指示,将经营场所内外所宣示的公司及产品的相关信息撤除;
(2)对公司或其他代理商、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3)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代理商负担;
(4)协助公司对代理区域内其它加盟店做资料移交,善后等工作;(5)如未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扣除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