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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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1)
《文物》1999年第5期《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介绍的户籍类简牍中有两枚乡劝农掾所作的券书,内容涉及官府对“吏”及其家人的管理,值得加以重视。
这两枚简的形制为木牍,释文与图版分见此期《文物》页19及彩版叁:1和肆:1。
不过,释文存在少量讹误,此前我曾做过一些订正[1],最近又有个别改动。
先将经过修改的两简释文断句、移录如下:
简一(J22-2543)
1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
辄科[2]核乡界,州吏三人,父
2兄二人刑踵叛走。
以下户民自代。
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
若有他官所觉,连
3自坐。
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简二(无编号)
1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
辄隐核乡
2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
其四人刑、踵、聋、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其[3]身已送及,
3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
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
4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
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这里又对简二的原释文做了五处修改:行一的“‘伙’处”改为“‘伏’处”;行二的“‘颐’病”改为“‘欧’病”、“‘被’病”“改作“‘被’病”,这两处从谢桂华先生的意见;“其身已‘逸’及”改做“‘送’及”;行三的“限‘田’”改成“限‘佃’”。
原释“伙”处,意不可解。
“伙”字后起,不见于宋以前的字书,三国时更无此字,当误。
细审图版,并联系上下文,似为“伏”字而脱去右上的一点。
《文物》XX年第5期封二刊出的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汉代帛书(T0114③:611)五处出现了“伏地”,“伏”字右上的“点”均不明显,或是用横划略向上挑表示,或是“点”划紧贴在横划右侧,字形与简二中的相近。
“伏处”亦成词,《庄子·在宥》有“故贤者伏处大山嵁岩之下,而万乘之君忧栗乎庙堂之上”;《北史》卷6《齐本纪上》载高欢语“生平天柱时,奴辈伏处分如鹰犬”(页213)。
“伏”有“居住、居处”意,《左传·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获所伏。
”杜预注“伏,犹处也。
”此简“伏”“处”同义连用,做名词,指居处,具体来说指父兄子弟的去向与下落。
后面的简文分6种情况详细说明23人的去向,正是对上级这一要求的回答。
简一中的上级来书未规定要“条列”“伏处”,简文也相应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原释“其身已‘逸’及”,“逸”通常解释为“逃逸”、“散
失”或“隐逸”,若此,全句含义费解。
谛观图版,此字应释做“送”。
“其身已送及,随本主在官”意指这四个人已被送到官府,不在家中。
同期《文物》王素、宋少华、罗新所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页32所举的“师佐籍”中有:“其师佐廿九人妻子五十五人今见送”(12-5899),可以与简二同观。
师佐与吏身份固然有别,但相差不大,可以旁证此说不谬。
原释“限‘田’”,据图版,显误,应为限“佃”,文意待考。
前引王素等文页38举一简“入都乡嘉禾二年佃吏限米□”(5-1408),说明当时存在专门的“佃吏”,“限佃”应与此有关。
这两枚简的形制相同,内容基本一致,书写的时间也相同,属于一类文书,大概也是一种“莂”,确切的名称还需研究。
两文书“破莂保据”的时间均为嘉禾四年(235年)八月廿六日,可能与汉代的“八月算民”的制度有关[4]。
而简中所谓“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
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及“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在唐代的“乡户口帐”的结尾还可以看到类似的语句。
据唐长孺与宋家钰的复原与研究,唐代吐鲁番出土的贞观年间的“乡户口帐”的末尾做:(牒件通当乡)户口……并皆依实,若后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
里正李(下缺)
里正(下缺)[5]
宋家钰认为“牒件通当乡”说明它是县府通知各乡呈报本乡户口统计数。
总体上看,唐代“乡户口帐”与这两份孙吴文书制作的背景相同,只是书写格式的细节上有些差别。
仔细分析,这两份文书的内容也存在一些不同。
除了上举的“伏处”的有无外,两者的核查办法也有区别,简一谓“科核乡界”,后文则说“以下户民自代”,似文书内容为有关人员自己申报的,类似唐代的“手实”,而简二是“隐核乡界”,下面又说“隐核人名、年纪相应”,“隐”有审察揣度的意思[6],“隐核”的含义是计算、审察核实,具体来说是根据已有文书进行核对,大约无须当事人申报。
它应属与“科核”时的“户民自代”相对的办法,不必惊动百姓。
“隐核”与“科核”或许代表了当时户口核查时的两种不同方式。
综合两文书的记载,嘉禾四年两乡的吏的“父兄子弟”有7种情况。
一是有病,如“刑、踵、聋、欧病”;二是“叛走”;三是“物故”身亡;四是“随本主在官”;五是“细小”;六是“限佃”;七是“给县吏”。
有病者大概要免役,王素等文页33列举了不少“民籍”中的例子,包括“肿两足复”(9-3067)、“盲右目复”(9-3048)等,《三国志·魏书·华佗传》记载“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亦可为证。
当时“叛
走”的现象较严重,吴简中还有专门的“叛吏人名簿”[7]。
“细小”指年幼不堪役使。
“给县吏”应指在本县服役。
从简二看,广成乡当时“吏”的家人除了身死、患病与幼小者外,均在为官府服务,负担相当沉重,《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载永安元年(258年)诏说“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的情况已然产生,而引起朝廷的重视则要到了20多年以后。
据《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页19介绍,木牍有上下两道编痕,因此,当时这两枚简应与其他简编连成册,简一说“以下户民自代”,估计两简应是两册簿书的首枚简,不同于上举唐代的文书格式,唐代则置于文书末尾。
简一还提到上级要求“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下面则说“谨列年纪,以(已)审实”,前引王素等文所举的“吏籍”中有“郡吏黄士年十二”(13-7638)、“县吏唐达年廿一”(13-7631)、“尚书吏刘露年廿八”(13-8416),只记载了“吏”的人名和年纪,与简一的要求相当,且根据宋少华的介绍,这些竹简长约厘米,宽厘米,厚厘米,原来也有上下两道编绳[8],与木牍的规格基本一致[9],可能就是这种簿书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有记载这些“吏”的家人,即简文所说的“父兄”或“父兄子弟”的人名、年纪的简。
上引王素等文所引的“师佐籍”中就包含了这两类名籍,其中简12-5948:
“□师□□□□锦师人妻子人名年纪为簿如牒见”,应是“师佐籍”簿书的末简,简一、二所属的簿书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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