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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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1)

[摘要]本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

[关键词]官田租佃常限田余力田

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田家莂系当时吏、民租佃官田并缴纳租税、钱、布的记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孙吴的佃田制度。吴简整理者在该书的“解题”中对某些问题有所考述,高敏先生有多篇论文研究田家莂,

20XX年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吴荣曾、王子今等先生也对田家莂中所涉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的研究与论辩,给笔者很大启发,本文拟就简牍所涉及的佃田制度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町与亩

根据券书,每家所承租的土地都按“町”划分。“町” 的本义指田界或田间小路,如《说文•田部》:“町,田践处曰町。”也引申为由田界或田间小路分隔而成的一块块田地,如《文选》之汉张平子《西京赋》:“筱簜敷衍,编町成篁。”此外,“町”也用于表示土地面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疏:“原防

之地,九夫为町,二町而当一井也

从吴简看,“町”的面积有很大差别,大的“佃田一町,凡卅

三亩”,“佃田一町,凡廿一亩”,小的甚至不足一亩,如简“佃田八町,凡六亩”,简“佃田十五町,凡五亩”。即使有些人租种的土地总面积很大,也仍然非常零碎,如简中的中丘男子郑喜,佃田二顷十八亩,分属于一百个町;简中的刘里丘大女郑满,佃田一顷八十一亩,分属于一百一十四个町,等等。一般而言,平均一町的面积在二到五亩之间。由此推断,“町”在吴简中并不表示土地面积。而且与町相对应,某些简用“佃田若干处,合若干亩”来表示,可知“町” 与“处”的意思一致,当表示“一片”或“一块”土地。

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町”或“处”,并不是出于耕作本身

的需要而划分的,否则就难以解释,同样是种植稻谷,为什么有的町面积达十几亩甚至几十亩,而有的町却不足一亩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与当时土地尚未得到大面积开垦有关。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于连年战乱,许多农民逃亡,他们原有的耕地变成无主田,归官府所有,并租给当地居民耕种。这些由官府控制的官田与未逃亡的居民的耕地穿插交错,结果,每一户田家所佃种的土地往往比较分散和零碎。其实,在西汉前期的授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下,由于土地的多次还授而导致每户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二、租佃者的

嘉禾四年莂券中的田家身份有男子、大女、州吏、郡吏、

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五年莂券中则没有复民和士。无论四年还是五年,都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

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

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2]

护户下婢伺年八岁

尊户下婢小女年十二

□户下奴右长六尺户下奴进长五尺

鉴于田家莂虽称“田家”,而出现在莂券上的只有一个

人的姓名,可以认定所出现姓名当为户主。

这里的州吏、郡吏和县吏是否为有专门户籍的“吏家”,尚需进一步论证,但是根据两汉以来地方属吏任用的惯例,

可以肯定,他们的户籍均在本地。

州卒、郡卒和县卒在《三国志》等传世文献中多称“州

兵”、“郡兵”和“县兵”。这些州、郡、县所属的地方兵平时可能并不住在固定的兵营中,女《三国志・吴书•黄盖》: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盖领太守。时郡兵才五

百人,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

余皆奔走,尽归邑落。[3]

在正常情况下,郡兵大概不会只有五百人,只是由于情况紧

急,无法及时调用而已。这在《三国志•魏书•孙礼传》

中可以看得更明白:

礼亮直不挠,爽弗便也,以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赐爵关内侯。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礼躬勒

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4]

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

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

“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5]

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他们不属于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

至于那些虽有户籍但由于某些正当原因而离开本籍之人,如吴简中所提到的私学、羖士、卫士、邮卒、故帅子弟等等[6],则可能由官府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并缴纳“限米”

关于这一问题,容另文详述,在此从略。

三、“二年常限田”与“余力田”

关于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

吴简整理者根据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田家莂所见同一人名下的佃田数往往不同,认为所谓“常限田”非指拥有固定的田亩数,或仅为限额而已。[7]

高敏先生认为:所谓“二年常限”田是指地租率限额在二年内不变动之田,并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时间的长短,也不是指田家租佃土地总数量。[8]

两种观点都把“限”理解为“限额”,分歧在于这个限额所针对的是什么。本文认为,孙吴为了督促农民生产,有可能规定农民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防止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如果农户原有土地已符合或超过限额,官府就不再分配给他们常限田;如果农户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贝U用常限田补足。“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

“常限田”一词不见于传世文献,而“限田”一词在正史中则屡见不鲜。下面就从“限田”入手,加以分析

文献中所提到的“限田”,多与抑制土地兼并有关。例

如《汉书•食货志上》:

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塞并兼之路。[9]

这是董仲舒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的现实而向汉武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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