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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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
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一般由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