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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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
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 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 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 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 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法律体系: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及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三)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
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01-0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06-26】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05-13】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
责任;
一、《招标投标法》介绍:
(一)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 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 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 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11-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0-2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06-2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6-19】
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北京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亿 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台港澳法 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办公地点:SX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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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
要求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法律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 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 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 ,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 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 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 效日期。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07-22】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10-1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2006-06-2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05-25】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2005-07-14】
(五)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括如下五方面: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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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
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 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 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2、“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 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 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 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 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05-27】 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04-06】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11-2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04-0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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