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权大于公众知情权二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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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稿

【定义、范围】

个人隐私权

我们再明确一下定义,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我们今天来看这两个权利孰大孰小,就要放在一个冲突的平台上去比,这个我们双方也都达成了共识。所以不要再讨论公务员财产公示的问题了,因为一个人当他要成为公务员的时候,就已经被视为自愿的公示财产,自愿接受人民的监督。这里面不存在当事人不愿大众知道,但大众想知道的冲突。所以我们不予讨论。

公众知情权

好,接着我方四辩的那个问题。您方认为政府不应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公开那些有反社会倾向的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日常行程等等,可是您方又说为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该做出一定的让步、一定的牺牲。所以您方认为公众知情权的限度到底在哪里?到底哪些是公众可以知道的,哪些不是。还请对方辩友接下来解释清楚。

【论点】

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的罪证是不合法的隐私,损害到了公共利益,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所以您方不能拿一个合法的跟不合法的来进行比较。

2.非典等医疗卫生事件

政府不公开这个医疗事件,不公开患病者的信息,到底是为了保护这些病人的隐私还是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恐慌?如果是为了隐私保护的话,大可以只说发现了在某地发现了几例新病毒,可当时为什么连有关病毒的情况都不公布呢?所以其实还是为了不引起恐慌。

3.公众人物(代表社会形象,应该收到制约与监督)

好,没问题,我们要监督,派一个人24小时全程跟踪录像,不然不放心啊,他们可是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呀,万一表面光鲜,私底下随地大小便呢?这对我们的青少年是多么不好的影响啊!他们回家了是吧,照跟不误,万一在家里聚众赌博,吸个毒什么的呢?我们要实时监控,因为我们是正义的化身,坚决不让他们有一丝一毫侵害我们公共利益的可能!我看底下的观众都笑了哦,为什么笑?因为可笑,因为荒唐!因为这就是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暴政的行为!不能因为他们有可能犯罪,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就公布他们的隐私,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而事实上我们也是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因为我们要优先保障个人隐私权!谢谢大家!

【对辩】

对官员的回驳:

(财产公示制度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公务员并不自愿)

可是公务员是自愿接受人民监督的对吧,财产公示也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呀,而且正是因为我国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善,所以才向发达国家学习,也实行这个财产公示,所以如果是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的话,财产公示肯定是包括在内的。

限度

1.那请问对方辩友,还是之前那个问题,您方认为公众知情权的限度到底在哪里?还是说没有限度?

2.对方辩友回答不出来,也就是说其实公众知情权的限度是很模糊的,公众其实并不太清楚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我到底可不可以知道,应不应该知道。其实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中奖彩民的信息要不要公布等等。那在这样一个很模糊的情况下您方还要跟我们说公众知情权大于个人隐私权,相当于给了一个借口,拿掉了一个紧箍咒啊,那人肉搜索还有粉丝、狗仔对明星的偷拍、跟踪这些已经是违法的行为将变得更加一发不可收拾。而最可怕的是什么?是这些我们现在认为违法的行为,在您方的逻辑下将变得不再违法,因为这些涉及到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理应让步啊!所以您方如果不能跟我们解释清楚这个限度问题、后果问题,那我觉得您方今天说的一切都不成立。

申论:

3.现在娱乐圈里潜规则与被潜规则的事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媒体也报道过。那报道的时候要不要给这些被潜规则的女星打马赛克,还是就直接显示出来,让大众谴责他们?

(要)那如果要打马赛克,是不是体现了我们在保障这两个权利的同时,对他们个人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呢?

(不要)可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里第六条第二点提到说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您方对这条规定怎么看?是这个规定不对吗?

资料链接: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来规定,198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披露隐私造成名誉侵害的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予以补救。80年代末上海发生大光明电影院夜班遭抢劫案,破案消息报道了女受害人隐瞒的受辱情节,引起严重家庭纠纷,事主诉至法院。由于女性受辱,会遭受非议,可以套用这个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毕竟有限。

9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逐渐突破这条边线,往往是名誉权案件中同时涉及隐私问题。如有蒋纬国青年时代女友施利聆名誉、隐私案,施同蒋生有一子,后分手,有《蒋氏家族内幕》一书披露此事,说施已死。尚健在的施老太太以侵害名誉(说活着的人已死)、隐私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禁止此书出版,并给原告赔偿。此事若在当时报道,以事主高贵身份,难以作隐私处理,现在事过数十年,重提尘封旧事,自属不当。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当事人起诉应当受理,被认为正式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2002年某报发表《娶富婆变性奴,身体变差遭遗弃》,报道一件离婚案,说男方指女方“性欲非常旺盛,每天要做爱三四次,不管我愿意不愿意”,一天不做“第二天还要补回来”,“她在我无法满足其性欲的情况下便去鸭店寻欢”。法院判决报社侵害名誉权和个人隐私,赔偿1.5万元。媒体传播这种内容,显然为社会通常观念所不容。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六条遵纪守法。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2、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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