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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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
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3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JGJ59-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代码证、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
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自行制作吊篮,出租单位用于出租
的吊篮,还应符合行业确认书中确定的品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安全锁标定日期超出有效期内的;
(五)禁止使用无生产资质厂家组装的吊篮。
第六条吊篮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查验以上资料1)--5)项资质须为原件,预留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严禁挂靠、借用、伪造资质证件,一旦查出,予以重罚,并清退出建筑市场;
(三)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绳、安全锁、限位器等);
(四)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操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联合进行。
第七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出租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出租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满足吊篮使用三级电源和垂直运输所需的机具。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吊篮安装完成由出租单位自检合格,报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
并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四方联合
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停用10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性负责;
(二)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吊篮租赁企业安全操作规范培训,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使用单位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责任;
(五)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六)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或通知出租单位,排除事故隐患或不
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七)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严禁未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操作吊篮施工;
(九)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使用中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十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一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
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
第十二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吊篮配备独立于悬挂机构的安全绳,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三条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第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
应设置安全环、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
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十五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做好有防挪移措施。
第十六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
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的有关规定。
如果条件
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严禁从吊
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第十八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工具。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
停止吊篮作业。
第十九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吊篮安装、拆除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予以制止,发
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出租单位整改。
第二十一条:自2015年7月1号起,凡在陕西省境内出租的高处作业吊篮应符合下列标准:
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必须达到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对悬挑机构、工作平台等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吊篮》《GB19155-2003》产品标准。
吊篮租赁企业所出租的吊篮应符合行业确认证所标注的品牌种类,提供所有的资质手续齐全,证明文件须与出租单位信息一致。
承租单位承租的吊篮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出租单位证照不全的吊篮,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承租
单位予以处罚。
针对地产、门窗、幕墙、保温、总包等公司自购高处作业吊篮,如有出租行为,也应办理相关证照和行业确认证书。
第二十二条:
1、从2015年8月1日起吊篮应由专业检测机构在出租单位维修场地对设备按技术标准抽检,每年对出租单位进行抽检一次,同一
品牌的吊篮抽检一台,检测标准按照《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检测有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租赁,整改后经检
测不合格的品牌吊篮,取消该品牌吊篮租赁资格。
检测结果告知协
会进行登记。
2、施工现场检验,施工现场吊篮安装完毕后,由专业检测机构
对吊篮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按(JGJ305-2013)《建筑施工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执行,抽验的比例按3%进行检验(30台以
下抽验1台,30-60台抽验2台,70-100台抽验3台),吊篮使用5
年以上按5%比例抽验(30台以下抽验2台,30-60台抽验3台,70-100台抽验5台),检测机构出具抽验检验报告。
检测内容含:(1)
查验出租单位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2)检验安装架设是否规范标准;(3)出租的吊篮构配件是否均为同一生产厂家的设备。
3、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组织吊篮行业专业委员会成员配合建设行政部门对施工现场吊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出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产品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直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部门投诉、举报。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