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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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对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等服务质量,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风控合规部门负责合规管理工作,有权定期进行内部风险评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改进。

第四条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资料以及反映本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资料记录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并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数据逐日备份并妥善存放,采用不可修改的介质作为载体进行备份工作。

第七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其中,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均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信息存储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第九条公司因特殊原因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监督管理部门的,必须编制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并保留所有移交资料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规定,造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或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盖章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签字页]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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