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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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局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不执行市内跨县 (市、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 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 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等)。
(三)税金,即纳税人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 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损失,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其他支出,即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以外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 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 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等,应一律调 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 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收入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营 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 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 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 其他非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 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 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 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 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 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 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当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应核定其工程进度,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 合理的扣除原则。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 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施工成本的确认与计 量。
(一)人工费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施工预算定额、 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 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要详细审查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定额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工薪额 有差异,对符合工薪条件的支出允许扣除。 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支出, 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
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 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 纳税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 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 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 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 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税前 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 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省经营纳税人应严格执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 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按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进行分 配,总机构缴纳50%,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支机构具体分摊比例按总 局《办法》规定确定,财政不再设立专户。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 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 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3.建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 度已经提取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准予 在计算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材料费用的管理 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单项施工项目预算定额,并存档 备查。 2.纳税人要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年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存材 料汇总表”,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以便地税机关准确核查 经营成本中的材料费用。 3.纳税人应将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同时 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周转材料摊销台账,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4.严格审查企业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 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 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应收款 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税
第五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 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周转材料摊销方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 (四)成本核算方法;
(五)存货核算方法; (六)会计核算软件; (七)“五险一金”提取比例; (八)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 (九)税收优惠事项;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 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 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按《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10 版)“1.1.1.7 建筑业项目登记”的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后,为加强企业 所得税源泉控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制《单项施工 项目比对计算单》(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附件2),作 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的附表一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 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 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纳税人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成本,准予税前扣 除。
第六章 总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 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汇总缴纳。
纳税人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 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 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 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 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
(一)建筑。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 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 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 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 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 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 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居民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 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自 行制定。
第三十条 既跨省又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内跨市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相关规定;既省内跨市又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
第四章 税前扣除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经营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费用,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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