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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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临时电源使用安全,避免由于临时电源使用过程中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利电力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外委维修单位现场临时电源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时电源的设计与施工
第三条在公司生产区域中使用临时电源均应向生产支持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地点,使用负荷的容量、性质,使用时间,临时电源使用的负责人等项目。
第四条临时电源的使用方案由生产支持部电气专业人员确定,以书面形式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下发至施工部门(或委外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现场勘探;
2.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电源线不允许使用双股塑料线(有护套除外);
5.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6.绘制电气接线图;
第五条临时电源可以由使用部门自行敷设,但敷设时必须有生产支持部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全程监护。
第六条临时电源接入系统时按公司正常检修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条临时电源与负荷之间应加装符合要求配电箱(必须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配电箱必须有可靠接地。如在室外使用应有可靠防雨措施。
第八条临时负荷使用的电缆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一般情况下,临时电缆不允许从道路中间通过,有条件时应从架空敷设,确实需要从道路中间敷设时,应在电缆上面覆盖钢管保护。
第三章临时电源的使用
第九条临时电源接入系统的电源开关(暂称上级开关)应有明显的标示牌,并由发电营销部执行停、送电操作。
第十条临时电源的上级开关由生产支持部电气专业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临时电源的就地配电箱由施工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但必须由有相应资质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施工部门在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安规》中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临时电源使用到批准的使用期限后,如需继续使用时,使用部门应提出延长使用申请。
第四章临时电源的拆除
第十四条临时电源须拆除时,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在公司相关部门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全程监护下拆除临时电源系统。
第五章临时电源使用人员
第十五条使用部门在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电源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完成。电气专业人员等级必须与其工作的技术难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六章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在安装、维修和拆除临时电源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完成。电气专业人员等级必须与其工作的技术难度相适应。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3.技术交底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档案应由生产支持部电气专业负责建立与管理。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生产支持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