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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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来源: 劳动午报时间:2015-01-23
在入职环节中,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不可低估,它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录用通知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效力?反悔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尤其是其能否取代劳动合同,及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没有双方签名印章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5日,李某按照某公司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入职,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等事项。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21日,李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几天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即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仲裁委查明,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于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点评:该案中的录用通知书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但该录用通知书既没有用人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李某的签名。
因此,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协商约定内容明确有双方签章可认定合同
2014年2月,王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后于2014年3月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多次面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1、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经理;3、月薪标准:15000元/月,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5、其他:按政策执行。希望您于2014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王某于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入职该公司上班。
2014年9月24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形式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应视为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形式相对简单,本身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
首先,该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该约定实际履行。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该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
由此可知,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发出录用通知书又撤销劳动者已做准备可获赔
2014年3月4日,王小姐接到化妆品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概括列明王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另在须知中载明:我们希望您尽快办理完毕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并于2014年3月7日前到本公司报到。王小姐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4年3月6日,化妆品公司突然反悔,通知王小姐撤销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2014年4月9日,落入失业境地的王小姐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妆品公司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标准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录用王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王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化妆品公司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本案双方并未最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纠纷是发生在劳动合
同缔结阶段。公司向王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书中有关工作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该通知书中也含有一经王小姐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旨意。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第19条同时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时间虽符合法定的撤销要约的时间限制要求,但同时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的规定。因此,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如员工对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作出承诺又反悔的,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