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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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10-4-13 12:42:00 阅读次数:515次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

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我市组织制定了重庆市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试行),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认真开展对第二、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及技术水平。

二、医疗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算机制,患者损害处置预案等,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对临床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及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三、我市确定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全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

术审核工作,并根据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研究进展及应用情况,分批予以制定、公布、调整目录。受卫生部委托组织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按我市第二类医疗技术的相关要求有序开展。

四、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我市准入的临床技术,属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应按程序报卫生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属第二类临床医疗技术的,直接由我市审定认可后,在《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注册登记。

五、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之日起的2年内,每年2月底前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报告上一年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附件:重庆市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

(试行)

一、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三、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四、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五、心室辅助装置植入技术;

六、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七、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八、髋、膝关节置换技术;

九、角膜移植技术;

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十一、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十二、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十三、输尿管镜技术;

十四、面部轮廓整形技术;

十五、血液透析技术;

十六、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十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十八、颅内脑血管畸形切除术;

十九、神经系统介入诊疗技术;

二十、腔镜辅助下恶性肿瘤诊断与治疗技术;

二十一、主动脉各部位(升、弓、降、腹主动脉)置换术;二十二、胎儿镜检技术;

二十三、胎儿宫内治疗技术;

二十四、儿童纤维支气管镜术;

二十五、新生儿双管同步换血;

二十六、儿童大剂量化疗;

二十七、人工关节置换术;

二十八、人工关节翻修术;

二十九、脊柱肿瘤切除术与稳定功能重建术;

三十、关节镜下肌腱、韧带重建术;

三十一、脊柱侧弯或后突矫形术;

三十二、人工椎间盘置换术;

三十三、颌面、颈部巨大血管瘤或神经纤维瘤切除及成形术;

三十四、面颈部除皱术;

三十五、本市首次开展(未纳入卫生部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以上35项医疗技术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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