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名称标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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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名称标示规范

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为规范我市地名工作管理,特制定我市的道路名称标示规范。

一、根据城市内及镇(街)的中心区开发区等地规划建设情况设置,按习惯地名和群众意见进行道路命名名称不得重复,不夸越制。

二、路、街、巷的名称的命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道路名称的标示物(路牌)由所在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换。

四、道路的指示物必须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按照规定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

1、按规定引用标准。使用最新牌本的标志。

2、定义、代号。实行标准采用定义和代号。

例如代号:

J—街牌

X—巷牌

L—楼牌

3、牌面要求,街牌标示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按规范制作。

五、标示物的规范制作

1、制作标示物必须按规定制作版面。标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的版面布局。

2、必须由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根据道路的方面,道路状况设立标示牌。

六、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道路名称的单位和个人,送发违章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申报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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