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魏延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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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世界第一部海商法:罗得海法
二、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
三、海商法概念及性质(简答)
1.广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的总和。
性质:广义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包括了调整一切因航海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并不以商事为限,也不以私法性质为限。
2.狭义。概念:狭义的海商法以法典为研究对象,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性质:狭义海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畴。
四、海商法与民法比较(海商法的特点)(简答)
1.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法律渊源,效力围)
2. 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3. 海商领域存在特殊风险,因而海商法采取了与民法不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
当海商法与民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五、1.中国海商法舶的围: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围:海商法调整的事件,要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六、《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立法
七、中国海商法特点(简答)
1. 是一部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
2. 海商法在立法容上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第二章船舶
一、船舶概念:《海商法》中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简答)
1. 船舶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性。在物权法中,船舶采用登记公示主义。
2. 船舶的人格化。船舶的人格化所强调的是船舶的法律属性,其使船舶从客体的地位上升为船舶自然人的地位。具体表现为①船舶的名称经主管部门登记后,不得任意变更,并须标志于船体上。②船舶的国籍。船舶不可以无国籍,也不可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否则视为海盗船,任何国家均可以对其进行捕获。③船舶的住所。船籍港即为船舶的住所,是船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中心。④船舶的生存期。船舶的生存期始于船舶下水,终于船舶不可逆转地丧失在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能力。船舶生存期终止后,应办理注销登记。
3.船舶是合成物
三、我国船舶登记政策:限制登记政策
四、方便旗船概念:又称开放登记船,开放登记国对于申请登记的船舶,只要在航行安全技术条件上满足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即可登记,船舶所有人不必与登记国有真正的联系。
五、船舶检验的类型: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船级检验)3.公证检验
六、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LR
七、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八、船舶的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按份共有。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共同共有。参照物权法
九、船舶抵押权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一般认为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能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十一、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简答)
1.(都登记的)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2.(登记的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都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十二、船舶留置权概念(狭义):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十三、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
十四、船舶优先权(论述、名词、简答)
(一)优先权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优先权的法律特点:
1.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2.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有效期为1年)
“无论船舶转入何人之手,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权都跟随船舶。”
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
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三)优先权的项目: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
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四)优先权受偿顺序(简答)
1.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①因船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②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
③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受偿
④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