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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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1、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包括从罗马共和国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

3、《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元老院将当时的法律习惯编纂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由于这些表法都刻在由青铜铸成的牌子上,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4、《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

5、罗马法大全

6、蛮族法典:公元5-9世纪,日耳曼法逐渐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基本内容包括土地制度、债券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刑事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7、拿破仑法典:1799年拿破仑取得政权后不久,为了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他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

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8、《德国民法典》: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为了克服法律的分散状态,即着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就是《德国民法典》

9、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法、德)

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10、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11、成文法:

12、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13、衡平法: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一种以衡平为原则的,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

14、司法独立原则的涵义:

1)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

2)在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

3)法官独立。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

1)对任何特权的防范

2)公民权力的保护。(最早由法国《人权宣言》所确认)

16、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不仅是司法独立、民主、平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是这些原则的最终目的。在制度实践上,公平审判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公正的法院②公平的诉讼程序③公正的处罚。

17、西方国家司法传统的形成及其意义

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

(1)《罗马法》

意义:罗马法因发达和完备被很多国家采用,罗马法也因此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且为后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即使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在私法方面也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

(2)《十二铜表法》

(3)《查士丁尼法典》

(4)《罗马法大全》

2、日耳曼法的形成

意义:日耳曼法开始只是记载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后来出现了国王颁布的大量法令。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不仅是整个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18、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1)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传统;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日耳曼法因素,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真正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英美法系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

(4)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

(5)大陆法系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不设立行政法院。

19、英国大法官

20、美国最高法院:唯一由宪法规定设立的法院,也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

21、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是美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他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并且在四年一度的总统就职仪式上监督总统的就职宣誓

22、法国大审法院:即第二审级法院。通常设在各省的省会,一般有三位法官,其中一人为庭长。大审法院分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大审法庭和审理刑事案件的轻罪法庭

23、英国治安法院:基层的刑事审判机关是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主要审理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的刑事案。

24、(英国)付酬法官:治安法官大多数是兼职,一般是从业律师,只是兼职在法院接受办案任务,由国家按劳付酬

支薪法官:少数专任法官,领取薪俸,故又称支薪法官。

25、站着的司法官:在法国的法律概念中,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官,但扮演不同的角色,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而审判官则是坐着审案,俗称“坐着的司法官”

26、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特征

1)被动性;2)普遍性;3)依法性;4)等级性。

27、法院的分类

1、以审理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2、以管辖权范围为标准,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28、法院体系的分类

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

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

29、英国苏格兰的法院系统

英国苏格兰在法律和宗教上保持独立性,法院也自成系统。苏格兰的基层法院有只管民事案件的郡法院和兼管民事、刑事案件的郡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包括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历史上,英国上议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遂刑事案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在民事领域,英国上议院可以受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件,但是须有两名苏格兰大律师确认上诉理由。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后,延续了上议院对苏格兰司法管辖权的安排

30、法的检察官制度

法国实行审检合署制,没有单独的检查机关,而是在法院设检察官。检察官在开庭时作为公诉人站立发言,俗称“站着的司法官",而审判官则是坐着审案,俗称“坐着的司法官”。各级检察官均有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任命。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一人,首席总检察官一人,总检察官若干人。上诉法院和大审法院均设检察长一名和人数不等的检察官,在初审法院不设检察官,但违警法庭开庭时,由大审法院的检察官形式检查职权,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所在地的警察局局长行使。各级检察官在法院内自成体系,与法官独立办案不同,上级检察官可以对下级检察官下达命令或指示,检察长可以指挥检察官的工作,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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